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河南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河南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1.东都商厦基本情况东都商厦始建于1988年12月,1990年12月4日开业,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六层建筑,地上四层、地下二层,占地3200m2,总建筑面积17900m2,东北、西北、东南、西南角共有4部楼梯;东都商厦是洛阳市第一商业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有职工1082人,固定资产5200万元。
2000年11月前,商厦地下第一、第二层经营家具,地上第一层经营百货、家电等,第二层经营床上用品、内衣、鞋帽等,第三层经营服装,第四层为东都商厦办公区和东都娱乐城多年来,东都商厦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有541名职工下岗。
为摆脱经营困境,1996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东都商厦实行承包经营。
1997年6月5日将东都娱乐城承包给个体业主张建国,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1999年6月28日双方续签合同,承包期延至2001年6月30日。
东都娱乐城舞厅面积460m2,定员200人,西侧以一走道相隔,另有7间KTV包房,面积100m2。
2000年11月,东都商厦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台资企业)合作成立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分店(以下简称东都分店,未经批准),期限10年,拟于12月28日开业。
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东都商厦地下第一层和地上第一层为经营场所,由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安排商厦100名下岗职工就业,雇用商厦20名管理人员,同时,每年给东都商厦缴纳管理费、人员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统筹金120万元(前5年),后五年为140万元。
东都商厦第二层、第三层和地下第二层在经营中可使用“丹尼斯量贩”的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商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贸流通领域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广大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现将《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请于2010年12月27日前报送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商贸服务司联系。
联系人: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行业管理一处仇亚童联系电话:************传真:************商务部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商务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商贸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2.15•【文号】[1992]外经贸资发第709号•【施行日期】199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5日<1992>外经贸资发第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外资委,宁波外资局:自《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函)下发后,各地举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积极性很高。
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试点地区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发现,外方投资者不是主营百货零售业务的,外商所属地区也过于集中;有些试点地区未按批复函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而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一些非试点地区也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等。
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试点,不仅要考虑到当地日用百货的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时也要考虑到引进国际环球百货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日用百货向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迈进,提高我国日用百货产品的质量,促进商品的更新换代,并通过国际环球百货公司的销售渠道,将我国日用百货商品打入国际市场。
鉴于以上情况,为认真落实国函<1992>82号文件的精神,做好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一、严格按批复函确定的地区范围和数量(一至二个)进行试点,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经营结构单一和不经营进口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
二、严格按批复函中明确的审批程序报批。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中、外双方合营者的资格由商业部负责审查,项目的合同、章程以及经营商品的进出口目录报经贸部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闽政[1992]1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闽政[1992]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ba25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fc.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闽政〔1992〕11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便于有关地市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布局、定量控制。
全省暂定近期内批准十五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业零售业的试点。
定点布局上侧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商品集散地。
二、为引进国外先进的商业设施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项目必须是大规模、高档次、高水平的项目。
以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主,鼓励外商在合资、合作中占较大投资比例。
其项目建筑面积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为20000平方米,其余地方为10000平方米;外方投资额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余地市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三、投资商业零售业的外商,必须实力强,资信好,有经营商业企业的经验。
在我省已有较大规模生产性投资的外商,可优先考虑。
四、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经委、建委、商业厅、粮食厅、供销社,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特区办等部门参加,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联审联签,并代省政府拟定批复文稿后,报省政府正式批准。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审批和核发;工商注册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经批准可跨地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店。
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经贸部、国务院特区办:经贸部、商业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特区办《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请示》([92]外经贸资发第25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外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试点工作的请示》(计外资[1992]80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目前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
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主要经营商品为国产名优商品,也可经营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
三、经批准试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
进口商品奶于在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由经贸部负责核定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口额度,海关负责监督执行。
进口家电产品、烟、酒、饮料、化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出口不得经营一类商品,经营二、三类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商品和配额、许可证商品需按年度报经贸部审批。
今后国家对出口商品分类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出口商品应尽量利用外方合营者的国际销售网点销售。
商品出口收汇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中外合营者由商业部进行资格审查。
中外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经营能力、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税收按国家对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采购、营销价格,除国家、地方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可以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经国家外汇局批准,销售进口商品允许收取外汇人民币。
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 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 外资流通企业的中国市场扩张——以零售业
为例 • 中国流通业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1.中国流通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1)第一阶段:定点试验(1992-1995年) (2)第二阶段:地方越权导致流通业利用外
资混乱(1995-1999年) (3)第三阶段:规范发展(1999-2001年) (4)第四阶段:逐步全面开放(2001-至今)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2.外资流通企业的中国市场扩张——以零售 业为例
(1)外资零售企业中国市场的区位布局 (2)外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 (3)外资零售企业中国市场的业态选择 (4)外资零售企业中国市场的本土化战略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1)外资零售企业中国市场的区位布局
在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 外资零售企业在 中国的地域网点布局上,仅限于发达地区的上海、广州、 深圳、福州、南京、青岛、大连、北京、天津等经济和 文化发展水平和开放度较高的沿海城市。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4)外资零售企业中国市场的本土化战略
① 商品组合本土化 ② 选址本土化 ③ 销售方式本土化 ④ 服务内容本土化 ⑤ 人力资源本土化
四、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3. 中国流通业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
什么是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 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分析视角:一是对国家关键资 源的支配和控制度,一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干扰和影响度。前者包括三 方面的内容:控制的主体是谁(国家和市场)?什么是关键的资源(信 息、金融和能源等)?控制的范围和程度(生存层次、要素层次、技术 层次、产业层次和制度层次);后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一个国家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运行状态急剧恶化, 经济发展受阻甚至衰退)和重大损失的发生带有突发性(短时间内经济 运行状态迅速由好向坏转化)。
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

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商法函[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商法函[2004]27号)国务院法制办:我部及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以下简称《出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以下简称《出资补充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以下简称《清算办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行政法规的一些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一、关于《出资规定》第二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在实践中,一些合营者为履行出资义务,往往以自己名义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相应资金投入企业。
对此,有关部门认为该类资金不属于“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我们认为,现金属于种类物,作为动产中的特别动产,其所有权是以实际占用为表现特征的,占有即视为所有。
因此,对于合营者能够占有和支配的现金,无论其系盈利、贷款或其他方式所得,均属于自有资金的范畴,为“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为避免由于法律条文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行政执法不统一,对该规定中“自己所有的现金”如何理解,请予明确解释。
二、关于《出资规定》第七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视为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
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商秩函[2013]35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
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秩函[2013]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零售商供应
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
但是,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占压供应商货款、拖延合同签订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
【标 签】商业零售行业,利用外资,转发通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一﹝1992﹞1401号
【发文日期】1992-07-30
【实施时间】1992-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规定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九龙拱北厦门汕头海口海关:
现将国函[1992]82号《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经国务院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批准文件,经贸部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海关对每个企业进口零售的百化类商品,应凭经贸部核定的进口额度清单(内容包括:货名数量金额进口口岸等)予以征税验放并逐票核销;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凭许可证验放;企业出口商品,按"批复"的规定办理,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商品,还应征收出口关税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口自用办公用品交通车辆等,海关按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复印件)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