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5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关于征求《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起草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规范和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
本文将就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氮、磷、重金属、氨氮等指标。
其中,氮和磷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成分,它们来自于畜禽粪便、饲料残渣等。
氮磷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质恶化,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氮磷排放标准对于保护水环境至关重要。
其次,重金属是另一个重要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畜禽饲料中的添加剂、饲料原料中的污染物以及畜禽粪便中的重金属都会成为污染源。
过量的重金属排放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人畜健康。
因此,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需要对重金属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控。
另外,氨氮是畜禽养殖业排放的重要指标之一。
畜禽粪便中的氨氮是主要来源,它会在空气中形成氨气,对空气质量和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控制和监测氨氮的排放是畜禽养殖业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
同时,科研机构和企业也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环保设施的更新换代,为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做出贡献。
总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们要深入理解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DB33 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I
≥500
≥15000
II
200≤Q<500
注: Q 表示养殖量。
6000≤Q<15000
类别
鸡(只)
蛋鸡
肉鸡
≥15000
6000≤Q< 15000
≥30000
12000≤Q< 30000
牛(头)
成年奶牛
肉牛
≥1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 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 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 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 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593 -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5-11-22 发布
2006-01-01 实施
浙江省畜禽 排放标准

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
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
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
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畜禽排放标准,旨在规范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浙江省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进行了严格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其次,浙江省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密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畜禽,设定了
相应的养殖密度限制,避免因过度密集养殖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此外,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还需进行环评审批,确保其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浙江省还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
的粪便处理系统,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如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等,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鼓励养殖场将粪便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除此之外,浙江省还对畜禽饲料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严禁使用违禁添加剂和转
基因饲料,推动绿色饲料的使用,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饲料质量符合标准。
总的来说,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的出台,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发展、减少环境
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养殖场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畜禽养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篇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2.5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2.6 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3.技术内容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3.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4.监测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5.标准的实施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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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卫生防疫检验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3.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指按照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3.3干清粪工艺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3.4废渣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3.5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7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8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指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受保护水域。
4 技术内容4.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4.1.2 本标准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都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4.1.3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4.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4.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4.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
4.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4.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4.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4.4 其它规定4.4.1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4.2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4.3 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GB 16548和HJ/T 81中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表8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6 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6----2001前言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Q表示养殖量1.2.2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推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其他地区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GB18596—2001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技术内容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1畜离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注:废水量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3.2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