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土化之奥秘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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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法律的本土化研究

148学习版摘 要:根据中国法治模式的两种结构理论,即现代化模式和本地化模式,本地化是解决当前法治问题的重要粘合剂,也是建设性地将“法治”转变为“法治”的唯一途径。
本地化的基础是我们的第一反应,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结构、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法治的体现和法律移植的性质决定了法治的需要。
在下一次行动中,合法性实现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起点和目标,法律身份是实现本地化的保证,实现法律身份的过程也是各方利益的游戏。
在法治的发展理论中,它首先重新定义和考虑当地资源,并将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兴融入当地资源的发展中。
中国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有机融合是法治的一种选择。
总的来说,法律移植和法律发展范式内的定位研究表明,法律本地化只是一个重要的开始,而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本土化 根据论 法律移植一、法律本土化基本理论:中国台湾科学家陈长文分析了法律模仿和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模仿法律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但只有通过当地人民的发展才能获得法律价值所代表的法律精神。
同样,美国科学家格伦丹曾经建议将法律移植到局部过程中,应该记住,权利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共同意识和概念的集中反映,两个国家都不可能拥有同样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文化的表现。
他们都指出了合法移植的概念——本地化。
通常情况下,本地化包括恢复和放弃法律传统,以及将外国法律制度融入我们国家真正需要的过程,因此,法律本地化的概念与定向和狭隘的当地文化的概念不同。
正如唐伟教授所认为得,本地化的意义有三级:第一,本地化中的传统文化是继承文化,而不是逆转录教育;第二,本地化适用于与当前需要紧密联系;第三,避免对进入现代西方生活的法律制度的教条主义崇拜。
当中国的主导地位恢复时,它必须坚持法治的特征,法律移植不是翻译或确认外国法律,而是深入研究其意识形态基础的过程,然后重建,充分评估从外国移植的法律的有效性,这就是所谓的本地化过程。
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普遍的看法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由人统治的社会,即使你强调法治,法律规定官员管理的法律原则只是一种法律约束。
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262008.10(下)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陈斌摘要“法律移植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认为我国的法律发展更应该注重本土资源。
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发展,究竟是注重外来资源,还是本土资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那些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当代法律发展提供充分制度资源的领域,我们就应注重本土资源,反之,则应注重外来资源。
关键词法律发展法律移植本土资源外来资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026-02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法律也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
在近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在基本内涵上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就像著名学者公丕祥先生指出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它意味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现代社会法律发展之意蕴,无疑是相通的。
”①一、国内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关系的研究现状法律要发展,就不可避免的要利用一些制度资源,因为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它或多或少的要来源于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
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学界存在法律移植论和本土资源论两种对立观点。
它们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它们的侧重点并不一样。
法律移植论更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恰好相反,更为强调利用本国的制度资源。
(一)法律移植论法律移植论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之上的,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
法律移植论者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
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
纵观中外法制史,法律移植是贯穿古今的不争事实。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浅说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浅说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摘要】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在世界历史中散发着璀璨的光辉。
但中央集权的政治模式带来的中国文化中人治文化的发达,法治文化的衰弱。
那么在中国的文化中是否存在法治的本土资源呢,这些资源是如何表现的呢?笔者将从法律起源,地理,经济,政治体制,思想各方面探讨我国古代的法治本土资源问题。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作为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一种规则形式,以其平等、民主、自由的内涵,协调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张扬着人作为独立个体追求权利的本性,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制度模式,不仅被各国奉认为民主、平等、自由的象征,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
中国以其自有的国家治理模式度过了几千年历史的沧桑,而这种使一个东方大国成为世界政治、经济、文明中心的国家体制,却有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背影。
如果说民主、平等、自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无疑存在着法治的缺失。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世界的交融,法治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开化程度的天平而成为各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中国这个有着深厚法制文明的国家也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探索前进。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根据地下文化遗存的发现,至少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帷幕。
但法制只是一种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它并不信奉法律至上的理念,因为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权威的存在,那就是皇帝。
虽然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制文明,但与自由、平等、民主的法治理念是完全不同的。
下面将从法律起源,地理,经济,政治体制,思想各方面探讨我国古代的法治本土资源问题。
一、法律起源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地中海沿岸国家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生产力水平提高使得劳动产品增加,导致劳动产品出现剩余,而这些剩余产品就归属了氏族首领,氏族内部出现了第一次分化,即利用权力获得财产。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是一种让每个人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机制。
在中国,法治建设近年来备受重视,不断改善和完善着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资源,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文化历史积淀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德(或者五常),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五德的体现,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它强调的是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这种精神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灵魂,也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中国的文化还尊重“大同”——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这个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没有失去它的重要性。
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治制度稳定与改革政治稳定和改革,对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不可错过。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保证了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并且不断推出改革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种政治稳定和改革,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在政治制度稳定和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对“民主法治”进行推广和教育。
这让每个中国公民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的范围,这种“民主法治”文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法律领域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国家法律的制定,证明了政府重视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关系到公民利益的法律。
此外,随着中国在国际、国内舞台上的不断崛起,中国还致力于参加国际法律制定和实践,在国际法律制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形象的提升,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本土资源非常丰厚。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

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论中国行政法的本土化摘要:文章从分析学界关于行政法的本土化的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行政法的理解,确定了文章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本土化是带有法律移植性质的本土化。
从而进一步从转变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我国行政法转变的四种价值,最后,提出几点具体的法律体制的本土化要求。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本土化价值观本土化制度本土化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
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文化具有差异性。
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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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法律本土化之奥秘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
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度,不能不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的诸多具体历史个性。
因之,尽管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西方法律文明的历史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非西方世界的法律发展及其现代化依然有其内在自身的根据。
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与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
在不同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式与结果是不一样的,因而文化也是多样化的。
诚然,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面临的条件往往有其共同的方面,从而使其活动结果的文化具有诸多相同的特性;但是,这些共同性的特征在社会的进程中往往表现着自己不同的重点,并在各自的文化体系中起着相应的作用。
美国学者巴姆曾经对西方、印度和中国三大文化体系的共同特征及其差异作过比较研究。
在他看来,意志和理性是这三大1 / 10文化体系中的两个共同特征,但是其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则是有所不同的。
就意志而言,欧洲人把放任意志理想化,印度人把削弱意志理想化,而中国人则把顺其自然理想化。
也就是说,欧洲人主张鼓励欲望,印度人主张禁止欲望,中国人则主张容忍欲望;欧洲人鼓励能动性,印度人鼓动默从,中国人两种都需要,互相轮流;欧洲人把进步的存在理想化,印度人把永恒的存在理想化,中国人把现实的存在理想化;欧洲人致力于改变事物,印度人把改变当作虚幻,中国人则以自然的态度去经过改变。
等等。
就理性而言,虽然这三大文化体系都具有理性主义的性质,但是侧重点显然是不同的。
比如,欧洲人把理性理想化,印度人把直觉理想化,中国人侧重理解;欧洲人把实在论的存在理想化,印度人把主观主义的存在理想化,中国人则把供人分享的存在理想化。
[32] 巴姆的上述分析尽管有某种独断论的因素,但他对三大文化差异性的解释却是令人深思的,并且强调认识不同文化体系之间的差别是非常有用的,特别是今天当人们生活在因交往的发达而变得缩小的地球上需要介入一种更为完整的世界性文化体系,认识这些差异性则是非常有益的。
有趣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格雷·多西则从法律文化角度对希腊——罗马、印度和中国这三种古代法律文明作了一番比较分析。
他着重考察了这三种法律文明体系关于秩序安排方面的异同关系。
在希腊——罗马人那里,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秩序与人类意愿无关,它是客观和普遍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正确运用人类理性来发现;印度人则强调实在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有赖于社会个体对我---------------------------------------------------------------范文最新推荐------------------------------------------------------ 自我欲望的约束和控制,它要通过人的直接体验来发现,而不是通过理智的认知与探求来获得;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感知到的世界只要合乎秩序就是真实,社会成员追求的乃是至高的善为本体的全面和谐的现世秩序,因而对于感觉到的现象之间的有效联结和对于每个人在所有生活境遇中相宜的情感态度的感受力,构成了统治权威和秩序安排的基础。
多西的上述分析与巴姆的见解虽然涉及的领域不一样,表达方式亦有不同,但他们对于三大文化体系各自内在精神的把握是大体一致的。
由此,多西把这三种法律文明体系的秩序安排观念从差异性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加以反思,认为社会合作性的需求乃是所有人类社会法律文明秩序赖以建立的共同的内在根据,因此,法律文化的世界观所关注的是组织和维护人类合作的所有形式;但是,每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都有其特定的秩序安排方式,因为人类总是生活在他们信其所是的世界里面,一种秩序安排方式的有效性,就在于生活在这个文化世界中的人类个体相信这种秩序安排是有效的,任何人都无权把一种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强加给其他不曾分享这种秩序建立于其上的文化信仰的人身上。
[33] 很显然,尽管多西的法律文化观具有某种文化相对主义的意味,但是他清醒地发现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赖以存在的根基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人类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才显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随着社会的演讲,这种多样性愈益突出。
法律的本土化或民族化乃是人类法律世界的基本存在方式。
任何有关法律发展普遍性的主张都是有限定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因此,多西3 / 10确信,从上述立场出发,将会开启一条通向人类和平共处而非不断冲突的未来之路。
那么,究意如何具体把握构成法律发展本土化或民族化的内在根据呢?首先,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特殊性。
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
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
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
而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
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则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关系结合方式。
社会关系反映了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作用下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方式,是一种潜在的社会交往状态。
社会成员不同的结合方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特点,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调整方式和秩序体系。
在古代西方,社会成员是作为国家成员,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私有者而存在的,每个个人都拥有自身的相对的独立性,社会则是由这些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因而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
西方法律文明与秩序体系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
而在传统的东方,从法律文明形成的时候开始,血缘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就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以至于它对东方社会结构及村社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这一以浓厚的血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网络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以牢固---------------------------------------------------------------范文最新推荐------------------------------------------------------ 而狭窄的宗法血缘关系的形式结合起来的,宗族组织结构系统更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因此,在这一社会条件下,习惯法机制便成为社会及法律调整的基本规则和调节手段。
而这些对东方法律文明体系独特性的形成,无疑具有直接的作用。
就法律发展而言,法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其基础正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转型。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描述的从压制型法到自治型法再到回应型法转变的法律发展行程,本质上乃是社会结构类型转换的表征,亦即从前官僚制向官僚制再向后官僚制转型的法律表现。
因之,不同的社会结构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
这是法律发展本土化的最深厚的渊源。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者们认为,现代化过程本身对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是有着不同意义的。
对于西方世界来说,现代化是一种主动的自我扩张和发展的过程;而对于非西方社会而言,现代化则是一个被动的外来冲击进而他化的过程,是引进和接受西方价值观念、文化形态与制度规范的西方化过程。
[19] 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的西方化过程。
非西方社会内部无法生成法制现代化的因素和条件,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道路。
因此,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的过程,就是西方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得以传播并被非西方世界接受5 / 10和采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法律发展国际化的趋势,就是法律发展西方化的过程。
很显然,这种理论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作一番辩证的历史的分析。
从全球角度看,法制现代化确实是从西方起步的。
罗马法成为现代西方法制的历史先导,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
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也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
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与西方商品经济和政治革命的发展,处于同一个历史过程之中。
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形成了具有现代特点的西方民主和法制,产生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体系,出现了诸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等等对建构现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的重要法律文献,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前列。
由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因而当它向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非西方社会传播时,必然要与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发生撞击。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社会中的传播与冲击,从本质上讲,体现了先进工业文明对落后的农业文明的征服,这种征服必然表现出自己固有的特点。
因此,从法权意义上看,它势必要用近代的体现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逐渐取代体现自然经济规律的法律关系体系,从而瓦解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且把非西方社会的法律纳入西方式的轨道之中。
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在广大亚非拉国家出现了一股所谓“泛西方化”浪潮。
它是西---------------------------------------------------------------范文最新推荐------------------------------------------------------ 方列强凭借经济的军事的优势向非西方的广大地区强行推广自己的法律文化、制度结构和价值体系,其结果是非西方国家被迫或逐渐自学地按照西方法制模式,改造传统的法律制度,以西方化的形式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而促进非西方国家的地区的法律制度更新,把人类的法律世界逐渐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西方文明对非西方文明的冲击,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这是渊源于商品经济的新型文明体系对传统的村社制度的古老文明体系的挑战。
正是在这一冲击和挑战的过程中,非西方国家逐渐走上资本主义化或西方化的道路,从而跨入“世界历史”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