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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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京劳社养发[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1999年5月20日)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也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方案》要求,原行业统筹项目中所含的医疗费,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并相应扣减缴费比例。

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铁路、邮电、电力等行业企业,其医疗费未经核减,因此,上述行业企业应将1998年度核拨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额度,折算成缴费比例,即医疗费额度占199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度的比例,然后,在《方案》附表所列1999年费率的基础上做相应扣减。

具体扣减比例,由牵头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自1999年1月开始,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执行,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做为企业缴费基数。

三、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等,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政策,不列入统筹项目(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除外),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2015年退休政策

2015年退休政策

2015年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2015年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2015年退休政策,退休年龄将逐步推迟。

这一举措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担增加。

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将逐步将退休年龄推迟至65岁以上,以确保我国的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退休年龄的调整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延迟领取退休金,可能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困扰,尤其是那些计划提前退休的人。

然而,从整体角度来看,这个政策能够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并使得退休金更加可持续和公平。

二、个人月缴存额增加为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2015年退休政策还提出了增加个人月缴存额的措施。

根据新政策,个人月缴存额将逐年增加,以适应养老金支出的增加。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对个人的工资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个人月缴存额增加,人们的工资收入减少,而这可能对一些人的生活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然而,从长远来看,这一政策有助于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

三、逐步完善养老金制度为了提高养老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2015年退休政策还提出了逐步完善养老金制度的方案。

首先,政府计划逐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并逐步调整养老金计算方法。

这将使得养老金制度更加公平,确保退休后的个人能够获得更高的养老金。

其次,政府计划加强养老金投资运营,以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

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的积累和发放能力。

最后,政府还计划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为不同人群提供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障。

这将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和可持续性。

四、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2015年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退休年龄的推迟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增加将对退休计划和生活方式产生影响。

个人需要适应退休年龄的调整,并根据新的月缴存额来调整自己的生活预算和储蓄计划。

2015年退休工资上涨标准

2015年退休工资上涨标准

辽宁退休人员迎养老金“十一连涨”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养老金“十一连涨”,本月底前发放到位,平均涨幅10%,调整后人均养老金将从每月2033元,调整至2234元,增加201元。

全省近600万人受益。

9日,省人社厅下发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养老金调整,除新增按0.5%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外,各类人群的调整金额较去年均高出5至45元。

以工龄30年,退休2年以上的人群为例,本次调整涨幅将在200元左右。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2015年4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1954年后工作、2013年底前退休均涨118元今年调整与去年对比,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和退职人员,调整额度上有不小的变化。

去年调整中规定,“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今年取消了2008年这一分档,将以上了两个时间段的人群进行合并,统一至“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人前退休”一个范围。

部分退休与退职人员每月将多增加23元和3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导读: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居民收入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11日发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14.2万人。

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市人社部门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本次的调整旨在落实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

记者了解到,2014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1.4%。

当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每小时15.2元提高到每小时16.9元,涨1.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6元提高到每小时40.8元,涨4.2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_综保网

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_综保网

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_综保网2015年社保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已有省份开始上调工资2015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最新退休工资表国家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或调整,其中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政策包括有退休养老金调整情况,我国每年都会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调整,对于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最新方案,养老金的待遇调整,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国家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退休员工养老金状况进行调整,保证退休职工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那么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有哪么变化呢?我们来看一下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都有哪些!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必须在最低标准水平之上,调整之后养老保险金仍然不在最低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标准水平。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发放情形也发生了变化,即原来60岁之后领了养老金后死亡的,才发放;现在是没满60岁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也可发放。

但是也要提醒正在缴纳的企业员工,之前年轻时不缴费,快退休了一次性补缴,之后就不允许了,养老保险一旦出现中断现象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损的养老金越大。

退休人员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不管以后公司效益还是家庭收入多少,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也都够了之后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这样使晚年生活真正做到高枕无忧。

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2015年发布近日,2015有关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最新规定发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新内容退休年龄的延长,以此提高养老金给付门槛的确是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而出现的必然趋势。

网络传: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关于2015新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规定详情如下:首先,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京社保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23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文件,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二十四、总结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平公正的调整原则,合理的调整范围和办法,以及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持续优化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提高政策适应性和应急处理能力,为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共同努力,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贡献力量。
十七、统计与分析
(一)数据统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养老金调整的数据进行统计,包括调整人数、调整金额等,并形成统计报告。
(二)数据分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掌握养老金调整的总体情况,为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十八、培训与指导
(一)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养老金调整政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信息反馈与处理
(一)信息反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问题处理
对于信息反馈中反映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养老金水平重新计算养老金,并按月发放。
(三)调整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四)本次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调整流程
(一)制定细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养老金调整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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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
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
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
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
规定。

十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
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
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
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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