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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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川人社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一)定额调整。

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

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退休金调整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处理退休人员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退休金调整的统计分析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金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调整效果,为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金调整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退休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按时完成调整工作。
十八、退休金调整的权益保障
1.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扣减、拖欠退休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防止重复领取、冒领等现象发生。
十九、退休金调整的投诉举报
1.本次退休金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2.退休金调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三、退休金调整的过渡期政策
1.对于调整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退休金调整平稳过渡。
二十五、总结
本次2024年吉林最新退休金调整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吉林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调整细则综合考虑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高龄倾斜、艰苦边远地区等因素,确保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强监督与问责、宣传解释、动态监测、权益保障等工作,确保了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续关注退休金调整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为吉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

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多地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长沙据悉,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10元。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根据河南省养老保险制度方案,2024年开始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202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细则。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河南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对象
1.城镇企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2.农村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确定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1.基础养老金的确定原则
基础养老金的确定以参保时长和缴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参保时长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根据企业绩效、价格水平、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整比例会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测算,以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四、调整时间和方式
1.调整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一般会在每个年度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并公布。

2.调整方式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方式一般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调整后的养老金会在每个月的发放日发放给退休人员,具体的发放细则由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制定。

六、调整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调整效果,相关部门会对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评估,了解调整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吉人社联〔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88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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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
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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