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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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英与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金英与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金英与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审理法官】沈军芳郭锐孙楚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金英;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曌【当事人】宋金英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曌【当事人-个人】宋金英金曌【当事人-公司】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吴培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吴培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俊华朱静吴培林【代理律所】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金英;金曌【被告】吴江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宋金英、永佳公司就诉争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人家2幢401室、1幢402室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分别为796406元、757627元,永佳公司诉请宋金英支付购房款1554033元,宋金英反诉请求永佳公司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上述购房款1554033元系通过金曌在对张玉平享有债权中扣减1554033元、张玉平对永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坤连享有债权中扣减1554033元实现支付,现因金曌在(2016)浙0502民初4371号案件中不同意在其对张玉平享有债权中扣减该1554033元且(2016)浙0502民初4371号生效民事判决未对上述155。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1•【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2020年破产典型案例案例一: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许可恢复营业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网络债权人会议【典型意义】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

一是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

二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并在已有投资人承诺出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为中小型企业重整投资人的选任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是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了破产成本。

该案以受理清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出现重整价值后,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转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17天,至最终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基本案情】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

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春节前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恢复营业。

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8月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五、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六、某电子真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高淳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中,一是依托府院联动开展专业化处置。

法院指导管理人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同时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专业论证,通过鉴定对环保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及处置方案。

二是加强绿色识别畅通资源要素流通。

通过设立共益债的方式对公司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进行有效维护,实现了新兴产业有效资质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绿色要素的流通。

三是创新处置方式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剥离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作为绿色资源,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最大化保障财产价值。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格局,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立共益债、剥离绿色资源等创新方式,畅通生产要素流通渠道,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02 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集团公司陷入危机。

赵俊与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俊与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俊与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审理法官】杨恩乾杨兵徐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当事人】赵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当事人-个人】赵俊【当事人-公司】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代理律师/律所】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文佳龚泉新顾定峰【代理律所】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俊【被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赵俊作为借款人、工行吴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中盛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能否在本案中解除。

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虽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

(2010)吴江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赵俊支付了部分款项。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虽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变价原则本次财产变价遵循“公平合法、产权确定、财产价值最大化、效率和成本相结合”的变价原则。

二、变价方式本案财产变价根据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炜华置业公司”或“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关联性、变现速度及与后续破产重整的关联性,以分次、分开拍卖为原则。

本案财产拍卖依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上拍卖。

三、变价的财产范围本案变价的财产范围包括炜华置业公司名下的全部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目前,根据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东华评报[2015]字第289号《关于对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委估有关车辆、电子设备的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天永评报字(2015)第43号《关于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财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财产范围具体包括:单位:元序号项目重置价评估值备注1 车辆416700.00 180000.00 苏E663UM的奥迪轿车2339106.00 苏EV7D01的宾利慕尚2 电子设备72970.00 29188.003 欧景花园在建工程以评估报告为准以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在一债会前尚未出具此外,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发现有其他财产,新发现的财产也列入变价的财产范围。

四、变价拍卖标的本案拍卖标的与财产变价范围相同。

五、变价方案的实施本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遵照执行。

但因炜华置业公司有破产重整的价值,故,若最终本案破产重整成功,则本变价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将不予执行;若最终本案依法被裁定破产清算,炜华置业公司的所有财产则遵照本变价方案执行。

会后,管理人将与破产重整关联性不强的、且长时间放置贬值程度较大的资产,先予变现。

目前,管理人首先将符合上述原则的奥迪车辆和宾利慕尚轿车变现。

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前,其他资产如需要拍卖,由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议后进行变价。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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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书不需提交)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邓霄翔、王涛、陈荣泉的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作为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0日前向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及《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及《债权申报证据清单》;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人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3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镇中路36号桃源镇严慕文化广场召开。

四、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不予登记。

特此通知。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附:1.债权申报须知;2.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3.债权申报表;4.债权申报书;5.债权申报证据清单;6送达地址确认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财产线索征集表;10.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收费标准。

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麻溪路488号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5237;联系人:李超律师;联系电话:0,。

债权申报材料一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邓霄翔、王涛、陈荣泉的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特作本须知:一、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发布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吴江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

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1.《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人信息确认书》;2.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债权人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但需携带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及《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若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债权无法被认定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1.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针对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18年5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至2018年5月7日止。

3.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的,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4.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已受偿部分不能再次申报。

5.债权申报后,债权人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处获得清偿的,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管理人。

6、债权申报表中的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

六、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选择邮寄的,则请邮寄至: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麻溪路488号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5237;联系人:李超律师;联系电话:0,。

请在邮寄单注明“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七、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及相关信息披露地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以上信息已收悉。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申报人签名(以下除材料八中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需本人签字,其他有代理的人,代理人可以代申报人签名)债权申报材料二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在申报债权过程中,本人/本单位保证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据实申报债权:1.本人/本单位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作出的陈述均真实、完整;2.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均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存在隐瞒受偿事实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3.债权申报后,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债权若受偿(包括但不限于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将在一周内主动书面告知管理人。

4.债权申报须知内容本人/本单位已全部知悉。

本人/本单位如有虚假申报,愿意接受处罚。

保证人(即债权申报人):申报人签名时间:年月日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业主债权申报表编号(由管理人填写):申报人姓名合同上签名的人名申报日期提交材料时的时间申报人联系地址可以收到快递的地址联系电话本人的电话申报人代理人代理人名字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开户行(填写完整)申报人的,开户行名称具体到XX支行账号:申报人本人任意卡号房屋栋号合同上的号房屋面积和总价合同建筑面积(如有阁楼请另行注明)、总价款车库栋号合同上的号车库面积和总价总价款首付款金额如全款支付,直接写全款首付款支付时间如全款支付写付款时间银行贷款金额无贷款写无合计付款金额目前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不包括还贷利息)买卖合同是否已网签已网签的写“是”,未网签写“否”,不知道的写“不知道”申报请求(要求交房、解除合同、办证)写“交房”、“解除合同”、“办证”是否有孩子需要依靠本案房屋入学如需要写“是”,不需要写“否”□小学□初中孩子的年龄多个孩子,请备注备注1、如非申报人本人填写本表格,请注明与申报人关系;2、填妥后,将本表、申报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提交;3、提交材料的纸张必须为A4纸,书写应用黑色碳素墨水,回函信封上请注明债权申报,如申报材料较多,请使用附件列明清单。

申报人个人签字:此处签申报人名字年月日债权申报材料四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人:申报人的名字(说明债权形成的经过)债权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时间:年月日债权申报材料五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申报人名称:文件名称页数原件/复印件1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2□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3 证据的名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4 发票或收据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5 银行转账记录(请明确转款人和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并标记出每一笔记录)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6 贷款合同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7 其他有关证据证据的页码数复印件8债权申报人声明和保证: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的上述文件均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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