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珊黎伟【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世界公司并未否认其参与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未否认其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的真实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按揭借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金北圣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贷款方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世界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金北圣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拍卖变卖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刘春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刘春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军亮刘春晖宋建明汪晓波【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是一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三是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对于法律事实的还原,不应仅是根据单份协议的落款情况机械的认定,尚应综合审视案涉纠纷的由来以及其他协议内容、各方陈述,方可准确界定案涉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是一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三是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赣11民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立峰毛丽丽姜一珉【审理法官】周立峰毛丽丽姜一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叶涛【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叶涛【当事人-个人】张海燕叶涛【当事人-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陈孝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戴海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郑娜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陈孝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戴海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郑娜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席新波陈孝文戴海娇郑娜【代理律所】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海燕;叶涛【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回避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81民初808号生效判决认为,“......银田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不包括从事金融相关业务,依法不应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活动,其还与其他不特定购房者签订类似借款合同,近三年诉至本院同类案件10件,标的超千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为增加了房地产及金融市场的波动及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扰乱房地产秩序;银田公司在与张周亮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与张周亮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符合《九民会议纪要》认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10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10破字4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0年8月27日,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957636.73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职工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更正请求并附相应材料及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债权的分组分类《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表决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绍兴县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的。
可以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实现“产能重整”。
正文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申报表
申报人(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债权陈述表
申报人(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因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与管理人核对债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债权);
2、代为签署、签收各项文书;
3、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异议权和表决权;
4、代为领受分配款项;
5、代为行使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代为履行债权人的其他义务。
代理期限:
委托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止。
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方式如下: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