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14TH'sAnnexIV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3章_附件2_中文版

第三章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
(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五)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七)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声明;
(八)签发机构以其授权签字和公章的方式,证明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
(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
(十)确定交运货物的细节,例如发票号码、始发日期、船只名称或航空器航班号和卸货口岸;
(十一)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而言,离岸价格;
(十二)货物的数量;
(十三)对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二、原产地声明
(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五)对于经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授权码或识别码;
(六)唯一参考编号;
(七)原产地授予标准;(同上)
(八)授权签署者关于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认证;
(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
(十)离岸价(FOB价值),如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conferring)标准;
(十一)货物的数量;
(十二)对于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rcep全文解读 -回复

rcep全文解读-回复问题:通过RCEP协议全文解读,了解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RCEP全文解读]1. 引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国家间达成的一项全面自贸协定。
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涵盖欧亚大陆、东南亚和大洋洲,包括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5个国家。
本文将逐步解读RCEP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2. 协议内容RCEP协议包括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如下:2.1 市场准入RCEP协议将降低或取消参与国家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市场准入。
协议规定,各参与国家将逐步降低关税,并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2.2 贸易便利化RCEP协议通过简化贸易手续、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等,促进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协议还鼓励电子贸易的发展,以提高跨境贸易的效率。
2.3 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
2.4 电子商务RCEP协议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包括电子支付、数字认证和数据流动等领域。
它为电子商务提供了规则和框架,以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
2.5 服务贸易RCEP协议涵盖了多个服务领域,包括金融、科技、医疗等,鼓励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影响3.1 促进地区贸易RCEP以其庞大的经济规模和市场潜力,将进一步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活动。
降低贸易壁垒和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将为参与国家的出口创造更多机会,推动地区贸易的增长。
3.2 加强区域合作RCEP协议将加强参与国家间的合作和关系。
通过共同制定规则和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各国将更密切地协作,促进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3.3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RCEP协议将鼓励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为参与国家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机会。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将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推动参与国家的经济结构升级。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由亚洲十国以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
化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RCEP协议内容包括:
1.贸易自由化:对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现零关税和零壁垒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
2.投资自由化:鼓励和促进各方之间的投资自由化,降低投资壁垒。
3.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合作。
4.服务贸易:对于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5.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6.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加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
7.技术合作: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共享。
总的来说,RCEP协议致力于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
由化,为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RCEP协议书副本

RCEP协议书副本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国的法人实体,依据RCEP的条款和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以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旨在促进甲方和乙方在RCEP框架下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1.2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在RCEP范围内的所有贸易和投资活动。
第二条商品和服务贸易2.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2.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消除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投资3.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为对方提供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3.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投资,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4.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4.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
第五条争端解决5.1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至RCEP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解释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RCEP的规定及相关国际法原则。
6.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RCEP的规定不一致,应以RCEP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7.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本协议书副本到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中日韩自贸区协议

中日韩自贸区协议协议名称:中日韩自贸区协议一、前言本协议旨在建立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加强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促进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和互利共赢。
2. 原则:本协议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互利、互惠、透明、非歧视等。
三、市场准入与贸易自由化1. 关税减让:中日韩三国将逐步降低关税,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品、农产品、服务等领域,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2. 非关税壁垒:中日韩三国将努力消除非关税壁垒,包括但不限于贸易限制、技术壁垒、贸易救济等,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3. 贸易便利化:中日韩三国将简化贸易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4. 服务贸易:中日韩三国将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教育、旅游等领域。
四、投资便利化与合作1. 投资自由化:中日韩三国将互相开放投资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鼓励和保护投资。
2. 投资保护:中日韩三国将建立投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3. 技术合作:中日韩三国将加强技术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领域,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4. 产业合作:中日韩三国将加强产业合作,推动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和优化,提高产业竞争力。
五、经济合作与发展1. 区域经济合作:中日韩三国将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经济一体化,促进共同繁荣。
2. 人文交流:中日韩三国将加强人文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3. 环境保护:中日韩三国将加强环境保护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
六、机制与监督1. 机制建立:中日韩三国将建立协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别会议、工作组等,推动协议的实施和落实。
2. 监督与评估:中日韩三国将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措施。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第十章投资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12,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3(二)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可能的修订所确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三)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
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1. 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 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4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51就马来西亚和泰国而言,本章规定的保护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经各自主管机关依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保护的涵盖投资。
2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而言,“已接受”是指“视情况而定,已经个案登记或书面批准”。
3就本定义而言,“政策”是指由一方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可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4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行的贷款不是投资。
5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立即到期的付款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3. 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 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 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6.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7“投资”不包括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
就本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
rcep协议主要内容

rcep协议主要内容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涵盖最广泛、最具影响力的自贸区之一。
RCEP协议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十国等15个亚洲太平洋地区经济体共同参与构建,旨在促进亚洲太平洋地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
以下是RCEP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步:市场准入RCEP将涉及到的15个经济体的市场准入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其中,总体贸易减少以及服务市场的开放都是协议的要点。
在市场准入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实行减少同时限制市场准入的贸易壁垒。
RCEP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横向、纵向和深度贸易,支持发展中国家和其他较小经济体更好地融入区域价值链和全球供应链。
第二步:投资环境RCEP将创造透明、公正、可预见和可靠的投资环境,推进可持续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RCEP协议还将促进技术转移、技能升级和产业转型。
整个亚洲太平洋地区将得到更多的投资和吸引力,为各国经济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步:贸易合作在贸易合作方面,RCEP将打开亚洲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合作,并且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协议将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区,涵盖了45%的全球人口,其中包括大约32%的全球经济贸易。
同时,也会加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RCEP的建立将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和贸易流通,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发展。
第四步:知识产权独立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和创造财富的关键。
RCEP将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提供更好、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提高整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换和合作水平。
协议也将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和监管。
总之,RCEP将促进亚洲太平洋地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建立透明、公正、可预见和可靠的投资环境,打开亚洲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
这标志着全球经济多极化和区域化趋势的深化,这对大多数国家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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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visit is
derived from outside Thailand: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including length of stay)
Temporary entry and temporary stay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90 days from the arrival date shall be granted, when applied for, to a short-term business visitor.
5. Thailand remains unbound in respect of the temporary entry of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into, or their temporary stay in, the territory of Thailand under Chapter 9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except for sectors and subsectors set out in Appendix A (Sectoral Specific Commitments) and the categories of persons set out below.
2. Thailand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opt or maintain any measure in respect of requirements of requisite visa, criteria,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or may be stipulated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in obtaining permission for temporary entry or temporary stay. The criteria may include size of fully paid-up capital, employment creation, ext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xport promotion, transfer of technology, special needs of the management, economic needs tests, and labour market needs tests.
4. The obligations of Thailand under this Agreement with respect to permanent residents of other Parties are unbound. Thailand reaffirms 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garding permanent residents as set out in its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in GATS. Nevertheless, where Parties exercise such rights, they shall not exercise them through this Agreement.
ANNEX IV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THAILAND
1. The following sets out Thailand’s commi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Chapter 9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spect to its commitments for the temporary entry and temporary stay of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covered under Article 9.2 (Scope).
(i) as a representative of a goods seller or service supplier, for the purpose of negotiating the sale of goods or supply of services, or entering into agreements to sell goods or supply services for that goods seller or service supplier, where such negotiations do not involve direct sale of goods or supply of services to the general public;
DesShort Term Business Visitor (BV)
Definition:
A natural person seeking to enter or stay in
Thailand temporarily, whose remuneration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