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特制订本条例。

2 管理范围

本条例适应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环保要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临时电源线的管理、化工及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3 职责

3。1办公室

3.1。1 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

3.1。2 负责组织对机械动力及压力容器、?电器、起重机械、生产区内机动车辆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与鉴定.

3。1.3负责组织厂房、建筑物等的安全状况检查。

3。1.4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1.5 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使用期限,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3.1。6参加“三同时”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的验收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技改项目的全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及手续的办理。

3。1。7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监督检查工作。

3。1.8 负责监督检查环境治理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维修。3.1.9 负责职业卫生及职业病的预防、?防治及日常管理工作。

3.1.10 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工伤事故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3。1。11负责消防器材与设施的完好程度及重点要害处的消防安全状况的工作。

3.2 物资部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3.3 其它单位

3。3。1 各单位仓库和生产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归属单位负责.

3.3.2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环境治理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3.3.3班组设立兼职安全环保员。

3.4 员工安全守则

3.4。1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

3。4.2 进入工作岗位必须穿戴工作服,按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4.3操作机器的女员工,应将长发置于工作帽或发网内.

3.4.4 车辆驾驶员、行车司机在行驶和起吊作业中,不准使用手机、收音机、CD机和防尘帽等有碍视听的物品。

3。4。4 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着软底鞋。

3。4.5严禁在禁烟区抽烟、生火。

3.4.6 不准酒后上岗。

3。4.7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不准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及起重设备。禁止非电气人员拆修电气设备或装拆电气线路. 3。4.9 机动车辆行驶中,踩脚板及货箱上不准站人,驾驶室不准超员。

3.4。8 危险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3.4。9在机器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或看书、看报、闲谈,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4.10保持工作场所物品整齐,通道畅通,爱护安全设施,保持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4。13增强环保意识,爱护环保设施,爱护绿地,尽量减少工作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水、烟气、辐射等污染。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4.1.1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4.1。1.1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入公司员工及来公司培训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受教育者应填写好《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教育者签字,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单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及典型事例等进行安全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员工上岗前应进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并由教育者签署安全教育内容和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4。1.1.2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公司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标准、规章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典型事故分析及其教训.

4。1。1.3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有: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岗位工作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单位劳动纪律、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情况事例以及以往的事故的教训.

4。1.1.4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本岗位(或本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本岗位(或本工种)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本岗位(或本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方法;本岗位(或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4。1。2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观看有关安全方面的影片、电视录相;举办安全简报或专刊;事故通报等。

4。1。3 员工工伤复工、工种变换教育: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进行。

4.1.4 班组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4.1。5 中高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营运中心组织,请上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

4.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2.1 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年滿十八周岁以上,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2.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4.2.3 对新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过实际操作培训后,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操作人员进行本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技能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4.2。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4。2。5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应在报名前填写《特种作人员申报表》交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4。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后,持医院的体检表向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考。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从事操作证限定的特种作业.

4.2。7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任一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均应进行补考,补考及再培训费用自理。

4.2.8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不能继续独立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4.2.9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子公司办公室组织,并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审验表》,由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与考核。

4.2.10 办公室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1 办公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做好变

更的管理工作。

4。2.12 外来特种作业人员,可凭原操作证及档案,到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确认或变更手续.

4.2。13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起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

4.3.2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详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3。3 长期跟班劳动从事炼钢、熔炉、电气、设备等的现场技术人员,发给同岗位的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延长三分之一.电气技术人员发绝缘鞋备用,安技环保人员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4。3.4员工凭办公室的通知,填写领物单经所在单位主管签字后,到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3.5 员工变换工种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变换劳动防护用品手续。

4。3。6 如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增发防护用品,先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查

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4.3。7 一人进行多种作业,?按从事的各工种标准和最短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其中兼职工作所需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3。8 员工必须爱护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制、?转让及卖出。

4.4 安全检查管理

4.4.1 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4.4.1.1 生产流程和生产秩序。

4。4.1.2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和有害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4.4.1。3 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完整和有效。4。4.1。4 各种机械、电器、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4。4.1.5各种环境现场作业人员身体适应情况.

4.4。1.6各种环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静电、?照明及危险品贮运等的安全情况。

4.4。1。7吊具、气瓶及电动工具的安全完好状态.

4。4.1。8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材料归档情况等。

4.4。1.9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

4.4。2 对员工行为一般安全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法令;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生产或工作中应做好各项安全事项;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要点、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操作证,持证上岗,认真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开动本工种以外的生产设备时,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否则不准随意开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4.3 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4.4。3.1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室。4。4。3.1 各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内容,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列入公司整改计划,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4.5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安全环保要求

4.5.1 “三同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4。5。1.1 公司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的原则落实安全与环保措施.

4.5.1.2 凡公司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主管单位或单位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4。5.1.3工程项目设计审定后,?如对有关安全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设施需改变原设计时,须经办公室审查认可后方可施工。

4。5.1.4 ?各项安全防护及环保治理设备及设施投入运行后要同其他生产设备一样进行维修及保养.

4.5。1。5 凡未经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工程项目,?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施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同时要求补上“三同时"治理措施。

4。5.2 承包合同安全指标的内容与要求

4。5.2.1 凡公司对内、对外发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安全要求的具体内容: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指标;明确具体安全保证措施。

4.5.2。2 ?向公司承包生产任务或较大技措项目的施工承包负责人应对该实施项目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4.5.2.3 凡没有安全指标的承包合同,?办公室有权下令停止合同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4.6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4。6。1 以下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经审批方可实施: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设备超负荷作业;有必要列入危险作业的其它作业。

4.6.2 危险作业人员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没有防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认真负责,具有本作业所需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6.3危险作业审批

4.6.3。1进行危险作业,应由执行任务单位(包括承包任务单位及个人),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附表D)一式两份,交办公室审查,经办公室、保卫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6。3.1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设专人负责监护,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应及时派人到办公室或保卫部报告,补办《危险作业申请单》。4。6.3。3 凡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危险作业者,?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4.6.4 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4.6.4.1危险作业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4.6。4。2危险作业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各类工具和安全用具要求完好,牢固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

4.6.4.3 作业前和作业中严禁喝酒.

4。6.4。4 危险作业区域要求整齐清洁,道路畅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和告示。4。6.4.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4。6.4。5 现场监护人员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单位安全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

4.7 临时电源线的管理

4.7.1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源线的单位应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经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可后方可架设。

4.7.2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的应安装正规用电线路或补办延长手续后方可使用。

4。7。3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与设备容量相匹配、?其截面积符合要求的橡套电缆。4。7。4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正式工程要求进行装设,不准随地拖拉,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4.4米,与道路交叉跨越处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牵挂临时用电线缆.

4.7.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专用的开关控制,应安装与设备相匹配的熔断器或开关进行保护,并摆放醒目的安全标志。

4.7.6 基建工地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基建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4.7.7 临时电源线对地电压应在250伏以下.

4.7。8 临时电源不准超负荷运行。

4.7。9 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装设。

4.7。10 对未经批准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者,办公室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并作出处理.

4。8 职业卫生管理

4.8。1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环境治理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4。8.2 ?办公室对本公司各有害作业地点的工作条件及污染危害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4.8.3 对各有尘、有毒作业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汇总情况。

4。8.4 调查污染源,掌握有害因素的数据,并建立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4。8。5 对含有毒有害因素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严格按4。5“项目、合同安全环保认证”之规定,采取可靠的综合治理或劳动保护措施。

4.8。6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发现问题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4。8.7 职业病普查

4.8。7.1 矽尘操作环境普查:一年复查一次,两年普查一次;

4。8。7.2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普查:两年普查一次;

4.8。7。3高温及放射线作业场所的普查:一年普查一次;

4。8。7.4 噪声、高频、微波等环境的普查;

4.8。7.5有振动场所人员的普查。

4.8。8 各种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须经所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定。4.8.9 ?确定为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提出调离工作岗位的书面建议,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岗手续。

4。9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

4.9.1工伤事故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

4。9.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4.9。2.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在七日内填报《工伤事故分析登记表》,并将工伤诊断书或医院病历一同送交办公室。

4。9.2。2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履行以上手续外,并应在24小时之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4。9.2。3员工受轻微伤(未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只保健站进行了简单处理)不填写《工伤事故分析登记表》,但应由班组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

故发生。

4.9.3 重伤事故的保险工作按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及长政发[2004]34号文件执行。

4.9。4 工伤事故调查与分析

4。9。4.1 轻伤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自行调查、分析和上报。

4.9。4。2 重伤事故由办公室组织调查分析,写出事故分析和事故结案材料.

4。9.4.3 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单位会同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9.5事故调查程序

4.9.5.1 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9.

5.2 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受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在现场搜集物件上贴标签,并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依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4。9。5.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候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等;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宜: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材料;有关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个人防护;身体健康状况等;证人材料收集:对被调查人或证人材料(包括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人原来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4。9。6 事故分析

4.9。6.1 事故分析步骤:整理调查材料,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伤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4.9.6.2 以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为依据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事故原因和责任

分析;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9。7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员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和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9。8 事故处理

4.9。8.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4。9。8。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3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4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9。8。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宣布处理结果。

4.9.9伤亡事故档案管理

4。9.9。1伤亡事故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借用者填写借条,用完后按时交还办公室归档。

4。9.9。2 伤亡事故档案应及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防止遗失。

4。9.10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好伤亡事故档案的移交和接管手续。

4.9.11 借阅人员如涂改、损坏、遗失原始档案材料,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或罚款处理。

4.10 环境保护管理

4.10.1 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工业“三废”的管理,噪声管理,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doc

17.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管理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总裁黄斗星任组长,以生产部经理李德祥及行政部副经理王伟任副组长,各部门、科室、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行政部为职业卫生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2职责 2.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2.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2.2行政部职责:

2.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工业卫生监测机构对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2.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2.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2.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2.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2.3人力资源部 2.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2.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4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车间、)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 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

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 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 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 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2.1劳动安全卫生执行的标准、规范 本工程建设,坚持贯彻执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在选择技术方案时,采用国内成熟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环境。工艺、电气、仪表、土建等各专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12.1.1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12.1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5.12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2版)12.1.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3017-199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199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化工设备基础设计规定》(HG/T20643-1998)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 Z 06-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T23001-199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则》(GB4387-200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T4200-200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梁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梁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质、物设、工程、试验、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兰考汇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版本号: HT-ZYWS-201607(A/O)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 审核:睿伟山 审批:战涛 2016年7月10日编制2016年7月15日实施

目录 第一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第二章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6)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 (11)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15)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1) 第六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0) 第七章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34) 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7) 第九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39) 第十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设置管理制度 (42)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52) 第十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55)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8) 第十四章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 (61) 第十五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65)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2)

第一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围 适用于汇工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 3.1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职业禁忌症(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dusty 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toxic 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在论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之前,先阐明有关我国与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是很有必要的。 (1).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统称为劳动保护。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通常把这种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称为职业安全卫生,而苏联、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和我国等则称之为劳动保护,名称虽然不同,工作内容大致相同,中认为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命名。 从定义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但是,劳动保护并不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由于劳动过程中(工具设备和

生产环境)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工厂生产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草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农业生产可能发生机农业机械伤害、触电、农药和化肥中毒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素(人及组织行为不当)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也有影响。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会造成过度疲劳,积劳成疾,并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过于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的劳动,也会给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来消除这些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口事故是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

健康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健康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31

健康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目的:为了对现场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公司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三、内容: 1、生产现场做好相关标识,标识包括产品标识、状态标识、管理网络图、安全警示标识等。 2、定期做好环境和危险源识别,并进行评价,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要危险源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进行控制,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3、生产作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作业。

4、进入生产现场所有人员需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禁止进入项目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时需戴安全防护用品。 5、办公室定期做好劳动用品发放工作,发放的劳动用品需从有资格厂家采购,有专人负责劳动用品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6、做好化学品的保存和使用,确保符合相关的规定。 7、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尤其是夏季和冬季,做好防暑和防寒工作。 8、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环境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生的不符合,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编制:批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第十九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九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9.1编制依据及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 19.1.1 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防护的原则与要求 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一项重要政策,是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化工工业的发展,该醒目的设计采用先进、合理、可靠的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力求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原材料消耗,加强对三废的治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操作环境清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人素质,做到文明安全生产。 19.1.2 国家及行业的规范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 号令(199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GB50057-94,2000 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 年版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发[1996]140 号《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9.2职业安全 19.2.1工业毒物 毒性是指某种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毒性大小,一般以毒物引起实验动物某种毒性反应所需的剂量表示,所需的剂量越小,表示毒性越大。常用LD50 表示半致死量。毒性分级如表19-1 所示: 表19-1 毒性分级表 19.2.2 本项目主要物质危险性 (一)本项目主要物质有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三甲基苯等,其危险性如下所述: (1)苯 无色透明液体。有芳香气味。具强折光性。易挥发。能与乙醇、乙醚、丙酮、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冰乙酸和油类任意混溶,微溶于水。燃烧时的火焰光亮而带黑烟。相对密度(d154)0.8787。熔点+5.5℃。沸点80.1℃。闪点(闭杯) -11.1℃。易燃。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 3800mG/kG。有致癌可能性。密度比水小。 毒性作用:丁烯被认为是一种纯窒息剂,在高浓度下有麻醉作用,丁烯有一种愉快的气味,浓度达0.8~1.0mg/l,较长时间接触,会导致粘膜刺激,头痛、嗜睡、血压微升。一般情况,在低浓度下较长时间接触或在高浓度下相对短时间接触,对人的健康没有什么明显的危害。 急性毒性::口服-大鼠LD50: 930 毫克/公斤; 口服-小鼠LD50: 4700 毫克/ 公斤(溶剂苯) 急性中毒症状: 1)轻度中毒;病人感到头晕、头痛、眩晕、酩酊感、神志恍惚、步伐不稳, 有时可有嗜睡、手足麻木、视力模糊。消化系统症状可有恶心、呕吐等。粘膜有轻度刺激症状如流泪、咽痛或咳嗽等。轻度中毒病员,一般经脱离现场与及时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施工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及管理目标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工作、共益发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及职业病、地方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种类及防治措施 1、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从事公路管理服务工作中,尤其是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职业病有:中暑、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炎、高原病、矽肺病(粉尘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噪声聋、沥青中毒、振动病等。 2、职业病防治措施 2.1.中暑防治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艺过程,隔绝热源,合理布臵和疏散热源,加强通风。 2)、保健措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创造一个舒适、

凉爽的休息环境,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加强营养,供应合适的清凉饮料;加强个人防护;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作业。 3)、组织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暑措施。 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高温作业。 5)、当在高温或烈日下工作一定时间之后,出现头晕、出汗、口渴、恶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当立即到阴凉处休息,并服防暑药品、清凉饮料及擦拭防暑药品万金油、袪风油,预防病情发展。 6)、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头部,或用酒精遍擦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必要时可采取刮痧或针刺疗法急救。 2.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1)、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2)、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 3)、如果发生轻度中毒,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50-68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近两年来,我矿职业安全健康形式总体趋稳,粉尘等职业危害事故整体下降。但是职业安全卫生形式仍不容乐观。为了保障我矿一线职工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安全,减少粉尘、瓦斯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件精神,在结合我矿实际的基础上,特制定我矿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学习,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工作。 一、广泛普及《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采掘一线职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 第一章劳动保护概述 第一节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危及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所谓直接的因素,如矿井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火灾;机械加工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有毒有害作业可能发生职业病害;等等。 所谓间接的因素,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造成过度疲劳,容易发生事故或积劳成疾;女工从事过于繁重的劳动或有害特殊生理的作业,造成危害;等等。 为了消除这些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都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国家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属于组织措施的有,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进行劳动保护立法,制定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建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总结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交流劳动保护情报和信息,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实行劳动保护监察,依法强制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属于技术措施的有,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和封闭化,达到本质安全;应用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供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提高预防能力、补偿特殊损害,以减轻危害程度;等等。 我国劳动保护的完整概念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以及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节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指导方针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 (一)劳动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加强劳动保护,

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给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生产车间及销售、储运、运输、采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分别为公司各副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及各车间主任。 第五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批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安委会的常设办公室是公司生产部,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 第六条车间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车间主任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实施细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相关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生产部为职业健康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监督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负责严重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同时全面检查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消防及应急管理。

第十条各车间安全主管部门为本车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等,并全面检查本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安全和防护知识;本企业的安全特性;安全法律、法规;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全作业规程;危险源辨识;事故案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部负责组织各车间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培训或其它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参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经相关安全教育后转岗。 第十六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各车间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教育台帐。 第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包括重大风险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三级教育情况,培训计划,培训台帐、试卷等,抽查结果纳入考核。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 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管理小组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主管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代表公司安管组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 监督。 第六条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安管组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 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

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第八条涉及职业病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 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环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后勤部门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采购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事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管组人员参加,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 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部门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 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 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

员工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1/4 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 1.目的 保障员工的安全与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工作认可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 全院员工 3.定义 员工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员工环境安全、使用维护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预防或控制医疗相关传染病以及员工职业暴露及职业防护(如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配置与接触化疗药物人员的防护)、消防安全方面等的教育培训。 4.职责 4.1 医学教育研究委员会审议员工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计划的实施。 4.2 医务科负责实施员工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4.3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严格监察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4.4 后勤部负责员工防护用具管理及工作场所中暴力预防。 4.5 设备科负责设备的维护和培训员工对于设备使用。 4.6 感控办负责员工职业暴露及感染暴露防护。 5.标准 5.1 员工的健康 5.1.1 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提供二级以上正规医院或正规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以排 除传染性疾病和国家规定不宜从事相应岗位的疾病。必要时,员工的健康状况 可作为岗位安排和工作指派的依据之一。 5.1.2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医院为特殊岗位的员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掌握员工的健 康状况,并及时给予相应建议和措施。 5.1.3 对从事放射工作和接触放射线的人员提供放射防护措施,对个人剂量监测每季 度检查一次;每两年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增加临时 性检查。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的孕妇应尽量避免接 受放射线,必要时进行调岗。 5.1.4人力资源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健康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岗位情况、健康体检情 况及免疫接种情况。 5.1.5对于重点部门进行免疫接种,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疫苗注射。 5.1.5.1对直接接触血液、传染病及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理易感染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重点 部门:供应室、检验科、医疗及生活垃圾站、手术室、产房。 5.1.6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相关科室建设标准,配足、配齐医务人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员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员工在人事作业活动,身体不受伤害或危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条件,达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3.2人劳部负责编制员工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自有员工体检工作。 3.3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的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 3.4 生产部负责控制、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动保护及未成年工的使用。 3.5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自有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劳动保护工作。并协助 公司作好自有员工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对本项目分包方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4、程序 4.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要求 4.1.1 所有进场人在岗员工都应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行 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和义务的意识。 4.1.2教育每一个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4.1.3 为每一个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指导其正确使用和维护保 养设施。 4.1.4 安全员应履行职责、权限做好日常性的监督与检查。 4.1.5 劳资员对作业人员的年龄进行核查避免施工现场发生使用未成年工现象。 4.1.6 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4.2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4.2.1所有员工都必须了解并熟悉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并执行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规范与标准。 4.2.2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4.3劳动安全卫生权力 4.3.1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检举、揭发以至控告。 4.3.2 女员工应当按规定享受到“五期”保护。 4.3.3 分包方员工在生活卫生方面应当得到不断改善。 4.4员工的健康体检 4.4.1公司特殊作业人员每二年体检一次(机动车驾驶员每年一次)。 4.4.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油漆工、电焊工、防水工、木 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电工等)必须接受指定的医院职业病预防体检。 4.4.4分包方的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健康体检。 4.2.5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 4.2.6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4.5夏季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采购防暑降温用品。 4.6公司工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程序的运行每半年度检查一次,并作好纪录。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4.1员工体检计划 4.2员工体检表 4.3健康证(炊事员) 4.4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管理人员:*** 员工:***、***、*** 三、机构人员责任及义务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在领导的带领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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