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额外费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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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仅承保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仅承保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仅承保境外旅行保险条款(2016版)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安联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作以下修改:第9条“保险期间”修改如下: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一、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多天数届满。

二、单次保障计划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除非本附加条款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所有其它约定均保持不变。

(本页结束)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单规定的年龄(见释义)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顺企业险附加条款(共计46个)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顺企业险附加条款(共计46个)



法律 责任人 声明书
本人已恪尽本条款的法律审查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本人承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算 责任人 声明书
年 备注
精算责任人: 月 日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安顺企业一切险、安顺企业综合险使用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 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监管 机关 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印 章) 年 月 日
公司 意见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本人已恪尽对费率的精算审查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科学性、公平性和充足性原则; (五)计算结果准确。 本人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报备单位 条款名称 编 号 开办日期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见附页三 1 年或短期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安顺企业险附加条款(共计 46 个) 安联(备-企财)【2014】 (附) 号号 经营区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见附页一 见附页二 免赔(率)额 无赔款优待 见附页四 无 全国 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铁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铁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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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 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 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 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 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一扩展类 K0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 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
3
X01 地震除外条款 X02 洪水除外条款 X03 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X04 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X05 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X06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X07 旧设备除外条款 X08 风暴除外条款 X09 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X10 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 X11 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X12 打桩特别条款 X13 沉降特别条款 X14 地下服务设施条款 X15 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 X16 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 X17 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G01 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G02 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G03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G04 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G05 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G06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G07 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G08 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G09 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1 G10 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2 G11 核燃料组件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释义)四轮机动车(见释义)(7座以下,含7座)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对于各年龄段的被保险人,每名被保险人的旅行自驾意外身故及伤残最高赔偿限额适用下表:除非保单有另行约定,否则以上表所列保额为准。

3.责任免除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7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6)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8)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9)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10)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11)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1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4)驾驶7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1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1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限制。

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明细表”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在第二部分-“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

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详见第六部分-“定义”。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法对因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内导致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

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

但是: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除非附加赔付部分另有明确规定。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2.并非在“明细表”页所载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者保险期限结束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3.在保险期限内或者第五部分– “延长报告期”下规定的“延长报告期”内,根据下文的第(三)段,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首次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3-A版)附加条款(中文)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3-A版)附加条款(中文)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3-A版)附加条款——扩展类、规范类页码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2)2.特殊天气条款 (2)3.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2)4.就餐时间附加条款 (2)5.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3)6.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3)7.上下班途中条款 (3)8.不记名投保条款 (3)9.雇主的法律责任条款 (4)10.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5)11.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 (7)12.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7)13. 国内外出差条款 (8)14. 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8)15. 不计工伤保险赔偿条款 (8)16. 第三者责任条款 (8)17. 小额意外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9)18.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条款 (9)19.保费调整条款 (10)20.伤残等级赔偿表条款 (11)21.60天通知终止保单条款(被保险人随时通知终止保单条款) (11)22.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12)1.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责任限额。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4.就餐时间附加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就餐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该雇员的伤害或死亡在本保险单项下应被视为该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所发生。

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5.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组织的福利性娱乐或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受伤,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石油化工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安联广州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港口财产综合险条款

第1页共9页 安联广州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2页共9页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货运险附加条款


13.
清理残骸条款......................................................................................................................19
14.
REMOVAL OF DEBRIS CLAUSE ................................................................................................19
31.
替代条款..............................................................................................................................23
32.
故意不当行为条款..............................................................................................................23
27.
承保条件差异,增加价值,意外情况..............................................................................22
28.
集装箱滞期费条款..............................................................................................................22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贸 易 信 用 保 险贸易信用保单明细表兹证明经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并代表其的签署人已于[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经两位安联授权代表的签字始生效。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日期: 日期:4/17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

本保险合同含义有不明确之处的,应作出有利于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 承保范围2.1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买方是指保单明细表第 6.1项列明国家中的买方,而货物则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2.3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所有销售合同应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 保险事故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 信用限额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2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 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 6.2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 除外责任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1 汇率波动;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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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电子设备保险附加额外费用保险
第一条保险标的物
在电子设备损失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事故而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为继续原有作业不致中断,采用临时替代方式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所有的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
(二)非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

第二条保险地点
因电子设备损失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事故而损毁或灭失而导致产生的额外费用必须发生在:
(一)保单列明的处所;
(二)在保单列明的处所之间移动或运输途中。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的额外费用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物遭受突发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损毁或灭失;
(二)偷窃、抢夺、抢劫;
(三)疏忽、处理不当、操作错误、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或恶意破坏;
(四)火灾、爆炸、闪电、雷击、飞行物体坠落及由于这些事故而引起的灭火、清理费用等;
(五)自来水、潮水、洪水、地表水、雨水、腐蚀、蒸汽、霜冻、潮湿、及其它种类的液体;
(六)暴风、暴雨、暴雪、冰雹、雪崩、山崩;
(七)建造或安装错误、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过电压、电磁感应、间接雷击;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公司按下列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处理:
(一)保单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发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逐项负赔偿责任:
1、对于按比例增加的费用,按保单约定的每天赔偿限额赔偿,若每天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约
定的赔偿限额不同,则按月累计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约定的月赔偿限额为限;
2、对于非按比例增加的费用,以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二)除非另有约定,本保单中的赔偿期限为12个月。

赔偿期限最早开始于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物损失时,最迟开始于在保单列明的额外费用开始产生时。

(三)赔付金额为赔偿金额减去保单约定的免赔额。

(四)免赔期和免赔额的适用如下:
1、对于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保单中应设置时间免赔(用工作日来表述);
2、对于按非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保单中应设置免赔额(用数值或百分比来表述)。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保险标的物免除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损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额外费用:
1、本保单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不保的损失(如辅助材料、易耗品、工作材料及工具等);
2、本保单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不保的电子管和中间图像载体的损失;
3、供应系统的损失;
4、数据或程序的损失或变更(包括失真、出错、串改、删除)。

(二)风险免除
由于下列风险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兵变、
军事夺权,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其有关的恶意行为,或由于公共当局或政府的命令而没
收、征用、损毁;
2、罢工、停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分子攻击;
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山爆发、海啸及其所引致的泛滥、飓风、台风、龙卷风、旋风;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6、保险标的物由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磨损、老化,以及逐渐变质;
7、非外力引起的电子元件(可更换的部件或模块)的内部损失;但由此导致的其它可更换
的部件或模块的后果损失则不在此限。

(三)费用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额外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1、公共当局的重建限制或营运限制;
2、缺少资金对损失项目进行的修复或重建(缺少对受损项目进行修复或重建的资金);
3、更换或修复过程中对保险标的物所进行的改进或大修;
4、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污染、销毁或损坏。

第六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与在12个月的赔偿期限内,因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相一致。

(一)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的计算是按每日赔偿金额及每月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基准,并将其列明于保单明细表中。

(二)非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的计算是以保险标的物遭受物质损失后导致营业中断的开始之日起,在保单列明的、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制造商下列所列明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使用规范及建议事项:
(一)装配和安装;(特别是关系到电源装配、电位联接装配和空调设备装配)
(二)所有的操作、设备维修和保养。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拒绝赔偿。

定义
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
指被保险设备在停机时间按一定比例重复发生的费用,包括使用替代设备/系统,租借替代设施,采用其它的工作或方法,人员增加,使用外部的劳动力或服务设施等产生的费用。

非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
指与时间无关的额外费用,包括一次性的再编程,重新设置调试,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和保险项目的临时维修。

赔偿期限
指保单规定的一个对额外费用累计进行赔偿的时间。

设定赔偿期限应考虑到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后所需的恢复时间。

供应系统
指保证保险标的物正常工作的各种基础设施系统,包括空调系统、不间断电源(UPS)、变频器、备用发电系统。

免赔期
适用于按比例分摊的额外费用类型。

指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即相当于此比例的停工时间或保险项目受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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