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_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_20161224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其中,正极材料制造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镒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
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电池制造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行业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新建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原辅材料性质、工艺流程情况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设施,依据废气特征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锂离子电池涂布、极片烘烤工序应配备N-甲基此咯烷酮(NMP)回收装置,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或燃烧等装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要求。
正极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雾、磷酸雾排放的应配备吸收、洗涤装置。
以锂辉石、锂云母、锂渣等为原料进行焙烧生产锂盐及其他中间产品的,焙烧烟气净化装置应具备去除氟化物(锂云母类)、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烧等工序还应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水泥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石开采(与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指对潜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原则。
首先,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基础。
科学性要求评价工作必须依据科学方法和理论开展,评价结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价过程要遵循科学规律,科学选取评价对象,科学设计评价方案,科学分析、评价和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才能确保评价结果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其次,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确保评价的公正性,才能真正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再次,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整合各方参与,包括项目申请人、社区群众、相关利益方和公众。
所有相关方应当有机会参与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评论和提出建议。
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只有实现参与性,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此外,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原则。
评价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评价方案。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贴近实际,能够为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提供实际指导。
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要基于可行的技术手段和现有的资源条件,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顺利进行。
最后,可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性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终极目标。
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
评价结果和决策要具有可持续性,能够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制药建设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本报告由环保资料网-收集整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2004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评价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目录第一章概论 (1)1.1项目名称 (1)1.2项目地点 (1)1.3区域特点 (1)1.4建设规模 (1)1.5可行性研究范围 (2)1.6项目估算总投资额 (3)第二章项目市场分析 (3)2.1####县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3)2.2####县房地产发展概况 (4)2.3区域市场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项目利弊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项目定位及销售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项目定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销售情况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销售价格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2—
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
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 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 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 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 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减少废水外排量。
—5—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 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 目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2.23
•【字号】桂环函〔2016〕2146号
•【施行日期】201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通知
桂环函〔2016〕2146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3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性,通知如下:
一、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评价原则、工作程序和编制内容需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有关要求。
公众参与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时不再对公众参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说明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三、建设单位在向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窗口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提供公众参
与说明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一式两份(在封面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一份。
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时,应同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 年12 月23 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3 号。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或者以有机化学品为原料生产新的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行业中的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应符—19—合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等有关产业规划。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远离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炼油、乙烯、对二甲苯项目能效应达到行业标杆水平。
鼓励使用绿色原料、工艺及产品,使用清洁燃料、绿电、绿氢。
鼓励实施循环经济,统筹利用园区内上下游资源。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
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采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缺水地区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
第五条项目优先采用园区集中供热供汽,鼓励使用可再生能—20—源,原则上不得配备燃煤自备电厂,不设或少设自备锅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Page 1 / 1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环办环评[2016]114号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
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2016年12月24日
附件: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附件5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取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第四条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暂停
—21—
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
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预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等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
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第七条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
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
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22—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要求。
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
中药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对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九条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在厂区与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之间设置观测井,并定期实施监测、及时预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第十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车间、罐区、库房等区域因地制宜地设置容积合理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
提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
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
—23—
胶可能带来的风险。
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提出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建议。
第十四条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十五条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