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武政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
实现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并使今年违法建设历史存量减少100 万平方米。
(二)坚决打击新的违法建设。
强化日常巡查控管,广泛发动社会监管,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开展清理、登记违法建设底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清理、登记自2002年10 月 1 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发生但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设,重点是国家公务员、村干部的违法建房问题,规划部门审批私房建设情况,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危房鉴定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重点查处利用征地拆迁之机“种房子”、骗取建房手续、制造假证件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在建房审批、土地交易和办理买卖建房手续中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带头违建、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的典型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制发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台《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暂行规定》等,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以区为主、街(乡、镇)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预防在先,防治结合,整合力量,综合治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武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6〕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派出机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二)对本辖区内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三)对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协助组织、督促整改不力的;(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六)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建设的。
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治理违法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治理违法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实现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街道办事处制定了2023年度治理违法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目标和指标
为了实现治理违法建设的目标,街道办事处将制定基于年度工作计划的考核目标和指标。
考核目标主要包括对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种类、地点、占地比例等方面进行考核。
指标包括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责任分工和考核要求
街道办事处将根据各区违法建筑的种类、地点和性质确定责任分工,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考核要求。
同时,街道办事处要求各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督察机制和考核方案
为了确保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街道办事处将制定专项督察机制和考核方案。
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将对各项指标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合格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奖惩机制和目标达成情况
为了激励各个部门积极参与治理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将制定奖惩机制,对目标达成情况好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未达成目标的部门进行惩罚。
同时,街道办事处将公布各部门的目标达成情况和考核结果,以便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工作落实和效果评估
街道办事处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开展下一年度的工作。
我们将以科学的管理办法、严格的考核机制和高效的治理措施,全力投入到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中,力求取得显著的成效,为城市建设与合法化做出贡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没收工作,规范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除第四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条土地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第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为依法推进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号令)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艰涩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1、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2、××区园林局、××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两局);3、××规划分局、区城管、房产、交通、建设、公安、监察、工商、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对街道办事处、园林、水务等单位的考核内容为:1、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2、控制新增违法建设;3、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工作情况;4、一票否决指标控制情况。
5、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区协调办对其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三、考核办法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办法如下:1、考核标准。
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标准,每个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达标分值为70分(不含70分,具体见考核细则),70分为基本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2、考核方式。
由区协调办组织,对各街道、区园林、区水务等单位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网上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巡查上网,每月考核排序、通报,年终考评奖惩。
3、考核结果。
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年度考核均分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为“先进单位”,70分以上的(不含70分)为“达标单位”。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和《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及各区、葛店开发区控违查违工作的奖惩。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等。
第三条市级控违查违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第四条主城区范围内设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和三等奖4名,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和优胜社区奖各3名;对主城区范围外的各区、葛店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1名。
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主城区范围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一)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不低于96%;(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一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2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二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等奖,奖金为20万元;排名为第三至六名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三等奖,奖金为15万元。
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考核方案范本

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考核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违法建设问题逐渐突出,给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提高违法建设的治理效果,我市决定制定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考核方案。
该方案将以考核为手段,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推动违法建设问题的根治,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1. 提高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2.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3. 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良好秩序。
三、考核内容1.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考核:根据每个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考核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包括查处案件的数量、查处效果等。
2. 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违法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宣传形式和效果等。
3. 长效机制建设考核: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监督与处罚机制等。
四、考核指标及权重1.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考核指标及权重:(1)违法建设查处案件数量:占总分的40%。
(2)查处案件的处理结果:占总分的30%。
(3)查处案件的及时性和效果:占总分的30%。
2. 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及权重:(1)宣传形式和覆盖范围:占总分的40%。
(2)宣传效果评估:占总分的30%。
(3)公众参与和反馈情况:占总分的30%。
3. 长效机制建设考核指标及权重:(1)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制定情况:占总分的40%。
(2)监督与处罚机制的建立情况:占总分的30%。
(3)整治工作的定期评估和总结情况:占总分的30%。
五、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得分计算方法:根据每个考核指标的权重,综合考虑指标的完成情况和效果,给出相应的分数。
街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办法

街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办法宝塔河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各社区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控违拆违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区拆违工作总体目标和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社区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坚持拆控并重、强化监管、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强势推进,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确保对违法建筑做到坚决查、立即拆、不新增,并逐步得到消除,为城市环境建设稳步推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1、考核对象:各社区、合益综合市场办公室2、考核内容:《宝塔河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细则》(详见附件)三、考核办法1、考核采用百分制,季度考核及抽查占60%,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占40%,并折算成相应分值,作为对社区年终目标考核“控违拆违”项目的考核分。
2、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街办与各社区签订的《宝塔河街道2011年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目标责任状》,结合季度考核和平时抽查,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由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不定期地对各行社区控违拆违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作为季度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方式1、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与社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直接挂钩。
2、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社区书记、主任缴纳500元风险抵押金。
3、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防控和查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街道依据《伍家岗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4、考核合格分数为70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区,街办在各级评先表彰中予以“一票否决”。
五、其他本办法自7月4日起实行,由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宝塔河街办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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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艰涩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武昌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1、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
2、武昌区园林局、武昌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两局);
3、武昌规划分局、区城管、房产、交通、建设、公安、监察、工商、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对街道办事处、园林、水务等单位的考核内容为:
1、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
2、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3、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工作情况;
4、一票否决指标控制情况。
5、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区协调办对其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三、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办法如下:
1、考核标准。
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标准,每个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达标分值为70分(不含70分,具体见考核细则),70分为基本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2、考核方式。
由区协调办组织,对各街道、区园林、区水务等单位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网上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巡查上网,每月考核排序、通报,年终考评奖惩。
3、考核结果。
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年度考核均分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为“先进单位”,70分以上的(不含70分)为“达标单位”。
一年内累计3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基本达标”以下的(含基本达标)为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按下列标准考核:
1、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因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2、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3、不按规定实施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五、追责与奖励
(一)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区协调办每季度讲评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擅自透露信息或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红包及礼物的,一经查实,依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等单位应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单位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区协调办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区协调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街道、园林局、水务局等单位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进行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区协调办,作为区协调办对该单位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三)本办法由区协调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昌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