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纠纷可能会难以避免。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以下解决方案,以应对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
1. 纠纷解决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程序
和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的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等内容。
2. 违约责任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后果,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措施。
3. 终止合同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和程序,以及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4. 保密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包括保密条款,保护双方商业
机密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5. 合同修订和变更,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规定双方对合同的修订
和变更程序,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以上是我为您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的范本。
如果
您需要定制化的合同范本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证据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协议、支付凭证、邮件往来等以证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此外,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为证据。
2. 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审理过程中要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
4.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需要考虑解除的合法性、通知义务、补偿责任等。
5.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解决方式,但双方需自愿参与。
仲裁和诉讼则需要依法进行程序。
另外,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纠纷的结果,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法庭展示证据、提供事实依据、尊重和执行法院的裁决。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2011-03-24 20:03:16)标签:特许经营解除权信息披露财经分类:特许经营案正文开始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一般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合同名称中出现特许经营或者加盟字样的仅占两成左右。
还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
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
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
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
特许经营纠纷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特许经营市场的不断扩大,特许经营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针对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类型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2. 特许经营费用纠纷特许经营费用纠纷主要涉及特许经营费用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 特许经营区域纠纷特许经营区域纠纷主要涉及特许经营区域划分、使用、变更等方面的纠纷。
4. 特许经营产品纠纷特许经营产品纠纷主要涉及特许经营产品质量、品牌形象、市场保护等方面的纠纷。
5. 特许经营人员纠纷特许经营人员纠纷主要涉及特许经营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方面的纠纷。
三、特许经营纠纷的解决方案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方案(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加强合同履行监督:特许经营双方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3)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特许经营费用纠纷解决方案(1)明确费用标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
(2)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双方应共同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3)争议解决机制:如遇费用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3. 特许经营区域纠纷解决方案(1)合理划分区域: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状况、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合理划分特许经营区域。
(2)区域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区域,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60% 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二、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 较低的运营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
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 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
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 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 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
劣势在于: 1 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 难于寻找合适的加盟商。
(二)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
2 ,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
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 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
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出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 3 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与克服策略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风险及应对策略引言餐饮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灵活的商业模式,在吸引投资者和创业者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众多风险。
本文将探讨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主要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一、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风险1. 法律风险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条款,包括知识产权、商标使用、以及合同正常履行等。
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2. 运营风险餐饮行业的市场变化迅速,消费者口味、偏好和趋势的变化对经营者的影响深远。
如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会导致营业额下降。
3. 财务风险特许经营者在启动阶段需要承担高额的初始投资及持续的特许费用。
如果盈利未达到预期,将严重影响其财务状况。
4. 品牌风险特许经营者的表现直接影响到特许品牌的声誉。
若个别加盟店的运营不善,可能会对整体品牌形象造成伤害。
二、风险应对策略1. 合同审查与法律咨询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详尽审查,确保每项条款清晰明了,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预设争议解决机制。
2. 灵活的运营模式特许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并根据市场反馈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提升竞争力。
3. 资金管理与融资规划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和融资计划,建立健康的资金链,确保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
4. 品牌维护与培训总部应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培训与支持,确保品牌形象统一。
定期开展评估与考核,让加盟商能够更好地维护品牌声誉。
结论在餐饮业特许经营中,虽然面临各种风险,但通过有效的策略和谨慎的规划,经营者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影响,实现成功经营。
了解并驾驭这些风险,将有助于推动餐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许经营合同中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2、区域的划分。在区域的划分上,一般以省市区等行政区域划分区域,或以山川河流等自然界限划分区域;也有以距离划分,如约定在方圆多少距离之内不能发展其他被特许人;也有以销售商品的品种划分,如分别销售羽绒服、男装、女装等。区域划分方法如不明确或有重叠,容易引起纠纷。
3、价格的确定。一些特许经营的商品,价格统一,如我们熟知的麦当劳、肯德基等,一般很少有浮动。也有一些商品的价格,特别是服装等商品,正季销售价和反季销售价差别很大。如果双方对销售价格和由调价引起损失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或不规范,也很容易引起纠纷。
在无法确认特许人资信的情况下,从资金安全角度考虑,投资人还是不要轻易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有权机关应当注重对被特许人的合理保护。特许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特许人制定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人所在地,并且被特许人绝大多数是个人。因此,当纠纷发生后,被特许人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人利用被特许人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此外,被特许人在主张加盟所造成的损失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加盟商的合理保护。
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被特许人可以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特许人没有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也侵犯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被特许人也可以依据欺诈和过失向特许人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在双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经营地点后,被特许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和区域,不得超越授权区域经营,但区域外顾客主动前来一般不受限制。另外,在限定的区域之内,除合同明确许可特许人可以通过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外,特许人不能以上述方式开展业务。
4、加盟费的给付。一些特许经营合同是以给付加盟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不给付加盟费的直接后果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或特许人存有欺诈故意,将对被特许人明显不利。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并就特许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权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
而这些纠纷案件,通常需要由法院来予以审理。
本文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一关键点。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否则,一旦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存在瑕疵,或是因为有人虚假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就需要法院予以解决。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规情况,如虚构业绩、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权衡双方之间的责任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并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定。
2.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
在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存在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无法承认的内容,比如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除了需要权衡合同内容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情形是否构成合同的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3. 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关键点。
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在签订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拖延、违约、协作疏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履行问题时,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综合考虑,并鉴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所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了违约或者履行不当的程度。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引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案件涉及到商业运作、法律规定和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审理起来较为复杂。
本文将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兼具商业性和法律性的合同,它既有商业交易的特点,又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代理合同。
因此,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标识,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重大漏洞,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
2. 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方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仔细查明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据此判断责任。
3. 合同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争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确定赔偿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有权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行为。
可见,特许经营协议,承载了行政机关依法授出自身职权、行政相对人依约获得特许权等核心内容。
关键词:特许经营;制度落实;优化对策1.概述特许经营协议是什么?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未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尽管2015年出台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可是仍旧未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一般性定义。
随着特许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各部门得到广泛实行,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推广的PPP、BOT等项目,皆为达成政府与私营企业、民营资本各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认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争议。
直至202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协议规定》),正式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几类争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得以基本平息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疆域之争”。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两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均有涉及到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特许经营协议学理研究和实务探讨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效用,能够提出更为具体细致的审查思路,有助于促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2.1资源配置流通的差异:优劣互补与优胜劣汰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我们国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不同成分的经济要素都能够活跃起来,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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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作者:韩乔亚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涉及现代特许加盟产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刚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从2013年起海淀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中关村法庭集中审理。
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
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
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做出提示与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六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
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
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
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
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主体类型方面: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
原告为自然人主体的案件达196件,这些自然人通常是个体工商户或后续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筹备新设企业之前,以个人的名义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成为被特许人。
被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230件。
而原告、被告均为法人主体的案件41件。
统计发现,原告主要为被特许人,多是自然人主体,而被告主要为特许人,通常为法人主体。
此外,现有案件中还呈现出如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别当事人作为原告、被告反复多次出现。
如,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为55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的基本特点。
第二,相同时间内出现不同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
如,2015年14个不同原告同时作为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北京新航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说明此类案件容易引发多数被特许人共同诉讼特许人的群体性案件。
案件类型及诉讼请求方面:从海淀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情况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的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1、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不具备“两年一店”、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诉称被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要求撤销合同。
3、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多以被特许人未缴纳或如期缴纳相关费用为由,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在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的案件中,最常见诉讼请求包括如下3项:1.要求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2.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及管理费;3.要求赔偿人力、水电、取证等各项经济损失。
这些诉讼请求基本可见诸于每一案件中。
其中,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出现频率非常高,但略少于上述三项。
对于加盟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益金本金、代理费、项目合作费等不同的称谓。
其余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输出、管理、广告等费用。
服务类型方面:在330件案件中,涉及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共计183件,占比约55.4%,系最常见的商业服务类型。
除此之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服务类型还包括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美容、美甲),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平台,汽车维修服务,物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母婴用品服务等。
案件呈现的特点和新动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点:1、纠纷发生的原因多源于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行为。
2、纠纷发生的服务类型相对集中。
3、群体性、关联性诉讼高发。
4、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率相对较低。
5、案件的裁判依据涉及特许条例与合同法的衔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
随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动向,即经营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经营资源从单一授权到组合授权,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特许经营合同也相应的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
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托管条款、管辖约定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条款的出现和特许经营双方具体履行情况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难度不断增加。
案件审理的难点与应对关于经营主体资格问题: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
在实践中,部分被特许人与个人而非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引发纠纷,因该合同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合同法》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可以认定无效。
同时在实践中,常有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年一店”的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因该项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如果特许人以欺诈的手段对“两店一年”进行虚假表示或者故意隐瞒欠缺“两年一店”的情况导致被特许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可要求撤销合同。
关于虚假宣传与欺诈问题: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竞争优势。
被特许人最关注的也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能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收益。
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经营能力存在巨大的差距。
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是不具有经验的个人或者由个人成立的法人主体,通过多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不了解相关的经营资源及经验,其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能够实现的合同目的,绝大部分都只能依赖对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及经验的介绍,在此过程中部分特许人因存在虚假宣传而引发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许人存在夸大或提供虚假的经营资源的情况,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信息披露问题: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明确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
如果因披露的信息内容未及时披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忽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甚至在很多案例中,被特许人表示其根本不知道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只是在签订合同时被要求在格式合同的相关披露信息页面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往往会直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做出一个理性的投资决策,故被特许人应当持有谨慎的态度,要求特许人披露法律规定的应披露的信息。
同时,被特许人还应当注意后续信息的披露问题。
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信息存在不断更新的情况,建议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还应明确约定后续的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关于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问题: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而特许经营合同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被特许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原则,应被认定无效。
在“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加盟费,但加盟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非简单化全额返还。
关于“冷静期”的问题: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即是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规定。
这是法律根据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进行的保护性规定,以此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时间机会,及对特许人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过长又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故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平等协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实践中需要裁判机关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在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确定。
同时冷静期的期限应该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可人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不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许可及指导下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
若被特许人尚处于未开店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筹备初期,一般可以适用冷静期的规定。
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正式开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进行营业活动,而后仅仅是因为盈利状况不佳要求单方解除特许经营资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的问题: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一般会根据其经营资源的特点,对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在合同终止后应当尽到的保密义务予以约定。
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并非法定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保护特许人独有的经营管理模式等商业秘密,但也与被特许人的利益存在着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