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中的现货交收细则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仓交易商管理细则 (试行)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仓交易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实物交收,提高流通效率,规范实仓交易商的行为,根据《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规则(试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实仓交易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具有补充交收申报资格的交易商。
第三条交易所现货递延交易实行补充交收申报制度。
当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平衡时,由实仓交易商提供补充交收申报,从而更好地满足现货企业的实物交收需求。
第四条实仓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交易所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现货供求能力;(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申请成为实仓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实仓交易商申请表》;(二)相关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书;(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资金证明;(四)承担实仓交易商交收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经交易所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商与交易所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后,获得实仓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实仓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后获得递延交收补偿费;(二)实仓交易商补充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自动生成与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的订货,订立价即为交收申报日的结算价;(三)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实仓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交收申报情况进行补充交收申报;(二)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交收义务;(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实仓交易商应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度,交易所有权对其交易及交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实仓交易商的资格:(一)未能按《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实仓交易商协议》履行交收义务的;(二)出现交易所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完成交易的过程。
本文将会从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割物品、权益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一、交易时间: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交易日和交割日两个阶段。
交易日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时间段,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之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或者经纪人进行买卖操作,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交割日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割时间。
交割日一般与交易日相隔一段时间,具体的交割日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二、交割方式:现货交易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形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给对方。
在实物交割中,买方需要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卖方需要提供交付货物的凭证,以完成交割过程。
实物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为实物货物的情况,比如金银、农产品等。
现金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的形式来完成交割。
在现金交割中,买方需要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则需要提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完成交割过程。
现金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不适合实物交割的情况,比如金融衍生品、货币等。
三、交割物品:现货交易的交割物品可以是各种商品和金融产品,在交易之前,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交割物品。
交割物品的种类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包括金银、原油、农产品、贵金属、外汇等。
交割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对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交易进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明确规定交割物品的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要求,以保证交割的顺利进行。
四、权益转移:在现货交易中,交割不仅仅是交割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了权益的转移。
买方在交割后将享有交割物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卖方则失去了相应的权益。
为了保证权益的有效转移,买卖双方在交割之前需要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割凭证中的规定进行交付和交割。
交割凭证一般包括交割确认书、交割单据等,用于证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宗商品现货交货规则

大宗商品现货交货规则
大宗商品现货的交货规则包括以下步骤:
1. 签订合同:在达成交易意向后,交易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应明确商品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细节。
2. 支付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易双方完成货款支付和结算。
3. 货物交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通常,卖方需提供相应的交货单据和证明文件。
4. 检验与异议处理: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
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5. 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宗商品现货的交货规则可能因商品种类、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汇总
=120/(20000/2-4000)*(1000-100)=18元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介入条件: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收申报量大于卖出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收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买入订货合同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收申报量大于买入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收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卖出订货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② 竞买交易程序
买方交纳足额订 货保证金 卖方交纳足额注 册仓单或保证金
交易所发布竞买公 告并设置参数 买方加价竞价
否
最高报价是否有效 是Fra bibliotek否倒计时是否结束 是 成交签订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③ 竞卖交易程序
买方交纳足额订 货保证金 卖方交纳足额注 册仓单或保证金
交易所发布竞买公 告并设置参数 卖方减价竞价
查询所需商品挂牌 信息 允许洽谈 是否需 要洽谈 否 是 在线洽谈
提交商品挂牌要约 冻结相应保证金或仓单
不允许洽谈
否
点击挂牌要 约 结 束
洽谈是 否成功
点击挂牌要 约
是 生成电子合同
二.交易规则
竞价交易 ① 交易术语 竞买(拍卖)交易是指卖方将所卖商品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以最高买价成 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10手获得实物交割
未申报的90手缴纳延期补偿费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买方: 净订货量100手 交收 申报 10手 中间仓获得卖方方 20手交割合约 买入交割 20手 20手 同时生成20手卖出 订立合同 中间仓 申报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一、交割品种及品质要求交割品种:大豆1. 品质要求(1)水分:不高于14%(2)杂质含量:不超过1%(3)不完善豆率:不超过3%(4)矿物质杂质含量:不超过0.5%(5)油分:不低于17%(6)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7)氨基氮含量:不低于0.35%(8)豆皮含量:不超过3%(9)色泽:金黄色为佳,不得发霉、变黑或呈现其他异常颜色2. 外观要求(1)豆粒完整、饱满、齐整,无破碎或碎豆现象(2)豆粒表面无明显油迹、霉斑、褐斑等污染现象(3)豆粒色泽均匀,无脱色或变色情况(4)豆粒大小均匀,无异型、畸形或伪谷物现象二、交割单位及最小交割数量交割单位:100吨/手最小交割数量:100吨三、交割地点及方式交割地点:指定交割仓库(以大商所认可的仓库为准)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四、交割月份及交割日交割月份:每年的5月、9月、11月交割日:交割月份的15号至20号之间的工作日五、交收通知及交割期限交收通知:交割申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仓库提供交货单证,并通知买方和交易所交割期限:交收通知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货物须被完全交付六、交割相关费用交割服务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执行七、交割仓库及监管要求1. 交割仓库(1)仓库资格:大商所认可的仓库(2)仓库容量:满足合约交割数量要求(3)验收设施:具备验收设施和人员2. 监管要求(1)仓库监管:交割仓库需按照大商所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验收(2)监管记录:仓库需正确记录并报告交割品质及数量,确保交割品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八、交割品质调查与纠纷解决1. 交割品质调查(1)交割申报后,买方有权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品质不符合标准,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2)交易所将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2. 纠纷解决(1)买卖双方应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如买卖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以上为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的主要内容,买卖双方在进行大豆交割时应确保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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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煤焦化产品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交易中心、指定坑口、站台和港口的库存堆场,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指定交收库场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交收业务包括交收申请,交收货物质量检验,交收违约处理,交收货款核算,交收票据交换等,交收业务报表管理,交收信息管理等。
交收场地是交易商用于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煤焦化产品存储、保管和货物交收的场所。
交收一般在本交易中心指定场地进行,通常为坑口,站台,港口的库场。
第五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的商品应以本交易中心交易品种数据库中已注册的品种,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
第七条 竞价交易交收的商品应是竞价公告中所约定的商品。
竞价交易的货物交收处理详见竞价交易规则和每次竞价交易公告。
第八条 在现货挂牌交易中,商品交收数量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
第九条 交收时间为双方交易商在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约定的时间。
第十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为双方交易商在现货挂牌系统中约定的质量。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商品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且保证该商品的权利无瑕疵。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十一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必须由本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
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收过程中出现约定交收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溢短装不得超过合约规定,交收结算按照实际交收数量结算。
在合约规定的溢短范围以内,买方不能拒绝接货。
超出合约规定的溢短范围以外,买方可以拒绝接货,或者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对合约规定范围内的溢短部分仍然按交收结算价+升贴水计算货款,对合约规定以外的溢短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现货挂牌交易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收方式有“自主交收”和“交易中心协助交收”两种。
第十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中的商品交收,可以在指定交收库场进行,也可以在非指定交收库场进行。
在非指定交收库场的由交易商自主交收;在指定交收库场的须由交易中心协助交收。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中交收日为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往后顺延。
第十六条 自主交收的具体交收流程如下:
委托交易中心结算的:
1、由于乌海地区物流匹配工作的特殊性,买方在挂买单的同时,将保证金比例追加至合同总金额的10%。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一日15:00前,将足额货款划入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3、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15:00前,把有效提货单送达买方。
4、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联系买卖双方办理交收。
买方在收到卖方有效提货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提取商品,逾期未办理商品提取的,本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按付款进度付款。
5、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收到卖方有效提货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本交易中心,并由本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交收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交易中心提交《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的,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付款进度付款。
不委托交易中心结算的:
现货挂牌系统中的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将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提交本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履约保证金,其商品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据流转等相关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交易中心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协助交收的具体交收流程如下:
1、买方在挂买单的同时,按要求将保证金比例追加至合同总金额的10%。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收日前一日15:00前,将足额货款划入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3、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15:00前,将指定交收库场的存货凭证、货权转移的证明、商品的质检报告或质检证书提交本交易中心。
4、交易中心协助买卖双方完成货权转移后,向指定交收库场开具《提货通知单》。
5、买方凭提货人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指定交收库场的存货凭证、货权转移证明、商品的质检报告或质检证书等由交易中心协助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收库场办理商品出场手续,买方逾期未办理商品出场手续的,本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按付款进度付款。
6、买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本交易中心,并由本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商品质量按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执行。
7、买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交易中心提交《质量争议复检申请书》的,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付款进度付款,余款待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结清。
第十八条 交收数量溢短和质量升贴水。
溢短规定如下:
交收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内的(包括10%),视为正常,买方按合同价补足货款;交收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上的部分,买方可以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交收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内的(包括10%),交易中心退回多余货款给买方;交收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10%以
上的属卖方违约,卖方要支付“欠交数量×合同单价×10%”的违约金给买方(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的除外)。
质量指标正常偏差范围见交易中心公告。
第四章 交收费用
第十九条 商品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二十 条 指定交收库场费用应自行与交易商结清。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照指定交收库场要求及时支付仓储费、装卸搬运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商品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本交易中心支付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标准详见现货交易规则与交易中心公告。
第五章 交收违约
第二十三条 下列属于现货挂牌交收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额有货凭证的;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的;
5、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出现上述第1、2项的违约情况,交易中心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划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合同解除。
出现上述第3项违约情况,该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则由交易中心将卖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合同解除。
出现上述第4项违约情况,在买方同意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易中心将从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本合同已履行完毕。
出现上述第5项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其他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双方全部违约的则交易中心扣除双方履约保证金的10%,并纳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风险管理基金统一管理,余款返还同时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合同与文件或网站公告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