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背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与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复议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将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乱作为、乱处罚的现象的发生。
三、备案的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机关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2. 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发表备案决定;3. 备案决定可以包括同意备案、修改处罚决定和驳回备案等具体内容。
四、备案的原则在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2. 公正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备案申请,不偏私、不徇私,确保备案的行政决定符合公众利益;3. 民主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做出公正的备案决定;4. 透明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备案决定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五、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上级机关的审查,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正义;2. 加强行政约束:备案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3. 强化法制建设:备案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4.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备案制度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政府有权力对那些作出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对应的处罚,但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某些比较严重的事项上没有足够的权力直接作出涉及到公众的处罚决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决定之前要通过备案以便公民与国家进行监督。
那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建立的制度。
以下将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制度背景与目的1.1 制度背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1.2 制度目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惩治性,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适合范围和程序2.1 适合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适合于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适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2.2 备案程序2.2.1 立案申请:相关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申请,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执法依据、证据材料等。
2.2.2 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程序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2.2.3 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要求补充材料等。
2.2.4 备案公告:备案机关对备案通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渠道等。
第三章:备案机关的职责和权益保障3.1 职责备案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权益保障备案机关有权要求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对备案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4.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申请表4.2 备案审查记录4.3 备案决定书4.4 备案公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5.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措施。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设置法制审核机构的执法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执法部门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二)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交通运输局不断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介绍。
1.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基本概念及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规范程序和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进行审查,以保障执法决定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一)吊销、撤销许可证、证明书等事项;(二)限制、停止、关闭、查封、暂扣、扣押财物的事项;(三)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四)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了基本的法定程序。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优化和规范也变得更为迫切。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情况,交通运输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核内容基于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公正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方面。
(2)审核方式审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审核型,即由符合法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执法决定进行直接审核;另一种是协商型,即交通运输局的法制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3)审核时限交通运输局规定,审核的时限应在作出执法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延长审核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为加强对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区局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向区法制办备案报送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联合执法时被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四、区局法制科应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二)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查明;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否符合执法局的法定权限;(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是否正确;(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等);(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六、区执法分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认真办理,及时纠正错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七、区执法分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
八、区局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的办案过程及实际情况,调阅有关案卷。
九、对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区局法制科应立即报告分管局长,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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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