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供参考学习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 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本法所称流域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也就是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5)(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 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 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成了 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但洪 涝灾害仍然是心腹大患。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 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
防洪法制定意义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防洪法》,于1998年 1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 为规划保留区。
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 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 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 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 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 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 准。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 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防洪措施分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大类。其中,工程措施是防 洪减灾的基础,通过工程建筑来改变不利于防洪的自然条件,以减 免洪泛的机会和灾害损失。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 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 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 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 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 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 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预防和应对洪水和汛情等自然灾害,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防洪、防汛安全责任
1.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责。
2.防洪、防汛安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制定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积极参与防洪、防汛工作。
二、防洪、防汛预警和监测
1.建立健全防洪、防汛预警系统,包括气象、水文、水资源等监测和预报预警机构和设施。
2.及时发布防洪、防汛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3.加强对洪水和汛情的监测和预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防洪、防汛工程和设施
1.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修建、改建、维护和管理防洪堤防、护岸、泵站、水库等防洪、防汛工程。
2.加强对河道和水库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排水系统和设施,保障城市和农田的排水畅通。
四、应急救援和紧急转移
1.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救援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3.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配备,确保灾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宣传教育和群众参与
1.加强防洪、防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2.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防洪、防汛责任部门和人员的技能水平。
3.鼓励和组织公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防洪、防汛工作,共同努力应对灾害。
水利工程中的防洪措施与管理

水利工程中的防洪措施与管理水利工程是保护人类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而防洪措施与管理是水利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水利工程的防洪需求、防洪措施的分类和水利工程的防洪管理三个方面探讨水利工程中的防洪措施与管理。
一、水利工程的防洪需求水利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将洪水流速和水位降低到可控制和安全的水平,从而减少洪水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威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水利工程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防洪措施和管理策略。
二、防洪措施的分类水利工程中常用的防洪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结构性防洪措施、非结构性防洪措施和综合性防洪措施。
1. 结构性防洪措施结构性防洪措施主要指建设性的工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堤防、拦洪闸、泵站、堰塞湖等。
这些措施可减缓洪水流速,控制洪水的泄洪过程,并对洪水进行分流、导流和蓄洪等操作,以减缓洪水对下游地区的冲击。
2. 非结构性防洪措施非结构性防洪措施主要指在洪水来临前采取的各种措施,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改善流域生态系统、加强水土保持等来减少洪水的产生和减轻洪水的危害。
该类措施包括建立洪水预警系统、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河道和岸边的植被保护等。
3. 综合性防洪措施综合性防洪措施是指结构性和非结构性防洪措施的综合应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组合措施。
这种综合性防洪措施可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地理、气候以及人们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以最大程度降低洪水带来的危害。
三、水利工程的防洪管理防洪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防洪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1. 建设阶段的防洪管理在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评估,以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效益。
2. 运营阶段的防洪管理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常态化的运营管理。
这包括对工程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满足防洪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本法就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等与防洪工作紧密相联的问题作了规定,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防御与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实施,必须对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本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本章共十二条,分别就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幅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种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追究行为人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人,教育其他人。
第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属的单位和其上级机关依法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这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管理者、领导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被领导者。
第三,这种法律责任的给予和承担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除了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各国都面临着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其中洪水是一种具有广泛影响的灾害类型。
为了减少洪水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损失,防汛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以确保防汛工程的有效运行和安全性。
一、防汛工程安全法规1.《国家防洪条例》《国家防洪条例》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之一。
该法规对防汛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防洪工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根据该法规,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警示设施,以提醒人们注意洪水风险。
2.《水库安全监察条例》水库是防汛工程中常见的防洪设施。
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我国实施了《水库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库的管理范围、安全监察方式以及水库责任主体的职责等内容。
按照该条例,水库的责任主体应定期检查水库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障水库的安全性。
二、防汛工程管理措施1.规划与设计防汛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首要步骤。
在规划阶段,需要准确评估洪水风险,并确定合适的工程类型和规模。
在设计阶段,应根据洪水特征和地形条件,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抗洪能力。
2.施工与监管防汛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3.运维与维护防汛工程的运维与维护对于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运维工作包括定期巡查和检修,以及及时处理工程存在的问题。
维护工作则包括设备维护和绿化养护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运维与维护,可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工程的抗洪能力。
4.应急管理防汛工程的应急管理是对突发洪水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应急管理计划应在工程建设阶段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在洪水发生时,相关人员应按照应急管理计划,采取预警、疏散和救援等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防汛工程是指为了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采取的各种建设措施与工程。
在防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为了确保防汛工程的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防汛工程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法规和政策1.《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防汛工程建设的基本法规,明确了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责任与义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的职责,规定了防洪工程建设的程序与要求,保障了防洪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事宜。
3.《防汛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了防汛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涵盖了各个具体工程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了防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
二、管理措施1.严格施工许可和验收制度在防汛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循施工许可和验收的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验收制度则用于评估和检验工程的质量和合格性,确保工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性。
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防汛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调查、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加以整改,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各个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要覆盖施工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确保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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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本章是关于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
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区的分类及划定;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的职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计划,有关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洪工程和设施、材料的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
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确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我国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于季风影响之下,历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我国有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包括5亿亩耕地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的人口和90%的城市,面临着洪水的威胁和影响。
因此,这些地区是我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域广大的地区采取防汛抗洪措施,首先要分别具体情况,做好防洪规划,并依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施各种防洪措施提供依据,保证防洪工作有的放矢。
因此,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
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
蓄滞洪区的形成,有多种情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结果。
历史上,一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降低江河水位和蓄洪的作用。
随着人口增多,生产的发展,这些地区出现了人水争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当地群众将所处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计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
形成蓄滞洪区的另一类情况,是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当地群众在江河的枯水期利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
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的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的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
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
如前所述,我国大面积的防洪区域内,一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些地区贯穿重要的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的工矿、能源基地。
目前,我国已建、在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
应当明确,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防洪能力的提高而改变的。
但是,防洪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执行,针对防洪区的不同要求和实际情况,依法做好防洪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防洪区的具体范围。
划定防洪区,是防洪工作的前提和指导防洪工作和区内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
防洪区的具体范围,首先应当明确于有关地区的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之中。
同时,防洪区的划定,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其划定的程序和审批应当严格、审慎。
其次,防洪区的划定,牵涉到亿万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所关注,划定防洪区和具体范围,应当为公众所周知。
因此,本条第五款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的规定。
一、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的依据。
本条规定,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进行。
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就是对防洪区内有关土地利用活动的一种规划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这里的规划,包括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防洪规划等。
这些规划依据规划控制的不同功用,对有关土地利用活动的控制各有侧重。
同时,法律也要求这些规划应当相互衔接或协调,共同规范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例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由此可见,土地利用活动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受规划的控制和指导,并且,有关规划首先要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本条规定的分区管理而言,其直接的依据应当是有关防洪要求的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在编制时,应当与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持法律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和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一致性,使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既符合防洪的需要,又能够兼顾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原则。
二、分区管理的内容。
对防洪区内土地的分区管理,既是实现防洪规划的措施,也是防洪规划在执行中的具体化。
其具体内容应当视防洪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有关规定中已就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作出规定。
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指导纲要,就以下土地利用活动及其分区管理作出了规定:(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包括房屋在内的各种建筑物。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一般只限于农牧业生产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二)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应当按照蓄滞洪的机遇、概率及其特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在种植业方面,应当根据自然规律,主要是抓好夏季作物生产,但在蓄滞洪机遇较少的地区,则应当在确保夏季农作物生产的前提下,力争夺取秋季农作物的生产;在蓄滞洪机遇较多的地区,则应当将农作物的生产重点放在夏季,对于秋季的农作物生产,则可以放弃。
(三)在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当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储设施。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必须采取平顶结构形式,以便当地居民应急避险,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六)对于蓄滞洪区内已有的高地、旧堤,则应当尽量予以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时发挥档水作用。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一、防洪区安全建设的领导。
在防洪区内,安全建设是防洪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防洪区内防洪工作的核心部分,这项工作既包括防洪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也包括防洪区居民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和有关人口控制和扶持、补偿和救助工作。
总之,防洪区安全建设涉及面广,又是防洪区的安全保障,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担负起统一领导和组织防洪区的各项安全建设工作的职责。
二、防洪宣传和教育。
防洪宣传和教育也是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一项内容。
如果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作为防洪安全建设中的硬件,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居民进行防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软件。
防洪区内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与防洪区的安全休戚相关,因此,防洪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群众对水患的认识,加深对防洪工作的理解和调动群众参与、配合防洪工作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这项工作,本条规定,防洪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实践中,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本地区洪水活动的情况,包括历史概况、洪水活动规律、特点及危害等,提高公众的水患意识。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如本地区防洪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有关蓄滞洪水等措施的必要性及有关防洪区扶持、补偿和救助办法等,提高公众守法的自觉性和觉悟,保障公众受到救助的权利。
三是宣传、普及有关防洪、避洪,自保救人的基本常识,提高公众防洪能力。
三、防洪体系建设。
防洪体系中,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洪区防洪投入与建设的重点,也是防洪的基本物质保障,是抵御洪水的阵地和堡垒。
防洪测报系统,包括水文、气象、通信、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在抗洪斗争中,如同耳目,是及时掌握、传送洪水活动情况的基本信息保障,尤其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发展有关信息技术,运用高、新、尖科学技术于防洪的测报领域,对防汛抗洪工作将带来重大转变。
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人力、物力,建设和完善规模庞大的防洪工程体系,并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这项工作对今后的防洪要求来说,远未结束,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工程设施也有待于不断的维护。
这些工作仍旧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
四、防汛抗洪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组织和实施各项防洪工作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措施,动员和组织防洪区内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防汛抗洪,因地制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