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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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理的工作制度

环保监理的工作制度

环保监理的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环保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环保监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2.1 环保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建设项目环保监理任务。

2.2 环保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监理人员职责,确保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2.3 环保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监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内容、监理方式、监理周期和验收标准等。

2.4 环保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

2.5 环保监理单位应检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

2.6 环保监理单位应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理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2.7 环保监理单位应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验收结果提出意见。

三、监理内容3.1 环保监理单位应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运行管理措施,确保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3.2 环保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防治措施设计等工作,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3 环保监理单位应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确保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3.4 环保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3.5 环保监理单位应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四、监理方式4.1 环保监理单位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监测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情况。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管理,促进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是指由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科学监测、公开透明、依法惩处、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环境监理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规范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品质。

第七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监理管理工作第九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防止虚假数据的出现。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第四章环境监理管理执法第十三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执法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案件监督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处罚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环境监理管理督察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督察记录和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源调查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理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环境监理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三、监理人员
环境监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四、监理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监理: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并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监督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环境保护技术进行审核。

3. 现场监理:
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和采样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环境监测报告。

4. 安全生产监理: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监理人员的安全。

五、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监理报告应当包括监理情况、问题建议、整改要求等内容。

六、监理结果
监理结果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参考。

七、违规处罚
如果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监理工作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违规处罚,甚至取消其资格。

八、附则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

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

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提高环境监督员的管理水平,保障环境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及外聘的环境监督人员。

三、岗位要求1. 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监督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环境监督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遵守纪律,服从管理;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与相关部门和企业有效沟通;5.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管理机制1. 岗前培训新聘环境监督员应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环境监督法规政策、监测技术、工作流程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2. 薪酬激励对于表现优秀的环境监督员,应给予适当的薪酬激励,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 责任追究环境监督员需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法规要求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违纪违法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4. 定期考核对环境监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其工作绩效,对表现不佳者给予适当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五、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环境监督法规政策,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2.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3.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指标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环境数据的真实可靠;4. 及时处理环境投诉举报,对涉及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5. 定期进行环境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六、管理措施1. 审批制度对环境监督员的招聘、辞退等重要事务均需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

2. 督导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对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奖惩制度对环境监督员的表现进行奖惩,对于出色的工作表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正式执行。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简介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施工中对环境的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
流程。

2. 监理职责
为了有效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监理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 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 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 及时报告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3. 环境保护措施
为了预防和减少环境影响,需要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振动扩散;
- 合理使用和管理施工原料和化学物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垃圾的正确处理;
- 严格控制施工废水和废气的排放,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做好环境监测及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监理人员需要制定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应急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紧急通知和报告程序;
- 迅速切断污染源,减少环境影响;
-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 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
- 完善事故记录和报告。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是每个工程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和执行的制度。

环境监理公司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公司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公司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规范环境监理公司的行为,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1.3 环境监理公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监理法规,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二、环境监理公司的职责2.1 环境监理公司应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法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指导,确保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3)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环境监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达到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5)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 环境监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制度、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制度、环境监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

三、环境监理公司的组织结构3.1 环境监理公司应设立环境监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具体工作。

3.2 环境监理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3 环境监理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3.4 环境监理公司应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组,负责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四、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4.1 环境监理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环境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时间、方法等。

4.2 环境监理公司应进行现场监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3 环境监理公司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达到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环境监理公司规章制度

环境监理公司规章制度

环境监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测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理职责,努力提高环境监理水平。

第四条公司应当配备齐全的环境监理装备和设施,保障环境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环境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环境监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理意见;(二)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三)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四)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其达到环保要求;(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公司设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八条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二)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三)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四)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五)负责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公正、客观、透明的监理态度,不得泄露监理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询问和记录,并要求建设项目方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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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

建立、健全环保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保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保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
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
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
1、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
(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
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3、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以及与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

第八条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作风正派,廉洁
奉公。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
技术职称,从事环保工作两年以上。

3、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保工作一年以上或三个
月以上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凡在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环境监理员条件,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考核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考核与聘用。

第十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有如下权力: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海洋和自然生态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标志,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环监理证件。

环境监理标志、监理证章和证件由国家环保局监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
境颁发。

凡不再胜任环境监理工作或调离环境监理工作岗位者,应收回环境监理证件及证章,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在环境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监理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给予批评与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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