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第四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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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九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 (单选题)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强调的是()。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经营权【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选A。

2. (单选题)甲为根雕爱好者,经常在自己家乡的一条河流流域寻找天然的树根,某日在河里发现了一个非常精美的天然虎啸树根,不料乙林场、丙镇政府都说此树根是属于自己的。

该树根应属()所有。

A. 甲B. 乙C. 丙D. 国家【答案】A【解析】无主物(没有主人的物品)的所有权,谁先发现,无主物归谁。

故本题答案选A。

3. (多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他物权的有()。

A. 所有权B. 土地使用权C. 抵押权D. 质权【答案】BCD【解析】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A项所有权即自物权,不选。

故本题答案选BCD。

4. (单选题)下列关于所有权说法错误的是()。

①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人享有②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房屋和宅基地享有所有权③王奶奶每天在路边捡矿泉水瓶,王奶奶享有对瓶子的所有权④小张把电脑借给小李,小李将电脑赠与女友,小张不能从小李女友那里要回电脑A. ③④B. ①②C. ①③D. ②④【答案】D【解析】①项正确,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亮点: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也可以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当中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适合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

就是各个业主分别所有的房屋单元。

除专有部分以外,所有其他部分都属于所谓的共有部分,它们构成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对象。

如何决定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就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区分,指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割,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区分方式有三种:①纵的分割;②横的分割;③纵横分割。

2、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为业主,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种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登合同,并基于合同受让房屋的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3、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
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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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所有权概述)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如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

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亦称“完全性”或“完整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

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恒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象债权那样去进行约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特征)。

然而因资本发展,社会经济演变之结果,所有权之权能,逐渐趋于观念化,即将标的物之使用收益权能(利用价值)化为用益权,而归属于用益权人,将标的物之处分权能(交换价值)化为担保权,而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不过自用益权人取得对价,自担保权人取得金融而已,可知现代所有权已离开其对物直接支配之固有形态,而化为用益及担保对价之请求权,以债权之形态出现,故上述之所有权之虚有化,亦称物权之债权化。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内容)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占有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管领)。

占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

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又称为本权。

2、无权占有。

指无本权的占有。

如盗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等。

无权占有通常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

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主观上是善意的。

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应为恶意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①如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②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

而恶意占有则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③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而恶意占有人则应当偿还所得的一切利益。

④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时,无权请求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应当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二)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的权能。

占有不是目的,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使用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注意:应当将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能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区分开来。

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并不都是有使用权能的人。

(三)收益指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主要是指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种:一是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下蛋、果树结果等;二是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的利息等。

收益权与所有权也是可以分离的。

(四)处分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通常情况下,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亲自行使。

但处分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

第三节征收与征用制度亮点:重庆钉子户事件宪法10条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13条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任意侵害个人的财产权利,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意义重大。

民法典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43条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一)征收、征用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了原属私人或者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而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了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2、征收和征用的特征①主体的特定性,征收的主体(征收人)只能是国家。

②公共目的性,非为公共目的不得为征收、征用。

③强制性。

④补偿性。

⑤征收、征用标的之广泛性。

3、区别:①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用仅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个人财产应当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若有毁损灭失,则应依法予以补偿。

②补偿不同。

征用返还原物即可;若有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不存在返还个人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③适用条件不尽相同。

两者虽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适用,但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战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而征收则不一定是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④对象不同。

征收的对象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包括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二)征收、征用的条件1、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紧急需要的目的。

如国防、外交、基础公共建设、市政建设等。

2、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据立法法8条6款:“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规章等。

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征收和征用才是合法的。

3、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的具体标准,民法典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243条2、3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②245条:…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③补偿费的专款专用。

243条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款规定是为了保障补偿费的专款专用。

(三)耕地的特殊保护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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