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本站更新!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 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 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 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权利和权力如何简单区别

权利和权力如何简单区别
1、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如下:
(1)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
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4)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对抗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对抗在人类社会中,权力与个人自由一直都是相互对抗的两个概念。
权力代表着一定的控制和支配力量,而个人自由则追求独立、自主和无约束。
这种对抗既体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中,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存在。
本文将就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对抗进行深入探讨。
一、权力的定义与表现形式权力是指一种控制和决定他人行为的能力。
它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最常见的包括国家权力和组织权力。
国家权力包括政府对公民的统治和管理,而组织权力则是指组织机构对其成员的控制和约束。
权力通常由法律、规章制度和制度机构来加以保障和实施。
二、个人自由的内涵与实现方式个人自由是指个体在合法和道义的框架内享有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等。
个人自由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最为重要的是法治和民主。
法治保障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平等,而民主则为个人提供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
三、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辩证关系权力与个人自由往往呈现出一种辩证的关系,即权力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
权力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权力的行使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国家通过执法机构和司法系统来执行法律和维护社会治安,为公民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
这种权力的行使可以使个人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行使自由权利。
(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权力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社会不平等。
政府和相关机构通过实施福利政策,提供救助与保障,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自由与尊严。
这种权力的发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的整体幸福指数,实现整体的个人自由。
然而,权力的过度滥用或者恶意行使也会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
(一)侵犯个人权利与自由当权力被滥用时,往往会侵犯个人权利与自由。
例如,言论审查、封锁和网络监控等行为,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财产的非法搜查和非法逮捕则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第 四,从其行使 主体来 看 ,公 民权利 的行使 主体是公 民个 人, 即一般主体 , 当国家在成 为这种权 利 主体的时候 , 已是在 法 律上成 为被 人格 化了的 “ 人” , 此时在法 律上 与公 民处 于平等 的 地位。
四、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关 系分 析 从 以上对 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的分析来看 ,我们从不 同层 面分析 了国家权力 的内涵和公 民权利 的内涵之后 ,发现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之 间不 仅有 明显 的区别 , 而且也存在着 紧密联系 , 二者相互作 用 , 相互影响 , 并且具有 源与流的本质联系 。 从 现实运行状况来看 . 公 民权利对 国家权 力的作用 。 表现 为 公 民或以集体形式存在 的公民集合体 ( 非统治 阶级 ) 依据 自己的 价值观念 、 利益需要而行使权利和权力来影响 国家权力 。 而 国家 权力对 公民权利 的作用 , 表现为 国家权力 运作者 , 主要是公共行 政机关 等公 共组织对公 民权利 的行 使按其统治 和治理 目的发生
制约的关 系, 即公 民权利 能够有效制约 国家权 力, 国 家权力也 能合理 的制约公 民权利 ; 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力之 间还 存在着相 互渗透和 相互 转化 的关 系, 双方关 系的最终归宿则仍在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关键词 : 国 家权 力 ; 公 民权 利 ; 法治; 民主
绪 论
作用 , 运用 国家权力 进行干预 . 从而影响和改变着公 民的价值观
念、 利益需求和 目标选择 。
( 一) 国 家权 力来 源 于公 民权 利
、
一
公 民作 为国家构 成的主 体, 是 国家主权 的保持 者, 是公 权力 的权力源, 一切公权力都来 源于公 民。“ 洛克假设说 , 人 的 自然状 态乃是一种完全 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这种 自然 状态乃是 受这样一种 自然法支配 的 , 即为 了促进人类 的和平 和延续 , 该自 然法教 导人们 : 人人 都是平 等和独立 的 , 因此 , 任何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财产 。只要 自然状态存在 , 那么人人就 有权执行 自然法 , 并 可亲手惩 罚违 反 自然法的犯 罪行 为。然而这 种状态也充满着种种缺陷 、 不满和危险。为了终止伴随 自然状态 而存在 的混乱与无 序 , 人们缔结 了一 项契约 , 根 据这项契 约 , 人 们彼此 同意组成一个共 பைடு நூலகம்体并建立一个政治 国家 ”
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

措 施 无 法 相 比 的 。 家 的 出 现 及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国
性 ,也 正 是 为 了 保 护 个 人 权 利 和 节 约 交 易 费 用 之 需 要 。 而 ,事 物 、 存 在 着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 然 是
光 明 和 黑 暗 互 依 ,天 使 和 魔 鬼 同 在 。国 家 权 力
否 需 要 和 是 否 喜 欢 , 总 是 要 强 制 的 供 给 和 消 费 它
的 ,或 者 说 ,不 管 个 人 是 否 付 费 ,他 总 是 可 以 消 费 的 ,即 存 在 着 外 部 性 和 “ 便 车 ”的 情 形 。虽 搭
理 性 : 在 国 家 权 力 的 侵 害 面 前 ,个 人 无 能 为 而
本 位 的 . 这 里 奉 行 的 是 个 人 主 义 。 国家 权 力 既 在
际 收 益 =侵 害 的 边 际 成 本 的 那 一 点 上 。 个 人 权 利 虽 然 有 着 多 方 面 的 内 容 , 其 界 但
限 总 是 清 楚 的 ,因 而 是 可 以 界 定 的 。这 是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使 命 。不 仅 如 此 ,个 人 权 利 通 常 是 内 向 的 和 保 守 的 。从 个 人 来 说 ,保 护 自 己 正 当 权 利 的 最 好 方 法 是 尊 重 他 人 的 权 利 。如 果 以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方 法 来 保 护 和 扩 大 自 己 的 权 利 ,必 然 会 遭 到 对 方 的 报 复 和 反 击 ,最 后 必 然 是 自 食 其 果 。因 为 ,个 人 权 利 的 实 施 如 果 妨 碍 了 他 人 的 权 利 ,就 构 成 了 侵 权 行 为 ,受 害 方 有 权 要 求 施 害 方 停 止 行 动 ,并 赔 偿 受 到 的 损 失 .否 则 就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国 家 权 宪 法 可 以 作 出 界 定 ,但 其 伸 缩 性 很 大 ,而 且 ,具 有 扩 张 的 性 质 和 特 征 。不 仅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人权与主权

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有时是相统一的,有时又是相冲突的,无论这种冲突状态是极端的还是非极端的,都应该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在极端和非极端的情况下,这两个属性都要共同让位于人权。
其次,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正确运用,至少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人权与主权的含义人权指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在近代政治哲学思想史上,人权一般被称作“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等等。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两者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二、人权与主权相冲突的极端情况正常情况下,人权与主权是相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也就是说,人权需要主权的庇护,主权也以人权的需要为存在前提;主权不会践踏人权,人权也不会抵制主权。
在这种状态下,主张人权高还是主权高,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承认主权更高并不会对人权造成威胁或损害,承认人权更高也不会损害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
实际上,没有主权,一个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其人民也毫无人权可言,因为他们随时可能被其他国家或民族消灭、吞并或驱逐。
比如长期没有国家,亦即没有主权保护的犹太人,在1946年建国之前,他们恐怕很难说有什么人权。
当人权与主权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也就是说,主权在践踏人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者取其一,以作为更高的原则和标准时,应该主张主权更高,还是人权更高?换言之,应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我认为,此时必须主张人权高于主权。
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第一,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其统治的人民的人权形成威胁、障碍甚至践踏时,人民便有权借助自己的力量推翻它,结束主权的存在,这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观念;第二,当人民无法自行完成这一革命事业时,有权请求外国的援助。
总之,只要能推翻不利于或有害于国民人权的主权,借助自己的力量还是外国的援助,都无关紧要也无可指摘。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权利和权力混淆使用,甚至有人认为二者是同义词。
权利和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下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社会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而权力则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有互为基础的一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
一、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利是社会赋予个人或群体的一种法律地位,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和利益。
这种法律地位赋予了个人或群体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成为了权力的基础。
如果没有权利的保障,那么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例如,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政治决策,信仰自己的宗教信仰。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使得政治权力不会滥用,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权力是实际的行为力量,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条件下所拥有的支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
权力通常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所构成,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会产生制约作用。
例如,在一个专制国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时,公民的权利就受到了权力的制约。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方式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权利,从而控制公民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权力对权利的制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权利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没有权利的保障,权力就会成为一种独裁和暴力的表现。
而权力对权利的制约,也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限制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
2008-01-20
(1)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问题是一个大题目,而且是一个很不好做的题目。
但作此文章的人很多,尽管作的角度、作的方法有所不同。
有的人是在理论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在实践上作此文章;有的人是用思辨和逻辑的方式,讲解其中的道理,有的人则用艺术和形象的手段,点化其中的迷雾;有的人从政治和政治学的角度去作,有的人从经济和经济学的角度去作,有的人从社会和社会学的角度去作,还有人从其他角度去作;有的人是大题大作,有的人是大题小作,还有小题小作和小题大作的。
不管如何去作,也不管所持的观点和主张如何,人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作此文章,足见它的重要。
虽然作出来的东西有高下之分、优劣之别,但都为此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任何人只能逼近真理,而不可能穷尽真理,因此,这类文章还会不断地作下去。
笔者的文章采取了大题小作的办法,想就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并且不作详细的分析。
(2)用一句简洁的话来说,所谓市场逻辑,就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
所谓国家观念,就是公共权力的强制实施。
前者以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基础,后者以公共选择的结果为前提。
个人权利的内容很多,各国的宪法都对公民权利作过很多规定。
但集中起来,无非是个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
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自由支配自身的权利,这种自由的范围以不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为界。
不仅如此,这些权利都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实施的,不是写在纸上、喊在口上的。
这些权利可以是相对完整的,也可能是残缺不全的,其具体状况取决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结构。
国家权力的内容也很多,从公共安全到公共管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感到它的存在。
它的最大特点是,其产生、存在、实施和发展总是与公共的需求有关,即总是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有关。
因此,不管个人是否需要和是否喜欢,它总是要强制的供给和消费的,或者说,不管个人是否付费,他总是可以消费的,即存在着外部性和“搭便车”的情形。
虽然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界限在有些地方很难截然划清,而且还存在很多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和私人产品公共提供的情形,但是,离开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必然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3)市场制度和国家制度,既是一种社会秩序,也是一种自然秩序,其产生和发展都是自然演化的结果。
但是,二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自然发育的性质,后者更具有人为选择的色彩。
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种市场制度和国家制度之中,这是个人无法选择的;但是经过人们的共同行动和共同努力,却可以发展市场制度和改变国家制度。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市场制度只有一种,市场逻辑也只有一个,无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但却有发育程度的不同和扩展范围的差异。
作为解决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最经济、最巧妙而且无法替代的工具,市场和市场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与市场制度不同,国家制度却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其两极是民主制度和独裁或专制制度。
国家的来源也有不同的理论和解释,主要是暴力论和契约论。
不同的国家类型和国家理论在公共权力和强制实施的基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来源和实施方式却有明显差别。
(4)个人权利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认可和允诺,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
一个人的世界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没有人们相互之间的承认,也无所谓权利和权利的存在。
因此,权利的实施就是权利的让渡或交易,而交易实现的方式就是权利让渡达成的契约,这种让渡总是以个人为主体、为本位的,在这里奉行的是个人主义。
国家权力既可以是个人的承认和赋予的,也可能是个人没有同意和不愿选择而不得不接受的。
国家权力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一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和结果,归根到底,是离不开个人的意愿的,但是,其具体实现却可以完全不顾个人的意愿而强制进行,因此,这里奉行的是集体主义。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