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案件主办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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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xx〕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总结案件核审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处罚决定审批案源登记行政处罚执行归档补正、纠正 涉嫌犯罪不属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不成立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移移交司法机关交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销案监督责成自行纠正直接纠正1、监督检查2、投诉申诉举报3、上级机关交办4、其他机关移送一般程序案件行政处罚流程图违法事实成立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注明:处罚文书中常规性的内容,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来源分类()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案源提供人监督检查人姓名执法单位姓名执法单位投诉、申诉、举报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移送、交办机关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案源登记内容登记人:年月日案源交办意见年月日备注1、“案源登记内容”栏的填写:①简要写明案源的基本情况。

如,××时间接到×人的(电话、书面等)举报;××时间,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地的××商店进行检查等②写清涉嫌违法人、涉嫌违法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示例:××时间接到×人的(电话、书面等)举报,××(被举报对象名称)自××时间起,在×地涉嫌无照从事××经营活动,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时间,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地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营业执照,××当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

2、“案源交办意见”栏:办案机构(或者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人填写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贯彻实施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贯彻实施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贯彻实施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贯彻实施28号令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划分工商机关内部的办案职责范围。

除预期年检和未年检的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办理之外,其他案件由经检部门和工商所承办。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树立“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告诫、警示、警告等方式进行规范。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5、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

一般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具有案件主办人资格。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抽调其他业务机构的人员成立专案组。

6、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7、办案机构在调查中或调查终结后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

二、关于工商所的职权1、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警告,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依法暂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等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7〕1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

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

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执法责任,标准执法行为,进步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那末。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者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用而产生执法过错或者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

第三条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那末,一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

详细职责如下:(一)组织、参预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搜集、报送案件材料;(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五)负责对强迫措施、行政处分的执行;(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八)指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委。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委的,有权向指导报告,指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指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发展登记。

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指导允许,并发展登记。

第七条主办民警接到指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合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发展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向指导报告,提出改正意见。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1.用案件主办人账号进入新的吉林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2.进入平台后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管理→一般程序审批→立案申请→输入案件名称,确定案件协办人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注:处罚主体如果是企业或者个体需点击注册号进行查找)5.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进入办理意见界面,输入意见后,点击“提交至处科长审批”按钮,提交分局长(科长)审批(备注:此处记得修改办理时间)6.进入分局长(科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点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提交至局长审批→进入局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转至调查取证(立案阶段结束)5.进入询问(调查)笔录界面填写(备注:询问时间、地点必须填写,下方内容可将电子版询问笔录复制上,如询问笔录为手写版,则必须手工打字录入进去)→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6.现场笔录及各项证据材料均通过附件信息的上传功能录入(备注上传文件要小于2M,否则无法上传,证据材料的附件类型选择为“其他材料上传”)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无听证进入处罚告信息)10.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告知)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1.点击进入处罚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2.点击进入处罚决定内容界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3.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4.点击进入执行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5.点击进入结案归档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16.点击进入结案报告界面,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案件补录完毕。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步规范执法办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员在履⾏⼯商⾏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案⼀卷、利于保密、⽅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分局实⾏统⼀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卷⼯作由案件承办⼈负责。

谁办案件谁⽴卷,案结卷成。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政处罚决定执⾏完毕,应按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卷归档。

第六条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卷归档⼯作。

按时完成每季度的⽴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专⼈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商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政处罚的,应当⾃当场处罚之⽇起5⽇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卷,⼀周内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式两份,双⽅各执⼀份。

第⼋条案件主办⼈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般只保存⼀份,重复的材料⼀律剔除。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书应当使⽤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笔、钢笔(碳素、蓝⿊墨⽔)书写。

第⼗条⽴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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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工作效率,建立权责明确、量质并重、奖惩分明的执法办案机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运用一般程序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案件主办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在查办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案件定性、处罚和执行时,拥有首席建议权和相应决定权,负责组织、协调和案件查处工作,并对案件质量负首要责任的办案人员。

协助、配合案件主办人办案的执法人员为案件协办人。

在不同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可互为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

第四条立案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和若干名案件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办案件。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国家公务员;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的经验,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实行资格确认制度。

未取得案件主办人资格的,不得主办案件。

案件主办人资格确认办法,由各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中行使下列职权:
拟定调查方案,主持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的决定权;
根据案情需要提请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后,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案情调查结论提请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对所主办的案件,拥有首席建议权和相应的决定权,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长汇报。

建议更换不适宜或提请需要回避的协办人员。

第八条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审批,组织办案组人员研究拟定调查提纲,组织协办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填写编号执法文书,对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把关;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提出书面移送建议,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后,按时向有关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指导和行政建议,对行政建议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按程序规定报请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和局长批准后实施。

情况紧急的案件主办人有权临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在24小时内向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领导予以汇报并补办有关法律手续;
案件调查终结后,组织协办人员分析案件、整理案卷,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意见,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案件主办人与协办人员对案件的处罚意见一致,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法制机构核审;
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出现严重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补充调查建议及时组织补证;
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符合听证的案件,依法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参加听证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建议进行质证、辩论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负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会同法制机构书面报经局长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配合法制机构做好主办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负责组织主办案件的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案件主办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所办案件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案件事实,调取证据齐全,提出的处理意见合法、合理、适当;按《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考评达到85分以上;
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罚没款入库率达到100%的;
主办案件未发生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案卷装订符合规范要求;
所主办案件涉及执法领域广、效果突出,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条经年度考核,达到第九条前三项标准的考核为合格案件主办人;达到第九条所列全部标准的考核为优秀案件主办人;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案件主办人。

第十一条对案件主办人的奖励。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案件主办人给予下列奖励:
可优先评定为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考核为优秀的案件主办人可优先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对各地区优秀的案件主办人员每年进行“全省十佳优秀办案能手”的评选,实行统一奖励。

办案人员成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上级记功、受勋。

对两年以上评定为优秀案件主办人并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可作为后备干部对象加以培养和使用。

第十二条对案件主办人的惩戒。

案件主办人违反《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之一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违反《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重要证据的取得弄虚作假,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而影响案件处理的;
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主办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处罚无法执行的;
不及时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导致处罚无法执行的;
不履行或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丢失编号执法文书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以致原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被否定的;
案件主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或提出的处理意见,被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核审或审批的分管局长、案审会议否定后,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因案件主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
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办案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案件主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下一年度内承担主办人。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案件主办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办案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所办理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以上被撤销或败诉的;
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建立案件主办人管理档案,每年通过考核由所在单位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商案件主办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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