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

(GB/T50323—2001,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3-05联合发布, 2001-07-01 实施)

1总则

1.0.1 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城建档案检索体系,提高全国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建档案的着录工作,不适宜用作城建档案目录的组织方法。

1.0.3 城建档案着录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术语

2.1.1城建档案(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 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成的历史记录。

2.1.2建设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 具有计划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

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

基本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有多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只有一个单项工程。

2.1.3单项工程( single project )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

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

效益的工程。

2.1.4工程档案( project archive ) 工程档案是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从立

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

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2.1.5案卷( file )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1.6城建档案着录( descrip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

编制城建档案目录时,为提取城建档案信息,对城建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

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2.1.7城建档案着录项目( item of description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 )

揭示城建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分大项、小项和单元。大项主要包括题名与责任者、稿本与文种、密级与保管期限、时间、载体与数量、专业记载、附注与提要、排检与编号等八项。各大项下又分若干小项,小项下又分若干单元。

2.1.8条目( entry )

档案着录的结果,是反映工程(项目)、案卷、文件内容和形式特征的着录项目的组合。

2.1.9着录格式(description form and format )

着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档案目录(catalogue for archives )

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汇集,是档案管理、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符号

2.2.1着录用符号

为了区分、识别各着录大项、小项或表达着录内容,着录时,必须使用一些特定

的符号,这些特定的符号就是着录用符号。着录用各种符号及用途详见下表: 2.2.1 着录用符号及用途

2.2.2着录用符号使用说明

1.“.一”符号占两格,在回行时不应拆开。“[]”和“()”左右两半各占一格,其他符号均占一格,前后不再空格。

2?如某个着录大项缺少第一个着录小项时,应将现在位于首位的小项原规定的着录符

号改为“?一”。

3?不着录的大项、小项或单元,其着录符号应连同该项目一并省略。

3基本规定

着录级别与着录详简级次

3.1.1依据着录对象的不同,可将档案着录划分为工程(项目)级、案卷级、文件级三级。

1?工程(项目)级着录是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所有档案的内容及形式特征进行分析、记录。

2.案卷级着录是一个案卷的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记录。

3?文件级着录是对一份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记录。

3.1.2着录详简级次指着录的详简程度,分为简要级次和详细级次。

1 ?条目仅着录必要项目的称简要级次。

必要项目包括:正题名、文件编号、工程(项目)地址、第一责任者、时间、专业记载、档号、缩微号、存放地址号、主题词。

2?条目除着录必要项目外,还着录部分或全部选择项目的称详细级次。选择项目包括:并列题名、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其他责任者、附件、稿本与文种、密级、保管期限、载体与数量、附注、提要、档案馆代号、电子文档号。

着录文字要求

3.2.1着录用文字必须规范化。

3.2.2文件编号、时间项、载体与数量项、专业记载项、排检与编号项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3.2.3其他语种文字档案着录时必须依照其语种文字书写规则。

着录信息源

3.3.1着录信息来源于被着录的档案。

3.3.2单份文件着录时,主要依据文头、文尾。

3.3.3一个案卷着录时,主要依据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

3.3.4被着录的档案信息不足时,参考其他有关的档案、资料。

4着录项目

着录项目划分

4.1.1城建档案着录项目共分题名与责任者项、稿本项、密级与保管期限项、时间项、载体与数量项、专业记载项、附注与提要项、排检与编号项等八大项,每大项又分若干小项。详见下表:

表4.1.1 城建档案着录项目划分

4.1.2着录小项下又可分为若干着录单元。如着录小项“题名”下,又可分为“正题名”与“并列题名”两个着录单元。

着录项目细则

4.2.1题名与责任者项

1.题名

题名又称标题、题目,是直接表达档案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1)题名

正题名是档案的主要题名,一般指单份文件文首的题目名称和案卷封面上的题目名称,工程(项目)级的题名指工程或项目的名称。正题名照原文着录。

2)并列题名

以第二种语言文字书写的与正题名对照并列的题名。必要时并列题名与正题名一并着录。其前加“ =”号。

3)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副题名是解释或从属于正题名的另一题名。副题名照原文着录,正题名能够反映档案内容时,副题名不必着录。

说明题名文字是指在题名前后对档案内容、范围、用途等的文字说明。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前加“;”号。

2.文件编号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机发、团体或个人编写的顺序号,包括发文字号、图号等,按照原文字和符号着录,其前加“:”号。对于一个工程来讲,其文件编号大致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号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号着录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该工程项目正式立项的文件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或证号着录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3)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着录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4)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号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号着录城市土地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编号。

5)工程设计(勘察)编号工程设计(勘察)编号着录建筑设计(勘察)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勘察)的编号。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着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编号。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号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该工程的备案登记编号。

8)工程所在地形图号指工程所在的 1:500 地形图的分幅号。

3.工程(项目)地址

工程(项目)地址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征地地址。本市工程着录区(县)、街道(乡、路)、门牌号(村、队);外地工程着录省、市(县)、街道(路)名。其前加

“:”号。案卷级和文件着录,不必着录此项。

4.责任者

责任者指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个人。

1)第一责任者

第一责任者是指列于首位的责任者。着录时其前加“ / ”号。

2)其他责任者

其他责任者是指除第一责任者以外的责任者,其前加“;”号。

3)工程(项目)级责任者着录顺序一般为:建设单位(立卷单位)、建设项目(或

事由)批准单位、项目(或事由)申请或实施单位。如建设工程(项目)责任者着录顺序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发表时间:2019-08-13T14:48:53.07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梁婉婉[导读] 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肇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26060 【摘要】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城建档案管理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在全球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下,档案信息化管理将不可逆转地向电子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如何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以此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一)实现信息输出方式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城建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可以有效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城建档案利用方面,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只要登入相关系统进行检索查找,通过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既方便快捷又准确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建档案的资料共享,不仅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率,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还可以面向全国各地广泛地宣传城市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为招商引资、振兴城市经济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二)提高工作效率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规整,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便于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从而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之前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工作形式单一,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建图纸,只能一一进行查阅与规整,档案管理工作量大且任务繁重,较难快速的体现工作效果。近几年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员面对种类繁多的档案资料,可以很快的得到有效规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 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一)加强硬件建设、加大软件的研发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想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要求,就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解决设备落后、陈旧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不断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更为合理的管理软件,扩大档案的管理范围,使各种最为尖端的软件可以应用在城建档案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强化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丰富城建档案资料内容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对各类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以确保原有的纸质文档转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城建档案电子系统的全面维护工作,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此外,针对目前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的存储和查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充分保证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和可理解性。要优化城建档案电子资料保存的格式,使其格式更加标准化,确保采集和总结的城建档案信息能够符合制定的标准与内容,为全面实现城建档案资料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拓展现代城建档案电子资料的利用空间。针对城建电子文件收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留备份的城建档案文件,以防止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城建档案的利用。(三)整合档案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打破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积极引进先进的国内外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统建统管机制,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划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档案资料与城市实际建设不符、档案信息资料过于杂乱无章,条理不清晰等现象产生。(四)规范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亦如此,由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城市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资料的管理,因此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是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使各项规范和标准得到落实,从而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引导,不断强化人员的管理意识与工作责任意识。其次,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采用换岗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多元化教育培训方式,激发员工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将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服务内容等不断渗透其中,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且有效掌握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各方面知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最后,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责任心,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结语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浅谈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浅谈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使城市规划档案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应把档案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按《办法》规定办理档案登记证,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档案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加强了制度建设,为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优质服务。城市规划档案已进入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 1、城市规划档案的形成 城市规划档案,是城市规划部门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记录历史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资料,主要包括文书、图纸、各项城市建设项目报建档案等。经过档案管理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有序地收集、整理、分类、编目、排架,就形成了城市规划档案。 2、城市规划档案的作用 城市规划工作档案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主要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凭证作用和借鉴作用。档案是历史的凭证,是第一手参考材料。城市规划档案是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资料转化而来的,它客观地记录了过去的历史情况,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它不仅记录了城市规划工作历史活动的真实经过,还记录了在各项活动时的思想发展、形成变化、工作成果以及经验教训等。它对于记录历史、查考情况、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有档案做依据,研究和处理问题就比较准确迅速,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城市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创新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档案局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室具体执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档案工作,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室的日常工作。每年将档案工作均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形成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工作格局,确保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专项经费的到位。 其次,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档案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解决新形式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档案汇集着大量的指示,也记载着丰富的信息,是一种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重复劳动多,强度大,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加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城市规划档案工作已逐渐

关于城建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及案卷目录打印的说明

关于城建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 案卷封底及案卷目录打印的说明 为了科学地保管好城建档案,统一城建档案整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我馆对城建档案的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卷内目录要进行标准化打印,现对打印的要求如下(字体的设置、内容两者之间的间距是一个基本值,这个基本值可以有一定的误差,不可能是绝对,但不能误差太大)。 一、档案盒面 打印盒面的纸张(无酸纸)要同档案盒的颜色相一致,盒面内容的右边距要均匀,纸张粘贴在档案盒“城建档案”字样的下面,不得覆盖档案盒的“城建档案”字样;其纸张的边缘刚好贴在档案盒红线框内,不得覆盖红线。 1、一个档案盒内最多只能排放四个案卷; 2、“案卷题名”字样,用宋体二号字,粗黑; 3、案卷题名的内容:宋体,二号字,粗黑,字体缩放50%,字距不得太疏,一个案卷的名称要在一行范围内完成(如果案卷名称文字过多,则适当调整字体缩放的大小),要有下划线,如有多个案卷,其下划线要对齐,从整体看上去要美观; 4、“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密级、保管期限、本项目共有档案、存放地址”等字样,用宋体,小四号字,粗黑; 5、“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本项目共有档案、本盒共几卷、

卷次为第几卷”:宋体,四号字,粗黑,字体要缩放80%,要填写的内容下一定要有下划线,“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的下划线一定要对齐; 6、“编制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年月日要用“.”,如果有时间范围,则要用“~”隔开,如“2001.09~2003.05 。 7、“密级、保管期限”的内容由我馆填写; 8、盒面样式(见附录A)。 二、档案盒脊背 1、打印脊背的纸张要用A4纸(无酸纸),纸张的颜色要跟档案盒的颜色差不多,脊背的高度要同档案盒的高度一样,脊背的内容有档号、案卷题名、存放地点; 2、脊背的内容最多有四个案卷题名,每一竖行打印一个案卷题名,案卷题名的排列一定要按我馆规定的案卷顺序排列,其排列要从脊背的左侧排起;档案盒只有一卷内容时,案卷题名要排在脊背的正中,有多个案卷时,其排列方法依法类推; 3、档号:宋体,四号字,粗黑; 4、案卷题名:宋体,四号字,粗黑; 5、案卷题名的内容:宋体,四号字,粗黑,字间距不能太疏,如内容太长,字体可适当缩放(例如字体缩小90%); 6、存放地点:宋体,四号字,粗黑; 7、其中“档号、存放地点”的内容由我馆填写。 8、脊背样式(见附录B)。 三、案卷封面(16开、8开)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规范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江西省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著录项描述 (2) 三、著录项目 (2) 四、著录项定义与著录格式 (2) ㈠标识项 (2) ㈡内容描述项 (6) ㈢形式特征项 (8) ㈣管理与权限项 (8) ㈤附注项 (9) 五、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项简表 (9) 六、文书类电子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规范 (11)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为规范、统一我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与共享利用,现依据《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02)、《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等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国家综合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文书类电子档案是指形成于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传输平台等业务系统,归档后保存于各级立档单位档案室或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生文书类电子档案。馆(室)藏纸质文书档案及其经数字化转换形成的数字副本可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国后形成的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民国档案数字副本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项目,以及每个著录项目的定义、著录细则、约束性、数据类型、数据长度等属性。 本规范所称“份”是指构成档案的最小管理单元,也称自然件。本规范所称“件”是指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或由同一问题往来文书构成的组合件。 确保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与长期可读性的元数据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列于本规范范围之内。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附录E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资料性附录) 档案馆代号: 城市建设档案 名称:................................................................................................... ................................................................................................. 案卷题名:................................................................................................. ................................................................................................. 编制单位:................................................................................................. 技术主管:................................................................................................ 编制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保管期限:.........................................密级:............................................ 档号:........................................缩微号:............................................ 共册第册 265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档案归档目录著录细则

档案归档目录著录细则 1通用格式 1.1责任者: 所有责任者须填写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如:单位全称:盐商集团人事行政部 规范的简称:人事行政部 不规范的简称:人事部 责任者在著录时应前后保持一致。 如该文件为若干单位联合发文,最多填写三个责任者,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各责任者之间用“;”隔开。 个人责任者(如单位领导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一般只著录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著录与文件相应的单位、职务、职称,并加“()”号。 会议责任者应写明会议全称、举行的届次数。如:盐商集团2015年度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 未署责任者或原责任者不完整、不准确时,应著录考证出正确的责任者,并加“[ ]”号。 1.2日期: 所有日期均为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为4位,月、日用2位数字,足用“0”补齐。 如:92年1月23日 正确写法为19920123 错误写法:920123 或者1992123 如果原文没有精确到日,又不能考证的,日期两位用“00”补齐。 如:原文日期为92年12月 正确写法为:19921200 如果若干份文件作为一份文件存档,则格式为“最早日期-最晚日期”如:19920101-19920321 1.3文号: 应写全称,年份为4位,括号用方括号“[ ]”表示。 如:原文写法:盐商(人事)发第2015-【011】号 正确写法:盐商[人事]发第2015-[011]号 如原文有两个以上文件编号的,两者之间以“;”隔开。

2案卷目录格式要求 2.1案卷目录著录项目: 包括目录号、案卷号、档号、案卷题名、责任者、年度、页数、卷内件数、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保管期限、密级、备注。 2.2著录格式: 2.2.1档号: 格式为“年度号-分类号”目录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类号用2位英文字母表示一级二级分类号中间用“?”隔开,目录号与分类号中间用半角横线“-”隔开。位数不足的,以“0”补齐。 如:年度号为2015,分类号为经营管理下资产管理类的档案,档号应为:2015-JG?zg 2.2.2案卷题名: 一般照录原文,原题名确有错误或不能揭示案卷内容时,应修改后再著录。2.2.3责任者: 一般照录原文,规范同1.1。 2.2.4归档年度: 该份案卷的归档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归档年度为92年,应写为1992 一般文件发文年度即归档年度,个别情况下应注意区分。 例:文件《盐商集团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展望》,发文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如果该文件以总结为主,则应作为2014年文件归档,即归档年度为2014。 2.2.5页数: 填写该卷档案的总页数。 2.2.6卷内件数: 填写该案卷内总件数 2.2.7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分别填写该案卷中最早、最晚档案文件的时间。分别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规范同2.2。 2.2.8保管期限: 按原保管期限分别填入“永久”、“30年”“10年”。 一般将不同保管期限文件分开立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档案数据著录规范.

档案数据著录规范 一、数据准备 数据准备,是指在档案目录信息进入数据库前规范档案目录内容,提供准确有效档案目录信息的工作。案卷不符规范要求的应改正,如没有页码的要补编、松散的案卷应重新装订等。数据准备工作应符合《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DB35/T161-2002)及有关规定,著录目录时,对照档案逐“件”录入,不可直接按原有的目录进行录入。 二、数据录入 (一)文件级目录数据著录要求 1、全宗号:是档案馆给定每个立档单位的代码。全宗号用4个字符(半角)表示,如:“中共建宁县委宣传部”的全宗号为3,应著录为“0003”。全宗号的格式是:×××× 2、案卷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采用按不同保管期限、不同门类或不同载体形态设置,注意,一个全宗内的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用3个字符(半角)表示,如:第12号目录应为012,一个全宗内的目录号不能重复。 3、案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个目录内的案卷号不能重复;用4个字符(半角)表示。(建议各立档单位只编制归档号,案卷号待档案移交进档案馆后由档案馆编制) 4、归档号:是档案室赋予归档文件或案卷的排列顺序号,应据实著录。 5、页号:页号是案卷内文件每页的顺序号,文件中有图文页面为一页;页号著录每份文件首页所在的页号,页号不应有重号,用4个字符(半角)表示,如:102页应著录为0102。(案卷内文件首页的号码存在重码、跳码的现象,应重编页码) 6、文件题名:即文件标题。(是字符型,不得超过80个汉字,全角状态下著录)

(1)原则上照实著录原文标题,不能断章取义,如:题名“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就应照实录入,而不应录入为“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原文有错或漏字的,应照实录入,用“[]”在其后加以说明,如“中共建宁县委关于×××同的任通知”,应录为“中共建宁县委关于×××同[志]的任[职]通知”。 (2)文件题名冗长,超过规定字段长度的,在不丢失重要信息和损伤原意的情况下,可删去冗余部分,节略内容用“…”表示。 (3)对题名中出现“我省”“你局”“本府”等不规范简称的,应据实著录并在其后注明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用“[]”标识。如“关于本局……工作总结”应录成“关于本局[××局]……工作总结”,而不应录成“关于××局工作总结”。 (4)文件有正题名、副题名或题名说明的,正题名能够反映文件内容,按正题名著录;正题名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应同时著录文件的副题名或题名说明,在著录副题名之前加上“:”,如正题名为“开拓创新,实现新的跨越”、副题名为“二○○五年工作总结”,应录为“开拓创新,实现新的跨越:2005年工作总结”。如果字段长度不够,可归纳后著录,用“[]”标识。 (5)文件没有题名的,应依据文件内容拟定题名,用“[]”标识;原文件题名不能揭示文件内容的,如“通知”、“报告”等,应依据文件内容另拟题名附后,用“[]”标识,如:“通知[×××]”,要把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拟写出来,题名拟写应力求反映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文种。 (6)应在字段长度之内,尽量多著录原题名中未提及的其他人名,并在增加的人名两端加上“[]”。例如:“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应著录为“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7)题名中所涉及到的数字,一般都要采用全角阿拉伯数字著录,但是对专用名称则要按原文进行著录。如“一九九一年”应录成“1991年”(如“九一年”应直接录成“1991年”)、但“三中全会”不得录成“3中全会”。 (8)题名中不能出现空格或半角字符,否则数据会出错。标题中出现的英文字母、标点符号要在全角状态下录入。 (9)上级简报信息若干期为一件时,应录为:工作简报“[第××期至第××期]”,但本级简报信息应一期录一条,如、“简报(1)[……]”。 (10)会议记录本的著录:有卷内目录的按目录著录,没有卷内目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浅析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

浅析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 发表时间:2018-11-17T14:33:07.1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何英[导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的要求,阐述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延安市规划设计院陕西延安 716000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的要求,阐述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问题;管理措施 1、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规划档案门类众多,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工程规划等等,在城市建设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城市规划档案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城市规划审批权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在于强化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因此,城市规划档案具有权威性,是城建档案中的“龙头”档案。 2、档案管理要求 城市规划档案建立的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我国政府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即项目建设前期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项目从开始立项到整个工期结束过程中会不断发生属性的变化,例如容积率的调整,规划设计图纸的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建设工程的翻建、改建、扩建、项目产权变更以及道路改造等等。上述这些变化过程当中,同时也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变更已经存档原有规划审批档案,从一个项目建立档案的完整性出发,在对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就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始至终保持一个动态跟踪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规划档案内容的详实、完备、准确、无误。因此,动态管理是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基本方式和要求。 3、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陈旧 很多档案管理人员认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什么价值,那么这种工作态度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心态过于浮躁。而且,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知识结构单一,业务素质低下,对档案的整理、搜集、装订和归档业务非常生疏,对一些关键性的档案材料不知道如何归类和鉴定,这就造成了档案的关键性材料得不到有效地归纳和整理,极大地阻碍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相关设施不健全 很多城市的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没有健全的硬件设施,缺少档案管理必备的基本软件条件,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管理室潮湿、阴暗,导致相关的城市规划档案发霉变质等,影响了这些档案的页面美观和文字显示效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基本没有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而是将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交给建设局、文物局来处理,这极大地影响了城市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4.1 导重视是搞好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抓好规划档案工作。需要有关领导在档案库房及相关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1)在办公用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应保证库房面积,并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密集架等档案装具,设置了档案信息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应责成专人将现有的规划图纸、资料等输入微机,实行微机辅助管理,使每一个规划项目、每一个规划成果形成的档案资料都方便可查。 4.2 提高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1)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自身修养,具备丰富扎实的业务知识; 2)要切实抓好各环节业务工作。要努力拓宽收集渠道,保证收集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实可靠。要明确归档范围,严格遵守各项立卷归档制度,及时整理立卷。要熟悉馆藏,对所管理的档案资料做到了如指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要学习双方面的知识,要不断学习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尽可能多地接触了解规划建设业务,同时要学习新形势下档案管理方面业务。只有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拓宽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工作环境,驾轻就熟地干好此项工作。 4.3 挖掘城市文化特色 挖掘城市文化特色,服务重点地区规划编制。规划档案中蕴含了深厚的城市历史文脉。对规划档案中城市历史文脉进行深入挖掘和对重点地区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研判未来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目标方向的基础支撑。 如在上海世博会园区选址规划过程中,有关人员对规划档案中的上海历史人文风情在空间上的具体体现进行了挖掘、分析和提炼。对档案的开发利用,为世博会园区规划中提出的借力世博契机,帮助黄浦江沿岸大型造船工业整体外迁,实现黄浦江沿岸能级全面提升,保护城市历史遗存,使历史遗存与地区功能、景观融为一体的目标提供了档案支撑。现在,黄浦江沿岸的造船、航运等产业功能已经被世博园区这样更为怡人、更具亲和力的文化地标所取代,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沿岸的文化脉络和“里弄风情”都得到了很好的传承。 4.4 建立统一的档案信息标准 现在几乎各个省、市、县都有自己的档案管理标准,这样多种标准同时存在会严重削弱国家标准的执行程度,造成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协调,最终阻碍一个全国性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也会造成档案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应该加强国家标准的落实和宣传,使得该标准在各个地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开展,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和物质资源浪费,避免档案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重复性和盲目性,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质量,有利于城市规划档案高效性管理和档案资源的优化配置。 4.5 开发档案管理智能化软件系统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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