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检业务与法律
商检收费标准

20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艘次
15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80
(2)
船舶卫生证书
份
60
2
签发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
(1)
船舶鼠患检查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00
b
5001总吨~10000总吨以上
艘次
25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艘次
16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00
(2)
船舶鼠患检查证书
1
封条式
米
0.6
2
卡扣式
(1)
A型
个
1.60
(2)
B型
个
1.80
(3)
C1型
个
1.80
(4)
C2型
个
2.00
(5)
D型
个
2.00
(六)
隔离场(圃)租用费
1
动物隔离场租用费
饲料按实另行收费。
(1)
牛等大家畜
每头每天
5
(2)
猪,羊等中家畜
每头每天
3
(3)
小动物
每只每天
2
(4)
犬
每只每天
5
(5)
猫
每只每天
(三)
木材检尺费
立方米
0.5
60
凡实施木材检尺的,不收重量鉴定、数量鉴定费。
(四)
包装检验、鉴定费
1
性能检验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责任

目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六章附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上述这些规定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也就是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其中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就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品检验的故意,所谓逃避商品检验,即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即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行为,二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即是指行为人将出口商品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
商检法实施条例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 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 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 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 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 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 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 从事报检业务。
3.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 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 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 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 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 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 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 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 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登记。
关于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 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2.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 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 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 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负责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的法律文件,通过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明确检验对象及要求。
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我国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
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民事服务活动。
其特点是:一,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
受委托提供检验鉴定服务,是检验鉴定行为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还是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均是民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8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验检验。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心免予检验。
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1)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第一章海关概述1.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P182.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P21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3.海关机构设置:P21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
4.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P225.海关自由裁量权:P27(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6.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1.海关法:P35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对侵权货物的主要措施:中止放行P414.《海关法》规定了三种事物可以通过向海关提供担保获得提前通关的快捷利益:涉及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要求提供有效地报关单证的当事人,在没有办完相关手续而又急需通关的。
P435.《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HS编码》,该编码是当今最完整、系统科学、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P58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 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协会。
P617.《伊斯坦布尔公约》增设CPD单证册。
8.《伊斯坦布尔公约》《ATA公约》的适用原则:P63自由选择原则;最低便利原则;非互惠原则;适用新公约原则9.《伊斯坦布尔公约》《ATA公约》的差异:结构上;运用范围扩大;单证增加10.世界海关组织(WCO)第三章报关管理制度1.报关:也称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报关单证,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单总价等项内容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的行为。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律法规知识演示文稿 3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 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价款、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2、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又分三类:非法经营、 超范围经营、扰乱秩序,后两种罚则相同。 三、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2、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
构的委托 • 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 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 •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魏振晓
知识结构体系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制度:商检法、条例及58号令 检验鉴定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 商检法(其他)、外贸法1、 海关法2 民商法部分
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3 三资法4 行为法律制度 海商法5 保险法6 合同法7 该部分内容是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先从位阶较高的规章开 始,再讲其上位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法,这样体系顺一些。 商检法有涉及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一并讲解。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的重要意义 • 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 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 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 • 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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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第一节
海关与商检的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一、商检的职责商检是商品检验检疫的简称。1998年 体制改革后,将原来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并为一 处,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 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 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 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或由经政 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 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 鉴定和管理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 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二、海关与商检业务在国际贸易 中的衔接
对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依法进行检验检是使其顺利 通关的前提条件,是构成海 关放行的“合法证明”的组 成部分。
在具体的国贸流程中
要约 检验 承诺 装船 进口报关 签订合同 出口清关 检验 订舱 海上运输 提货
第二节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验检疫的含义及 内容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 (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 岸重量”。
检验时间:货物到达 目的港或目的地时 检验人员:合同规定 的检验机构 检验对象:进口商品
(2)、买方营业处所 检验
检验时间:合同规定的时 间 检验人员:合同规定的检 验机构 检验对象:一些因食用前 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 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 目地港和目的地检验的 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 精密仪器等。
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2001年第2号公告)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 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 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 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 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指 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 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原 木进境后在该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 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1、保护动物、植物与人类生命和健康安全 的需要(法定检验);
2、买卖合同的需要(自行或委托检验); 3 、国际贸易中有关部门的需要(付款结算、 理赔、运费计算、关税计算及待遇)。
作用(一)
保护动物、植物与人类生命和健 康安全的需要(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 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经检验合格并 签发证单后,方准进口或者出口或使用、 销售。
国境卫生检疫 (涉及传染病、卫生监督)
出入境 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
货物检验内容:
1、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2、数量和重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 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3、包装检验:对货物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 检验。 4、卫生检验:对肉类罐头食品、奶制品、禽蛋及 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5、残损鉴定: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 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实用价值的影响。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1、定义: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 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 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 的地或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 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检。 2、复检后,如、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由于卖方责 任所至,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对离开输出国的原木开始施行第 2 号 公告和本通知规定。 2001 年 7 月 1 日以前启运的,不受第 2 号 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作用(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需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要 根据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 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进行检验鉴 定后签发的证书确定货款的支付以及 索赔的金额。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这种检验方法是指交货重量以装运 港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 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交 货品质以目的港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 验货物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 据,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 岸品质。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产地检验) 检验时间: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 检验人员: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 验收人员 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及 包装等方面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 离岸重量” 检验时间:在货物装船时或装船前 检验人员:买卖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 规格及包装等方面 上述两种检验方法卖方对交货后货物 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作用(三)
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的需要
港航企业——承运人、仓储企业等,计算运费、栈租、装 卸、理货等费用 收货人、保险公司——残损、海损鉴定,索赔和理赔的依 据 海关——关税税率及各类优惠关税的确定依据 司法证据文件——积载证明、监装、监卸、集装箱的验箱、 拆箱证明、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 液体提供的油温、空距证明、冷藏箱温度证明、取样或封 样证明等。
资料:入侵我国的外来植物
目前,外来入侵植物共有131种 。其中比较 热点的有:紫茎泽兰,菊科,源墨西哥、哥斯达 黎加;假高粱,乔本科,地中海;单刺仙人掌, 美洲;含羞草,美洲热带;大米草,乔本科,欧 洲;豚草,菊科,北美;空心莲子草,又叫长梗 满天星等,苋科,巴西;水葫芦,鸭舌草科,美 洲热带;微苷菊,菊科,欧洲等。 外来入侵物种已经对中国的生态系统、野生 动植物和遗传资源造成了巨大危害。据不完全统 计,外来杂草引起的农业损失约为每年近9亿元人 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