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
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中油工程字〔2007〕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井控培训机构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求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
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方法一、公司背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最大的石油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公司之一,是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石油化工企业。
公司跨度甚广,经营面积全部达到5000余万平方公里,在海洋、陆地、荒漠、城市等各种条件下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
公司不断探究新的开采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油气资源开采利用效率。
公司拥有的油气管道总长度约12万公里,是世界上跨市场区域最广、沿线辐射人口最多、环境条件最多而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拥有全球最大的液化天然气生产基地,管理着全球最大的石油化工综合体,致力于为全球能源安全保障和经济进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能源和资源。
因此,公司对井控培训管理的重视程度非常高。
二、井控培训管理的必要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而其中最紧要的业务之一就是井控。
井控即是井下作业人员在开采过程中精准掌控井深度和井内压力的关键技术,在这个过程中,人员的工作技术和操作规范的科学性至关紧要。
假如管理不善、培训不到位,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
因而,订立严格的井控培训管理方法显得尤其必要。
三、井控培训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机构设置如下:(一)中央井控培训中心,下设井控培训部、井场培训部、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井控培训的全面协调与管理,统筹编制公司井控培训计划和课程标准,讨论推广新的井控技术、培训工具和教学方法,提出井控培训质量改进建议。
(二)公司各事业部门的井控培训管理工作由事业部门的井控专业技术组负责。
其中,井控专业技术组由该部门领导和井下作业工作阅历丰富的班组长构成,由该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兼任技术管理和培训组织工作。
(三)各作业区的井控培训需由该区的井控教练员主持,分别对各班组开展培训,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
四、井控培训管理的实在内容(一)培训方式1. 理论教育与现场实践相结合。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0〕57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油田企业: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石油行业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与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井、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 2 —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井控管理基本制度第六条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一)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一、本细则由教学设施及装备水平、教职队伍及素质要求、
教学管理及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组成。 二、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 认证。 三、本细则按100分制审核、每项扣分不超过所给标准分。 最后审核实得85分以上(含85分)为甲级,84—60分 为乙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与取换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 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 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分批)
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
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 布。(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考核与取换证管理
第三十条 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 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 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
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关文字上。证书印刷完成后要进行热塑加固。
以上的解读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我处 联系探讨。
谢谢!
附件2
3. 第五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培训类别。“1”代表现场 操作人员培训、“2”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 代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4”代表现场服务人员培
训、“5”代表相关技术人员培训、“6”代表井控教
师培训。 4. 第六~九位数字代表发证年代。如:“2006”代表 2006年培训发证。 5. 后四位数字代表当年发证流水号。如:“0001”代 表当年发证流水号为0001号。
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00中石化井控管理规定(2011.10.10)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
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 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共17条)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共17条)
2.12.3 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 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 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 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 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 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 人员参加。
1、基本要求(共5条)
1.4.三高: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
高产:天然气无阻流量≥ 100×104m3/d; 高压:地层压力≥ 70MPa; 高含H2S: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1000ppm。
1.5.适用范围:
1) 中国石化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 2) 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 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 3) 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参照本 规定执行。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共17条)
(二) “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1.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 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 发的相关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2.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 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 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三)两证的取证/复审:集团公司授权的培训机构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共17条)
2.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 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工程字[2007]437号井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井控培训机构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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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
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
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
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技术人员等;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
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
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
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
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衡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井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井控培训基地资质认证审核细则(试行)》(中油工程字[2005]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证书格式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