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船税新旧标准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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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船税收费标准2020

新能源车船税收费标准2020

新能源车船税收费标准2020一、最新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74号)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文号:公告〔2022〕2号)二、最新收费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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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 2002年1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1999年10月1日 1988年6月10日 2002年11月1日 1997年3月1日 1986年10月1日 人大修改 国务院
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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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名称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 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 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四、招投标相关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2012 九部委《标准文件法令》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FIDIC红皮书1999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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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

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说明(范例)

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说明(范例)

估算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本估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有: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其他工程、专项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等内容。

二、工程概况本项目布设于XXXXX市XXXX区,推荐线起点桩号K1111+172,终点桩号K2346+502,路基宽度26m。

推荐线主线总长度25.33km,拟设桥梁9132m/14座,其中特大桥3728m/2座,大桥5340.5/11座,中小桥63.5m/座,桥梁占路线总里程的36.05%;拟设隧道1679m/2座,其中中短隧道254m/座,长隧道1425m/座,隧道占路线总里程的6.63%;桥隧占线路总里程的42.68%。

拟设互通(含2处枢纽互通)5处,互通主线总长度4.861km,其中主线桥梁3430m/8座,盖板涵190m/5道,涵洞式通道190m/13道;互通匝道共计19.974km,其中匝道桥7.09m;互通与高速公路被交道共3.7km/2处,与二级公路被交道共1.2km/3处;互通处连接线共2.2km/3处。

三、编制依据(公路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第86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的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的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

各省(市)新车船税额2011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共分为7个档次。

自2012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目前,大部分省市新车船税法细则已经出台,个别省市自治区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车船税细则。

.bigon{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FFF;background:#657A8B;}.bigoff{border:1px solid#D1D7DD;color:#203846;background:#E8ECF0;} 现行条例标准新车船税标准新老上限对比计征档次全国标准北京标准计征档次全国标准1.0升(含)以下60-480元360元1.0升(含)以下60-360元0.75倍小型客车(9座以下乘用车)360-660元4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540元0.82倍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660元1倍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1200元1.82倍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2400元3.64倍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3600元5.45倍4.0升以上的3600-5400元8.18倍税法性质:由行政法规上行到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即为其制定的法律。

征税范围:扩大到内部车船新草案第七条:“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更加明确了不登记依然要交税。

计税依据:由载客人数为主调整到以排量级别为准新车船税法(草案)则按排量将乘用车分成七档标准计征,强化了征税区分和消费引导。

这实际上是用“排量”来替代汽车现价,从而体现本税的财产税性质。

税负水平:总体大幅提高“涨多降少”是这次车船税调整给人的第一感官印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泉鲤政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泉鲤政文〔2021〕2号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截至2021年1月9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50件(详见附件1),其中:2020年度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10件,2020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0件。

二、截止2021年1月9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4件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到期失效(详见附件2)。

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文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实施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程序重新拟文公布。

四、已废止或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到期失效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仍在执行、但未列入本目录的,文件起草机关应及时提出,以便续编补列。

附件:1.鲤城区 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2.截止2021年1月9日已废止或到期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鲤城区2021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鲤城区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件)二、鲤城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0件)附件2截止2021年1月9日废止或到期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一、鲤城区政府发布的已失效规范性文件(11件)二、鲤城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已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厦保监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正文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发〔2007〕72号)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确保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销。

中国各种税率一览

中国各种税率一览

附件三:各种税率一览以下税率表收集自网络,税率具有时效性,涉及重要计量请自行详查目录增值税 (2)消费税 (4)营业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6)教育费附加 (7)关税 (7)资源税 (15)土地增值税 (15)房产税 (17)土地使用税 (17)车辆购置税 (17)车船税 (18)车辆使用牌照税 (18)船舶使用牌照税 (19)印花税 (19)契税 (20)个人所得税 (20)企业所得税 (22)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表税税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7%一、销售或进口物除列举的以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货物,除本条项、项规定外,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7%二、加工、修理配劳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理修配劳务,税率17三、农业产包括植物类、动物13%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植物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小吃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品不包括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药用植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油料植征税范围纤维植也属麻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糖料植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其他植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动物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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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每辆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中Βιβλιοθήκη 客车480元大型客车
540元 按自重吨 48元 位 按自重吨 72元 位 按自重吨 36元 位 每辆 60元
货车 挂车 专用作业车 其他车辆 轮式专业机械车 摩托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元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每辆 60元
包括牵引车、 挂车 拖拉机免税
福建省车船税新旧标准对比表
新标准 税目 子目 1.0升(含)以下的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4.0升以上的 中型客车 每辆 商用车 大型客车 540元 计税单位 每年税 额 180元 300元 360元 720元 1500元 2640元 3900元 4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 容量(排气量)分 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 (含)以下 载客汽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 且20人以下,包括电 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 上,包括电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不包含拖拉机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载货汽车 专用作业 车 轮式专业 机械车 摩托车 备注 税目 子目 微型客车 旧标准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240元 发动机总排气 量小于或者等 于1升。 核定载客人数 小于或者等于 9人,包括电 车 核定载客人数 大于9人且小 于20人,包括 电车 核定载客人数 20人以上,包 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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