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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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2019年文档资料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2019年文档资料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张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浅谈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浅谈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浅析在我国,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表现多、小、散、低等明显特色。

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以前对全国小作坊作过一个初步统计,有四十余万户。

大部分小作坊都是 10 人以下,小摊贩和小餐饮绝大部分都是“夫妇店”,人数较少。

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在乡村街巷、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街区,家产基础单薄,经营环境较差,设备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伍,管理系统不健全,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广泛较低,好多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操作技术,不认识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熟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肩负的义务,这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相较于2009 年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增添了一个“等”字,这主假如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据不完整统计,我省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和小食店总数目约40 万家,《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尽可能多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归入管理范围,对基层指导和增强“三小一摊”拥有重要作用。

同时,我省接踵公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详细认定条件及雅致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方法》,作为对“三小一摊”管理方法的增补。

“三小一摊”管理规定从政府职能、主体责任、社会监察、行政处分等方面对怎样增强看管进行立体化表现。

一、充足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引和监察“三小一摊”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三小一摊”监察管理的工作职责的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依照法律、法例和上司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三小一摊”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辅助看管责任。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事故原因
仓库内易燃物品堆放混乱,缺乏有效 的防火措施。
安全管理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防火意识薄弱。
教训与建议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易燃物品的 存放和防火措施的落实。
THANKS.
事故原因
安全管理问题
某小型加工厂因操作不 当引发火灾,造成较大
财产损失。
操作工人违反安全规定, 使用易燃物品处理不当。
缺乏安全培训和监管,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教训与建议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制 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提
高消防安全意识。
案例三:某小型仓库的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某小型仓库因存放易燃物品引发火灾, 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05
03
紧急疏散人员
在火灾发生时,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遵循安全出口指示,保持低姿、用湿 布捂住口鼻等自救措施。
04
配合消防部门工作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应配合消防部门 工作,提供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相关 信息。
火灾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场所特点和实际情况,制 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 织、救援程序和资源调配方案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02
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01
确定“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和落实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02
为“三小”场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
03
要求“三小”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
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小商店的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某小商店因电线老化短路引发火灾,造成财 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食品三小

食品三小

四、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禁止条款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10
(二)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油条铝超标案.avi
(三)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食品三小义务
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
(四)亮证经营义务(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
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注意:1、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
五、法律责任
小作坊、小经营店法律责任
11
(一)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科 罗书明
一、食品三小
二、食品三小义务 三、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保证 四、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禁止条款
目录
CONTENTS
五、法律责任
一、食品三小
食品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 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 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 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流动商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随意摆设摊点 的商贩。(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三小培训ppt课件

目录
一、“三小”概念
五、食品摊贩
二、一般规定
六、协管员
三、食品小作坊
七、法律责任
四、小餐饮
八、结束语
一、“三小”概念
小餐饮
• 固定经营门店 • 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 • 小餐馆、小吃店、小饮
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 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
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
• 生产条件简单 • 经营规模小 • 从业人员少 • 个体生产经营者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 四 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监督管理与服务
(二) 协管 员职 责
(三) 建立档 案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 员法律、法规、食品安全 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 培训,对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 进行免费培训,发放宣传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图 册、宣传单等。
七、法律责任
(一)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 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 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 、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 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部开启。

7、必须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三小专项整治培训课件

改进建议
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提出具体 的改进建议,包括调整培训内容、改 进教学方法等,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 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行动。
具体来说,三小专项整治针对的 是一些规模较小、经营条件不规 范、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餐饮和
小食品经营单位。
整治行动旨在通过加强监管、规 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
三小专项整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小餐饮、小食品店、小摊贩等经营单位往往存在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不稳定等问 题,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给公众的健康带来威胁。
通过专项整治,可以有效地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 安全。
三小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04
Hale Waihona Puke 05三小专项整治的目的是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加 强对小餐饮、小食品店 、小摊贩等经营单位的 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
整治行动的意义在于
可以有效地规范经营行 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 全。
可以增强公众对食品安 全的认识和信心,提高 食品安全意识。
可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 监管效能。
02
三小专项整治法律法 规及政策解读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概述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
与参与度等。
评估时间
在培训结束后进行,以 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分析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包括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等 ,以了解整体培训效果。

三小专项整治培训课件课件


详细解读《三小食品卫生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和 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营养标签 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三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条件、食品安全 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实际案例分析
选取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三小食品安全事件,如非法添加、假 冒伪劣等案例,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以及应吸 取的教训。
小摊点
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利用亭棚、流动车辆等设施设备,以即时制作、 销售食品为主,经营规模较小且无证无照的食品经营者。
小餐饮
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活 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三小专项整治的必要性
01
保障食品安全
工作原则
强调三小专项整治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统 筹协调、综合治理等原则。
三小专项整治技术标准及要求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包括未经规划审批、违反工程 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环境治理标准
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的具体标准,包括空气、水、噪音、垃圾等方 面的治理要求。
经营秩序规范标准
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小专项整治的目标和意义
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提高三小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市场秩 序,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 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02
三小专项整治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概述
验收评估阶段
注意事项
制定验收评估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步骤,包括 现场验收、综合评估、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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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纳入管理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约有18万家,由于事关民生,老百姓对此普遍关注。

自今年6月1日起,三小经营者将持证上岗。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搜集的三小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煎饼果子、肉夹馍、火烧,这些街边小吃在让人们泛起口水,成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

如何保证街边美食安全?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宽进严出免费登记备案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

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据初步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关于小餐饮,据调查摸底,我省有9万多家,这些小餐饮客观上长期存在,在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本身因分布广、散、乱,硬件设施较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等特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亟待加以规范。

陕西、河北、辽宁、湖南、浙江等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小餐饮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参照有关省份做法,条例将小餐饮纳入了立法调整范围。

确定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业态特点和监管实际,条例坚持权责明确、事权下移的原则,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一是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采取递进式设计,一般规定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二是合理设计罚款起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保证法律责任体系完整。

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四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省33万人从事小作坊小餐饮《条例》弥补立法空白据初步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特别是解决弱势群体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同时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他表示,这些业态的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一直是基层食品监管的重点难点,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权、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

宽进严管《条例》为生产经营划定负面清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在政府职能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在部门职能方面,《条例规定》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杨利表示,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

其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

此外,《条例》在监管方面突出了服务理念,通过统筹规划、改善经营环境、免费组织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管实现无缝对接《条例》护航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点多面广量大,服务百姓生活,既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管理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刘本功介绍说。

他表示,《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详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三小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对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一一作了详细表述,为监管无缝对接、减少监管盲区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级食安办将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责任认领,健全衔接机制,落实评议考核,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以强有力地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事关民生的这部《条例》全面得到贯彻。

刘本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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