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

合集下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审计署、卫生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人社部发﹝2009﹞51号【发文日期】2009-05-25【实施时间】2009-05-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

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巩固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化、 规范服务流程 , 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 、 阶梯型
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 根据 当地实际 . 同有 关部门完善创 业 会
请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 。 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 。一 。年 五 月 四 日
场地 、 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 , 制定大学生创业 园区房租补贴 、 经
( 制定方案 , 二) 抓好落实。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计
划制订实施方案 . 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 将 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 开展年度 工作总结和绩效考 评 。 将考评
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加强工作调研 和业务指导 , 及时解决问题. 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 突出重点 , 三) 强化推动。 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 领域) 工作
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 中
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 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 为大学生创业 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 同有关部门 , 四) 充
分整合政府 、 企业 、 高校 、 社会 团体等多方资源 , 发挥小企业创 业基地 、 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 区和孵化基地 的优势 , 科 建立
行动之 间的协调配合 . 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指 导 思想

贯彻 落实党 中央、国务 院促进 以创业带 动就业 的战略部
署, 坚持政府促进 、 社会支持 、 市场导 向、 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 ,
发挥政府部门 、 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 校的职能作用 , 动社 调
会各方面力量 . 采取一 系列鼓励 、 引导和扶持措施 , 强化创业意
划. 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 的地方组织实施。

2018年8月份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好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特别是强调我们的各项政策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要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发展条件、着力解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的特殊困难,着力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各项政策的倾斜力度。二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指导意见》提出要从10个方面强化各项到村到户到人的精准帮扶举措。这10个方面是:加大产业扶贫力度,全力推进就业扶贫,深入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加强生态扶贫,着力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强化综合性保障扶贫,开展贫困残疾人脱贫行动,开展扶贫扶志行动。《指导意见》提出要从4个方面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短板,即加快实施交通扶贫行动,大力推进水利扶贫行动,大力实施电力和网络扶贫行动,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善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加强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和科技等各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攻坚。
外资政策
8月04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摘要
今年以来,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贬有升,弹性明显增强,市场预期基本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也大体平衡。近期受贸易摩擦和国际汇市变化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出现了一些顺周期波动的迹象。为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年8月6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外汇市场监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逆周期调节,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8月10日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组织实施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8〕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5•【文号】人社部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对于地方确需新增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51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5.25
【实施日期】2009.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审计署、卫生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
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

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