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般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般调查程序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领导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和领导,例如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都有相关的调查机构。
同时,还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如建筑、环保、电力等部门。
在组织和领导方面,需要明确调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和目标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及周边环境、事故过程、火灾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
在调查的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同时,要确定调查的目标,即找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1. 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部署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之前,需要制定调查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明确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同时,确定调查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调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合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现场勘察和收集证据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首先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搜集现场的痕迹和证据。
这包括勘察事故现场的地形、建筑结构、火灾痕迹等,收集相关的物证和技术数据。
同时,要对现场进行摄影和录像,记录现场的情况和过程,以便后续分析和研究。
3. 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这包括查阅相关的记录和文件,了解事故前后的情况和过程,以及事故有关的报告和调查资料。
同时,要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定性和定责。
4. 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需要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这包括火灾现场的目击者、事故受害人、扑救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通过询问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和过程,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同时,要对相关人员的证词和证言进行核实和比对,找出事故的真相。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准确,并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查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现场勘查;(二)相关人员询问;(三)证物收集;(四)资料梳理。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应当做到如实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扩散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询问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证物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地进行,确保所采集的证物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资料梳理应当把握调查方向,深入分析火灾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火灾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结果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签署,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原因;(二)责任认定;(三)相关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猜测、武断结论。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协调,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客观、科学公正、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科学可靠。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注重技术分析,不得因竞争关系或权力地位对专业人士进行打压和限制。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对调查情况的监督,增强公众对调查工作的信任。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掩盖事实和压制证据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调查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领导小组和各类专家组成员。
2.勘察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证据。
3.调取资料:调取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记录和视频等证据。
4.取证调查:对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和资料。
5.技术分析:对火灾事故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
6.制定调查报告:对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形成调查报告。
7.上报审批:将调查报告上报审批单位,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调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工任务,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调查技术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视现场勘查和现场实验,对火灾现场进行系统的勘查和分析, 确保调查工作的真实可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机构和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综合分析、科学评判、严格执法、公正公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第五条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火情,并对火灾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向上级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复杂、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调查要点第十一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失踪情况;(三)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情况;(四)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救援工作情况;(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火灾事故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明其责任。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结论或者报告,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涉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概况在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XX派出所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报警求助,同时通知了相关部门和领导。
经过及时救援,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部分设施和文件资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调查组成立及调查范围在第一时间,派出所领导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调查组由XX领导担任组长,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此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精心安排和组织。
调查范围涉及火灾现场的勘查、听取目击证人证词、审核监控录像资料等。
三、调查过程1. 火灾现场勘查调查组首先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
发现火灾现场主要有烧毁的文件柜、桌椅、电脑等设施,烟雾弥漫,可见明显的火灾痕迹。
据初步勘查,火灾起火点位于XX办公室,火势蔓延迅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 目击证人证词调查组还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耐心的讯问,了解到火灾发生时,当班值班人员正值午休,得到其他同事的挖搞惊醒后立即进行了紧急疏散并报警。
目击证人描述了火势的蔓延过程和其所见情况,对于事故的原因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 视频监控资料审核调查组进一步审核了火灾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确认了火灾发生的时间和过程。
视频资料显示,火灾起因是由一台老化的电脑电源线短路所引起,其电线连接处存在明显的老化现象。
四、结果分析经过全面调查,调查组得出了以下结论:1. 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是一台老化的电脑电源线短路所引起;2. 调查组认为火灾发生的时间正好是由于当班人员午休,错过了电脑老化情况;3. 对于财产损失的定性和定损金额的鉴定,调查组将与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确认。
五、整改措施鉴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措施:1. 对派出所内部的电脑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电源线和电线等老化设备;2. 加强值班人员对设备的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类似火灾事故不再发生;3. 做好财产损失的清点和整理工作,制定具体的赔偿方案并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案件调查情况;三涉案物品清单;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五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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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程
火灾事故调查规程
为了掌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火灾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它是一份详尽的文档,用于引导专业人士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时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份适用于大多数情况的火灾事故调查规程。
1. 事故情况
首先应获得火灾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火势大小、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 现场勘查
对火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是必须的,应该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
勘查应仔细检查建筑物的结构、建筑材料、火源和可能损坏的设备。
同时搜集现场的物证和痕迹,包括残留的油漆、化学品、电线、灰烬等。
在搜集物证和痕迹时应避免破坏痕迹。
3. 相关人员和证人
应向可能涉及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和证人收集信息,包括现场目击者和事故员工。
在收集信息时应准备好一份详细的调查表格,并记录所有谈话的细节。
4. 调查记录
收集和获得所有的现场信息后,应准确地记录下来。
对所有的证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制作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的时间、地点、火势大小、可能的火源和能加重火势的因素等-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等- 火灾现场勘查的结果、搜集证据的方法和证据的意义- 证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调查人员的意见和结论
5. 调查结论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解析和分析之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做出结论。
鉴于现场勘查、证据和谈话记录的结果,结论应所有有效证据的基础上,而不是根据偏见或猜测。
火灾事故调查规程是确保火灾事故调查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关键因素。
当特别资深的消防队员不够时,应考虑雇佣专业的火灾调查机构来进行结论和分析。
在调查期间,遵循标准规程并避免对场地的破坏,这有助于确保火灾事故的真实原因得以查明,同时也有助于未来类似火灾的预防和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