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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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关税案1. 案例背景1.1 美国对中国钢铁的贸易争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

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并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并提出了申诉。

1.2 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全球组织,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有一套涵盖各个方面的规则,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行动,则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2. 案例过程2.1 中国的申诉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并于2018年向WTO提出了申诉。

中国主要指责美国以下两个方面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应平等对待。

•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SGA)的规定。

2.2 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2.1 协商阶段在申诉提交后,双方成员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

2.2.2 争端解决小组阶段争端解决小组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决。

他们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并就争端的合法性和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裁决。

2.2.3 上诉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和裁决上诉请求。

2.2.4 执行阶段如果最终裁决支持申诉方,并认定被告国违反了WTO规则,被告国应采取措施以遵守裁决。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wto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wto保障措施案例分析目•wto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wto保障措施规则的发展趋势及展望录CATALOGUEwto保障措施规则概述0102保障措施的定义保障措施的目的和原则01020304保障措施与其他wto规则,如关税、配额、反倾销等,密切相关,但又有其独特性。

保障措施通常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临时性限制,而其他规则通常是针对整个类别的产品。

保障措施通常是在其他规则无法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时采取的最后手段。

保障措施与其他wto规则的关系CATALOGUE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必须是在国际收支困难时采取的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必须是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的010203040506必须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必须设立专家组进行裁决必须事先通知其他成员方并设立咨询点必须给予其他成员方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诉权必须遵循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CATALOGUEwto保障措施案例分析案情概述2002年,美国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中的“201条款”,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进口钢铁征收20%以上的关税。

此举引发了全球贸易争端,涉及多个WTO成员国。

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则,特别是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

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因为这些措施对进口钢铁的歧视性关税超过了允许的限度。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并进一步指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取消数量限制。

保障措施的使用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WTO的相关规则,避免引发贸易争端。

争议焦点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专家组裁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0102案情概述争议焦点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030405欧共体牛肉进口限制案0102案情概述争议焦点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案例启示030405中国轮胎出口限制案CATALOGUEwto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保障措施调查应对策略中国遭遇的保障措施调查及应对熟悉规则加强合作中国如何应对wto保障措施规则中国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的机遇与挑战机遇WTO的保障措施规则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合法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

WTO农业规则与案例

WTO农业规则与案例
WTO农业规则与案例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农业协定》的规则
一、形成过程 二、主要内容
背景
一、形成过程
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 农业保护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之中
以至于在1964年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多
四、加入WTO对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 烤烟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国 际比较优势明显。但近二十年来,我国农产品成本平 均每年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小麦、玉米、大豆、 棉花、油菜籽等大宗粮、棉、油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 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以2007年11月为例,我国大 米、小麦、玉米和大豆的价格比国际市场(离岸价) 分别高出8.6%、26.0%、32.1%和38.0%。据国家物价局 等相关资料计算,1997-1998年中国小麦、玉米、大豆 生产成本比美国分别高21%、31%和51%;小麦、油菜籽 的生产成本比加拿大分别高165%和191%。
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 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农业 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三大利 益集团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 (由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 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 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乌拉 圭组成)。 谈判的目标是,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 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 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 在的扭曲现象。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 益冲突,谈判曾数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 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 达成了《农业协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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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案例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1] WTO的决策程序?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

无任何成员方反对;2、简单多数。

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

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法律地位不同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

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

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

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

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1、由被审议的成员方所提交的全面报告;2、由世贸组织秘书处根据自己职权所准备的报告及其它通过实地考察得到的关于该成员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最惠国待遇原则[1]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类型及特点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方根据条约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WTO最惠国待遇的本质:是要求各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类型:(一)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

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

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三)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特点(一)多边互惠性: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方,任何双边互惠关系都自动转化为多边互惠关系。

(二)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是与有条件相对应的。

而WTO则倡导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此作为其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2]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一)《GATT1994》第18条的规定(二)《GATT1994》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规定(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规定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第五章国民待遇原则[1]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政府采购例外、差别运费例外、特殊补贴例外、电影片的例外第六章关税减让原则[1] 关税的概念、作用关税是由一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作用: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最古老、最有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工具。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收入仍是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制定的关税政策被称为财政关税。

2、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目的的关税为保护关税。

3、调整进出口结构或总供给及总需求等。

[2] 与其他类型的进口保护政策及手段相比,关税保护有何特点?1.间接性。

2.非歧视性。

3.公开性和透明性。

4.稳定性。

[3] 关税减让三原则:关税保护、关税削减及关税约束关税约束的概念:每一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必须载入关税减让表中作为该轮谈判法律文件之一,成为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义务。

[4] 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的“关税约束”可以选择那些方式?1、对现行税率加以约束。

2、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削减税率。

3、采用“上限税率”来约束其关税。

第七章禁止数量限制原则[1] 数量限制的概念?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对来自国外的某些进口商品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当进口超过规定限额时即禁止进口或征收较高关税。

它属于政府行政措施,素有便捷迅速、立杆见影之功效,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

第八章反对不公平贸易原则[1] 构成补贴的条件1、它是成员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财政资助2、它采用了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的形式第九章透明度原则[1] WTO成员国如何遵循透明度原则?1、成员国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法律、法规、条例和条约等;2、成员国采取的提高货物关税、费用以及征收税、费的方法等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实施;3、成员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以公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第十章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原则[1]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由实施数量限制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①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②不能不合理地完全禁止任何商品的输入;③不应阻碍商业样品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④建立、维持或加强进口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须的程度,或货币储备不足的成员方,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须的程度;⑤一成员方国内政策应适当注意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性;⑥有关成员方应逐步放宽按本条款规定而实施的限制,当情况改善,已无必要实施限制时,应立即取消限制。

第十一章 WTO《农产品协议》[1]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市场准入”包括哪些措施?1、非关税措施要关税化2、削减关税税率3、保证最低市场准入量4、特殊措施,即允许某些国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暂缓关税化。

5、紧急措施,即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1] 风险评估的概念?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2] WTO各成员方应如何确定适当保护水平?①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产生和传播而给生产或销售带来的损害;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控制或根除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通过其他途径限制危险的成本比较。

②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各成员方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以推动协议的实际贯彻。

④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的限制。

⑤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依据包括由其他成员方适用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料在内的现有资料临时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在此情况下,成员方应谋求获取为更加客观地评估危险所必要的额外资料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相应地复查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⑥如果某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有可能限制其出口,并且该措施并非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为依据制定的,可以要求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3] 如何理解SPS协议?第一,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理解及适用。

《SPS协议》并不要求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相同的产品标准。

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就允许采取歧视性的标准。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此仅局限于进口成员国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会武断地或不公正地歧视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成员”;第二,关于维持“高于”国际水准的保护。

协议指出,成员国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基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措施,这就等于允许成员国背离国际标准;但它同时又强调,实行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保护必须有“科学依据”并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第三,关于“适当”的保护水平。

协议要求其成员国“将不利的贸易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制”。

第四,缺乏科学依据时能否采取紧急措施。

协议规定,在遇到如疾病传播等紧急情况时,“如果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成员国也可以暂时采取建立在现有信息基础上的措施”以作预防之用。

但此后还应及时从其他信息获取“客观的”、“必须的”风险评估支持。

第五,对发展中国家差别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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