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五条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八)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施工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鄂建〔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对于增强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把握工程总承包的明显优势,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着力引导当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产业化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覆盖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精简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建筑工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许可的要求1. 申请施工许可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资质,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权威认证机构的检验合格。
三、施工许可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3.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4. 现场评估合格后,发放施工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5. 施工单位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 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安全工作报告。
5. 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1.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违法建设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如果施工单位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
如有需要,将及时发布修订版本。
3. 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本为准。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对于保障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并加强对施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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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___号)、《______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___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dab0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3.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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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九)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
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
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本实话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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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正确。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因此B错误。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因此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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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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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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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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