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培训ppt

安全生产法培训ppt安全生产法培训PPT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基础知识1.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1.1 目的安全生产法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强制性的法律。
1.2 意义(1)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3)加强生产安全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4)促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2.1 重视预防事故预防是生产安全工作的核心,必须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
2.2 知识为先导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2.3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生产安全工作要实现分级管理,各级单位和各部门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2.4 综合治理,综合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生产安全的综合管理和全面治理。
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3.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 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操作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3.3 安全设施和设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及时消除危险隐患。
3.4 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损失。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实施与监督1.安全生产的实施1.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比照质量管理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1.2 安全教育与培训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1.3 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企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控制和管理。
1.4 安全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应及时维修、保养和更新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可靠有效,如确因设备老化、无法维修更新、不能符合企业升级再制造或非实质性改性等原因而需淘汰的,应在相应时期内淘汰。
2024版年新版《安全生产法》培训ppt课件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要求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04
装备配置要求
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提高队伍整 体素质和实战能力
02
05
根据企业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合理 配置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实现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
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完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安全职责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
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完善及实践案例分享
实践案例分享
某煤矿企业通过加强班组建设,提高了一线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成功避免了多起潜在的安全
事故。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制度,对安全 生产事故进行严肃处 理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明确责任范围、考核 标准和奖惩措施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确保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单位 内部得到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
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 订,确保其适应生产经营单位 的发展需要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等。
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造成 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造成他人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 偿损失、消除危险等。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及适用条件说明
03
最新安全生产法图文培训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他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 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2024)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 劳动。
工伤保险制度
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9
《消防法》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2024/1/29
火灾预防制度
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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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及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01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决定、执行与
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02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03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2024/1/29
初始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于初创阶段,主要 借鉴苏联等国家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法规 。
发展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 日益突出,国家开始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确保生产安全。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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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措施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 装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等。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 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 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在 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共5篇)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共5篇)第一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教学目的:通过此次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教学内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法主要增加了几个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除对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还要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罚金20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金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一、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安全生产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同时,安全生产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安全生产不仅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还面临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今年8月31日,新安法公布以来,我从修改后的整体进行了一次浏览,其主要修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总则共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共9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5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法律责任工20条,附则共2条)。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安全法的历程
第一次修正 2009.8.27
第三次修正 2021.6.10通过, 2021.9.1实施
安全生产法修订 2002.6.29通过, 2002.11.1实施
第二次修正 2014.12.1实施
安全法的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 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 的16起,
PART TWO
第二部分 新安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 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①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②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③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 罚款的金额更高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一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 惩戒力度更大
.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实行终身行业和职 业禁入。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新安全生产法讲义

新安全生产法讲义新《安全生产法》讲义一、概述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而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讲义旨在使全体员工熟悉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建设、运输、科研、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岗位责任。
(3)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1)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时更新和调整。
(2)企业应依法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2)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相关技能。
4.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1)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责任与义务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如下:1. 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1)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2. 员工:(1)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新安法培训课件

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学习课件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从五个部分,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第一部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1、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条)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条)第二部分理念、方针、原则和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第3条)2、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3条)第三部分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115条)第四部分内容特点《安全生产法》七章,一百一十九条。
它的内容特点体现十六个字。
重在防控、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
1、重在防控。
安全生产法设置的许多条款都体现预防为主的理念,重在预控,根在治理,规定了许多制度、机制,包括安全投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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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七、有关协会组织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1.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3)晋升职务。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7项。
此处略,详见上节“三.2”。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此处略,详见上节“三.3”。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7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