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文化[1]

合集下载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一、介绍中世纪西欧法学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对后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

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

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

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

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

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

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

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

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

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

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

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

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洲中世纪法律

欧洲中世纪法律

契约法
早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契约法不发达,缔结契约必须遵守严格的形式才能生效。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和罗 马法复兴以后,契约法逐渐发达起来,双方同意成为契约成立的基本条件。契约种类也日益增多,除买卖契约外, 还有借贷、租赁、承揽、雇佣等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教会法调整,结婚需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地区,父权制盛行;在采 用日耳曼法的地区,成年男子即不再受父亲的控制。教会法禁止离婚。有的地区,例如法国北部,实行夫妻财产 共有制,另一些地区则承认单独财产制。中世纪主要实行法定继承,并确定了长子继承制,即领地和爵位由长子 继承。有些地区(例如法国南部)因受罗马法影响,也实行遗嘱继承。
刑法
9~11世纪,植根于日耳曼成文法时代的某些原则仍在实行。如犯罪者的近亲属、同村居民应对其罪行负连带 责任,加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赔偿金。但统治阶级逐渐把犯罪视为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而 由国家政权进行惩罚。刑罚是非常残酷的,国事罪和宗教罪的刑罚尤其如此。公开的等级不平等,法官任意适用 法律、任意确定犯罪和刑罚,是封建刑法的共同特征。
中世纪东欧、北欧法律
拜占庭法律 俄国法律
东正教教会法 北欧法律
拜占庭法律
罗马帝国灭亡后,拜占庭东罗马帝国,从7世纪开始向封建制过渡,至11世纪末基本完成。为了使罗马法适应 封建关系的发展和保护贵族利益,帝国政府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例如8世纪颁布的《法律汇编》和 9世纪末的《巴 西尔法典》等。这些法典是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基础上编纂的,由于斯拉夫人相继入侵,这些法典也吸收了 不少斯拉夫习惯,促进了大封建领地的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教会法
自12世纪开始,天主教教会法以《格拉提安努斯教令》(约1140)的编纂为主要标志,进一步发展起来。 教会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体现了作为西欧封建制度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的罗马天主教会权力的加强。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方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翻 译与传播、法学教育的交流与 合作以及法的融合对于促进 全球法治发展、推动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 动全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和丰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各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体系。

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治理念

中世纪的法治理念一、引言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治理念开始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历了许多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法治理念也随之发展。

二、中世纪的法治理念1. 法治的起源在中世纪初期,欧洲社会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封建制度下,地主拥有土地并掌握政治权力。

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人们开始对封建制度提出质疑,并开始寻求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这种需求促使了法治思想的出现。

2. 法律与神权在中世纪早期,教会对于法律具有很大影响力。

教会认为,所有人都应该遵守上帝的旨意,并且只有教会才能解释上帝意愿。

因此,在这个时期,法律与神权密不可分。

3. 君主与法律在中世纪后期,国家逐渐取代了教会成为最高权威。

君主认识到自己需要一套法律来管理国家,并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以君主的意愿为中心,但也考虑了社会的需要。

4. 法治与民主在中世纪后期,民主思想开始出现。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由人民制定和执行的,而不是由君主独自决定。

这种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中世纪法治理念的影响1. 法治原则中世纪的法治理念为现代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

例如,公正、平等、合理等原则都是从中世纪发展而来。

2. 民主制度中世纪后期的民主思想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人们开始认识到,政府应该由人民制定和执行,并且应该遵守法律。

3. 法律体系中世纪各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欧洲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四、结论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治理念开始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治思想逐渐发展,为现代法治原则、民主制度和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
•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创建于1087年。说起波伦亚大 学,在西方是赫赫有名的。这座11世纪通过契约 和特许建立起的大学,属于最古老的大学,其传 统据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成为后来许 多欧洲大学建立的模式。这所大学的雏形发源于 学生与教授之间松散临时的组织关系,其具体建 立时代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但正是这种大学的原 始形态,以及从中体现出的那种朴素自然的人文 理念,在今天看来,仍然对的教育制度有着启发 的力量。
中世纪法律文化[1]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中世纪的评价
•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统治了欧洲的意识形 态领域,古典的人文精神丧失,神的意志
主宰了一切,而人的尊严被抹杀,人性被 压抑、人的创造力被扼杀。西方进入了“黑 暗时代”,文化陷入了一个落后的时期。但 是,在法学家们的眼中,中世纪的法律文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罗马法
•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既指古罗马的法律,也指东、西罗马
帝国时期的法律。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法 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公元7到9世 纪,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
影响至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在 西欧,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国家”在 推行日耳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按
中世纪法律文化[1]
中世纪法律适用分布
• 10-14世纪 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开始被 西欧许多国家适用
• 教会法进入鼎盛时期,与世俗法并行适用 于基督教国家
• 日耳曼法在各蛮族国家地方分散适用
• 三大法相互融合、借鉴,在中世纪并行适 用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欧洲中世纪地图
日耳曼法
•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克尔为主要制度的 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 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 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它作为 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 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在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后,西欧进入封 建割据时代,日耳曼法的原则与制度在罗马法融 合的基础上转变成分散的地方习惯法。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日耳曼法的特点
•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
表现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日耳曼法律文本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化却有着极大地发展,这一时期不但有许
多著名的法典,也形成了西方近代法律的
三大渊源,为现代西方各国的立法奠定了 基础。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中世纪著名法典
•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 法兰克国王《撒利克法典》
• 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教会法大全 》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罗马法的影响
• 德国 13世纪开始就已广发使用罗马法
• 西班牙 罗马法学家吸收《国法大全》的 原则和精神,为王室编纂《国王法典》, 并制定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
• 英国 吸收了罗马法的原理和思想 •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中世纪的三大法
• 罗马法 • 日耳曼法 • 教会法/寺院法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中世纪法律适用分布
• 5-9世纪 原西罗马帝国上的土地上建立起 的“蛮族”国家适用日耳曼法
• 东罗马帝国及西罗马帝国上的被日耳曼人 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 教会法尚处在形成时期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日耳曼法的影响
• 法国 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区 • 德国 无论是全国通行的普通法还是各邦的
邦法都以日耳曼法为主要渊源 • 英国 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发展
起来的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教会法
•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 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在 中世纪指罗马天主教的教规准则),对于教会与 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 、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 的结果,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 用罗马法。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罗马法的特点
•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而公法却不甚发展 •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 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教会法鼎盛时期(公元10至14世纪 )
•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 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乘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正式 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 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到13世纪初教皇英 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利达到顶峰,教皇几 乎成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 宰。
• 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 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 渐形成惯例。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 确认。教会法就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产生的 。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世纪法律文化[1]
教会法形成时期(公元4至9世纪 )
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 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公元756年 ,法兰克国王丕平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 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独立教皇国。此后 ,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 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 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 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 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中世纪法律文化[1]
罗马法的复兴
•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 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 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其作用与价值 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 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 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 断扩大。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