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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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甘交办〔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交通委,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全省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现代运输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束缚,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全面提速公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我省交通建设现代化、立体化、产业化、惠民化和国际化,努力开创“五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6873”交通突破行动,持之以恒地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性成果。

交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障碍基本消除,具有西部特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

立足交通运输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破立并举,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统筹推进,有序展开。

——依法推进改革与立足行业实际相结合。

以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为重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近年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成果显著,很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建成,这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尤其是公路交通在全国交通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城乡交通活动的主要手段,是物流、旅游等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公路交通建设、深化公路体制改革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此,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公路建设、优化公路管理提供了重要方向。

一、背景国家交通强国建设战略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交通体系,确立了中国交通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其中,公路交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承载着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任务。

因此,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的发布,也是按照这一目标和方向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我国交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深化公路建设改革公路建设是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因此,交通运输部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公路建设改革的举措:1.加强投融资体系建设。

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积极推动PPP模式发展,拓宽公路建设的融资渠道,提高公路建设的资金筹集效率。

2.加强项目管理。

通过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减少建设期间的不利影响。

3.强化重点项目建设。

对于重点区域、重要节点、交通瓶颈的项目,加强建设资金的保障,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优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深化公路体制改革公路体制问题是制约公路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深化公路体制改革,可以更好地促进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有效实施,交通运输部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公路权属、管理、运营、监管“四统一”。

即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统一管理公路权属、统一管理公路运营、统一监管公路安全、统一服务公路用户,实现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统一调度和全面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6.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5.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权威解读《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权威解读《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权威解读《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公路建设与管理有何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张德华。

核心提示传统的发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结合不够紧密,管理成本高、协调工作量大。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

记者:我们了解到,交通运输部在很早之前就开始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试点研究,这种模式有什么优点?张德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11万公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矗但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今后普通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

多年来,我国公路建设主要采用传统的设计、施工平行发包模式。

这种发包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管理,设计和施工界面清晰,但也存在着因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设计变更多、管理成本高、协调工作量大等问题。

为了探索研究设计施工总承包(简称“总承包”)模式,交通部于2006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福建、广东、河北和北京等省市实施了试点工程。

2008年,部组织开展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相关研究工作。

此后,各地先后有多个公路项目采用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在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利益共同体,设计可充分考虑施工可行性,针对施工特点开展精细化设计,控制造价,整合资源;总承包单位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这种单一的权责界面有利于发挥总承包单位的能动性,有利于开展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施工,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

为推动和规范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管理,2011年,部公路局在前期试点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委托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起草《办法》初稿,组织相关单位对试点省份、试点项目和相关行业进行调研。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公路体制改革意见
七、有关要求
(十八)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部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推进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十九)积极开展试点,稳步推进改革。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管模式、代建模式、监理改革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方案报部备案。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要稳妥可靠,既要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又要因地制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要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以推广。

(二十)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建设。

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试点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健全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制化。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13日。

河惠莞高速公路自管模式改革试点实践

河惠莞高速公路自管模式改革试点实践
河惠莞高速公路位于广东省河源 市,项目采用政府还贷模式,实施“省市 共建”模式。路线全长151.72公里,采用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整体式路基 宽度26米,设计时速100公里,概算总投 资约为160.93亿元。
试点的方案
自管模式试点主要是以公开招标形 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由监理单位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 员组建管理中心监理部,从而实施自管模 式改革试点工作。
创新自管模式的目的是精简管理层 级,提高管理效能,明晰主体责任,实现 一体化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3 个方面 :研 究项目法人的监理资格、职责和法律责任
的可能性 ;研究在自管模式下,如何建立 高效的项目一体化管理体系,完成全部项 目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工作 ;研究在自管 模式下引进“互联网 +”等高端技术的信 息化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现场管控, 提高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等的探索之路。 改革试点原则包括精简优化、稳定发展、 行业引导、容错纠错。
58 建设 /Construction
河惠莞高速公路自管模式改革试点实践
文 广东省南粤交通河惠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章效炎 赖斌强 陈亚运
自管 模 式 是 指 公 路 建 设 项目法 人 统 一负责项目的 全 部建 设 管 理 工作 和 监 理 工作。自交通 运 输 部 提出公 路 建 设 3 种 模 式 以 来,我 国 部分 省 市 地 方开展了相 关 改 革 试 点,广 东省 依 托 河 惠 莞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推 进了自管 模 式 试 点,采 取了招 标监理团队实施自管这一方式,让自管模式的实施有了新突破,积累了新经验。
责任编辑 / 赵晓夏 美术编辑 / 李仪灵
作,以传统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为 参考,结合改革后监理部职责,在监理部 下设置了质量组、安全组、测量组、环保 组、计划合约组、综合内业组,按照职责 分工,直接与现场对接,实现现场监理, 分别完成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质量、安 全、进度、环保、测量等现场监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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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15〕 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改革,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就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市场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和政府监管方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为重点,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为促进公路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

完善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公路建设法治化, 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责权一致。

明确公路建设项目相关主体的责权,做到责权对等、责任落实。

科学高效。

整合项目管理职责,减少管理层级,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建设管理水平。

公开透明。

健全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权力运行, 铲除公路建设中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和条件。

二、完善公路建设管理四项制度(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

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目前由地方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监管与执行分开的原则,逐步过渡到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通过代建方式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按照项目投资性质,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具备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并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相关资料做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批时,应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管理能力情况进行审核。

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应按规定要求其补充完善或委托代建。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 2011〕 438号 ,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具体项目情况,制定针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方面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法人代表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不断完善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考核内容涵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控制情况。

通过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四改革工程监理制。

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

按照项目的投资类型及建设管理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自主决定工程监理的实现形式。

明确监理定位。

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

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

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

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

监理工作应改进方式,以质量、安全为重点, 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 精简内业工作量,明确环境监理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落实对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督权和否决权。

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转型发展。

引导监理企业逐步向代建、咨询、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监理一体化方向发展,拓展业务范围,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政府部门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监理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深化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改革, 提高监理人员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引导监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维护监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和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

坚持依法择优导向。

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原则,尊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

改进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

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完善限额以下简易招标制度。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

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加快制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标准招标文件,加快修订施工、设计、监理等招投标管理办法。

对出资人自行设计和施工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投资人招标等有关规定。

加强政府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要依法纠正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得干预招标人的正常招标活动。

要坚持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

(六强化合同管理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杜绝非法合同、口头协议和纸外合同等不规范现象。

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研究制定《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健全标准合同范本体系,制定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公路简明施工等标准合同范本,坚持以合同为依据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加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结算等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注重培养合同管理人才,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强化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履约考核、信用评价、奖励处罚等措施,督促合同双方履约守信。

三、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公路建设实际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特点选用以下三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同时,为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鼓励各地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新的融资模式下的其他有效建设管理模式。

(七自管模式。

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依据自身监管能力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理工作。

(八改进的传统模式。

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

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面,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位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九代建模式。

由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鼓励代建单位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十建设管理模式确定程序。

项目法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设计文件批复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

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等变更时, 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逐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十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逐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由其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

要通过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分工和风险划分。

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机电、房建、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要深化初步设计及概算工作,加强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工程耐久性符合要求。

探索推行设计、施工和固定年限养护相结合的总承包方式。

五、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十二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信用信息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完善全国统一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透明、有效。

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制度。

要拓展对市场主体的评价工作。

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试行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并将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与招投标、资质审查等工作挂钩。

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建立个人执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与招投标等工作挂钩。

大力整治从业人员非法挂靠、虚报资格(质)、履约不到位等问题,以净化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代建市场的培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进项目管理专业化。

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有效管理,促进代建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有关从业单位应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差别化需求,加强各类培训和经验交流。

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对一线操作人员要积极创造学习条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培训,促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文化和职业素质。

(十五)完善工程保险制度。

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企业业绩、管理水平等,逐步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

通过市场风险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六、强化政府监管(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逐步精简事前审批事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项目出资人资金到位情况、招标投标、设计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整治招投标中的非法干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行为,以及试验数据和变更设计造假、层层转包和非法分包、虚报工程量、多计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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