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之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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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刚开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为各级税务机关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正确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准备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首先,《国税函[2009]3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
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
言外之意,企业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能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制定,笔者建议补充完善形成书面文件,以备存查;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实务中企业通常2008年12月及年终奖先是通过计提的方式先计入2008年度的成本费用,而实际发放一般都要到2009年的年初,对于企业此部分工资薪金是否可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目前政策不明。
是否可以放宽到只要在2008年度汇缴申报结束日(2009年5月31日)前发放完毕即可呢?皆有待总局明确。
其次,《国税函[2009]3号》文对各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了五项指导性原则,具体操作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把握、合理裁量。
此举与以前年度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相比,增加了基层税务干部的执法难度,笔者认为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尤其是所在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平均工资薪金应该有个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
再次,《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仅指工资薪金,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显不同,以避免概念混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到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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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所得额时扣除的有: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国务院批准 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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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三者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 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确有较多限制条件,该如何处理 呢?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 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 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职工薪酬常见问题的财税处理

贷: 所得税 费用
4
( )0 9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4 0 2 %= 0( 元 ) 会 22 0 税 20 x . 6 万 5 , 计 实际发生 数 4 8万 元 小 于 税 法 计 提 数 . 在 当 年 全 额 据 实 可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费 、 伤 保 列 支 于 1 元 的 财税 差 异 , 以 转 回 20 基 失 工 对 2万 可 0 8年 超 支 的 部
建造 固定 资产或无形 资产成本 。( ) 三 上述 ( ) 二 ) 外 一 和( 之
的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 入 当 期 损 益 新 准 则 将 所 有 与 职 工 有 关 计
预计 甲企业 在可抵扣 暂时性差 异转 回的未来期 间能 够产生
足够的应纳 税所得额 : 年 度适用 的所得税税 率均为 2%。 各 5 ( )0 8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0 0 25 5 ( 元 ) 会 12 0 税 20 x .%= 0 万 ,
暂 时暂时性余 额= 6 1= ( l— 2 4 万元 )
借 : 得税 费用 所 3 1x 5 ( 2 2 %)
贷: 递延所 得税资 产
3
1计提 职工福 利的会计 处理 : 、
( )0 0年 度 , 法 计 提 数 :2 0 25 8 ( 元 )会 32 1 税 3 0 x .%= 0 万 , 计实 际发生 数 5 6万 元 小 于 税 法 计 提 数 .可 在 当 年 据 实 列
纳税 调 整 :税 前允 许 扣 除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l 4万 元 ( 00 1 %) 税 法采取 实际发 生 ,4 10 x 4 。 1%限额扣 除的办法 , 分
简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
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
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
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另外,本条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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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山东 日照职业技 术 学院 申加 围会 计 与 税 法 差 异 比较
费用 等应严格遵照 当地财政 、税务部 门的规定标准及范 围进行会 计处 理和所得税 的申报 。 () 3 国税 函 ̄0 9 3 , 2 0 号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 的其他职工福 利费 , 3 包括丧葬补 助费 、 抚恤费 、 家费 、 安 探亲假 路费等 。 财企 [0 9 而 20 ] 22 , 4 号 独生子女费( 个人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所得 ) 以及符合企业职 工福 利费定义但没 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 目中的其他支 出。 企 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 目中列支 ,企业 需要在汇算清缴 中找出
住房 、交通补贴采取货 币方式 的17 号文要求进职工工资而3 1 号文 要求进应付福利费 , 至于通讯补贴 , 与交通补贴性 质类 似 , 也应当 列入3 号应付福利费范围。 () 5 财企 20 ]4 号规定 , 0922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按月按标
相应的折 旧应 当作为应付福利费列 支。 () 2 国税函[0 9 3 , 2 0 ]号 为职工卫生保健 、 生活 、 住房 、 交通等所
定标准 , 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居 总分机构 由法人
影响税务机关 的判断 , 通知》 而《 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 法规 定 但税 了债 转股形成 的股权计税基础是 原债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 如例4 分
析, 税款递延到股权转 让时, 债务 人是否存在重组利得依赖 于将来 股权 转让 的价格 。 选择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时, 债务人除按 国税 总局公告2 1年第4 00 号第2 条第二款准备相关 的资料 , 2 如债转股合 同或协议 、 工商部门核准 的股权变更事项证 明材料等 。 若能在重组 协议 中明确股权附条件 、 附期 限的转让或 回购 , 相当于递延 的税款 有了偿还 的具体期限 , 也表 明债的法律关 系并没有消除 , 债务人对
刍议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李传双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 和社会保 障的发展 ,企业开办医 院等福利部 门的现象 已不 多 , 由于2 0 年2 06 月颁布 《 企业 财务 通则》 规定 , 企业依法为职工 支付 的各种社会保险直接作为成
本( 费用 ) 支 , 以, 列 所 应付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 比有 所减少 ; 随着企业成长 , 职工收入水平逐年上升 , 应付福利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计提逐
( 者 单位 : 作 浙江 商 业职 业 技 术 学院 )
28 3
让时 , 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对企业而言 , 应付福利费结余 是历年积累起来 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 ,如果将该结余一次
其他支 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做好2o年度企业所得 O7
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0 8 24 ) ( 20 ]6 号 对过渡期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 问题进行 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规定 ,
20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 07 仍按计税工 资总额的1%计算扣 4 除, 未实际使用的部分 , 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 0 年 08
年《 企业财务通则》 实施后 , 不再允许计 提职工福利费 , 企业 该
当年发生的10 0 万元 职工福利 费, 应当先冲销2 0 年结转的8 06 0 万元 的余额 , 待其归零后 , 再将2 万元直接列支成 本( 0 费用 ) , 2 0 年末“ 07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的账面价值为零 。但
根据 国税 函[0 82 号文件规定 ,07 2 0 6 34 2 0 年该企业虽然实际发 生职工福利费支 出1 万元 , 0 但该企业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 07
缴 时税前扣除额为1 0 4 万元 (00×1% )当年应调减应纳税 10 4 , 所得额 10 2 万元 ,0 7 20 年末 “ 应付职工薪 酬——职工福利 ” 的计 税基础为 10 2 万元(0 10 1 万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 8 万+ 4 万一 0 , 的差额 10 2 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假设该企业20 年工资 08 薪金总额为 1 0 0 万元 ,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10 8万元按照会 计处理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但根据国税函[0 8 24 2 0 ]6 号文件规 定 ,该企业20 年度实际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应先 冲减 以前年 08 度 累计计提但尚未实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10 2 万元 , 因冲减后 的金额6 万元小 于当年的税前抵扣 限额 10 o 4 万元 (0 0 × 1 万 1%)故 当年税前抵扣 的金额应为6 万元 , 4 , 0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和转 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为 10 2 万元。
福利费所得税扣除标准

福利费所得税扣除标准福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通讯补贴等。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除一定的标准,以减少员工的税负。
那么,福利费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
其中,减除费用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
而福利费在其中属于哪一类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减除费用中,福利费属于“其他扣除”范畴。
因此,福利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一定的扣除。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费用,按照实际发放的额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费用,每月可以按照5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这样一来,员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实际发放的福利费用,在全国范围内按照500元/月的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费用,应当与员工实际发放的福利费用相符,不得超过实际发放的额度。
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福利费扣除标准的同时,需要确保所提供的福利费用与员工实际发放的额度相符,不得超过实际发放的额度。
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扣除,从而导致相应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福利费所得税扣除标准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费用按照实际发放的额度,在全国范围内按照500元/月的标准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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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之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在2015年初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纳税
人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
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
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
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
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其总额不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
而现行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
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
科目中列支。
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
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
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行为,既是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还是企业依法纳税,防范因不规范扣除而导致税收风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