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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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七)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详见《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2月18日起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名时间为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011湖北省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1湖北省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全省有空缺编制的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2日至1993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2日以后出生);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省、市(州)两级的职位,除特殊职位和专业外,必须具备两年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遴选选调生职位,按照我省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具备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3月23日登陆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bgk查询职位公告。

也可以通过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荆楚旗帜网()和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的相关链接登陆考录专题网站。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

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考录专题网站“招考部门咨询电话和网站下载”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编制了《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报考前应认真阅读该指南(可登陆考录专题网站下载)。

(二)网上报名除国家安全机关和35岁以上高学历人员外,其他所有招录职位均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是湖北省政府为招聘公务员而举办的统一考试,是湖北省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也是湖北省最具影响力的公务员考试。

近几年,湖北省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发生了变化。

以下是近几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时间:2011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0日,考试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15日。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4月5日,考试时间为5月26日至5月27日。

201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26日至4月20日,考试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26日。

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3日至4月12日,考试时间为5月24日至5月25日。

2015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4月19日,考试时间为5月30日至5月31日。

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7日至4月2日,考试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15日。

2017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30日,考试时间为5月20日至5月21日。

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14日,考试时间为5月19日至5月20日。

201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13日,考试时间为5月18日至5月19日。

202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4日至4月14日,考试时间为5月16日至5月17日。

近几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时间稍有不同,但考试的时间大多在五月中旬。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是一项认真、艰巨的考试,充满了激烈的竞争,参加考生人数还不断增加。

每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的变化让参加考试的考生感到紧张而又紧张,他们只能努力备考,希望能取得好成绩。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历来是一项困难而又受重视的考试,需要考生们有严格的自律、聪明的头脑和深厚的文化素养。

考生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整而准确地回答所有的问题,以便获得最好的成绩。

考生们在准备参加考试前,需要根据历年考试的时间安排,为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务员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服务水平。

因此,公务员的选拔和考核变得尤为重要,而公务考试作为公务员选拔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

公务考试的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公务员选拔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也要保证选拔出的公务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三、实施方案。

1. 考试内容。

公务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能力、公共管理、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测试。

考试内容要与公务员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2. 考试形式。

公务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操等多种形式,以全面评估考生的知识水平、应变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入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环节,以更好地考察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3. 考试程序。

公务考试的程序应当包括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督机制,防止作弊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4. 考试评价。

公务考试的评价应当采取科学客观的评分标准,避免主观性评价和随意性决定。

评价标准要公开透明,考生应当有权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和评价情况,以便进行申诉和监督。

5. 考试结果公布。

公务考试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且要公开透明,确保每位考生的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复核机制,对有争议的考试结果进行复核,保证公平公正。

6. 考试后续。

公务考试结束后,应当建立健全的考试后续管理机制,包括公务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为政府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总结。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公务员选拔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公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方案,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202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面试时间4月22日)

202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面试时间4月22日)

根据《湖北省2023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要求,经笔试、资格复审,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检察官助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面试人员名单经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递补等环节,按照面试人数与招录人数3:1的比例,确定15人参加面试(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时间、地点、职位(一)面试时间:2023年4月22日(星期六)。

开考时间为上午8:30.各考生面试具体时间详见附件。

考生集中时间:2023年4月22日上午7:20.(二)面试集中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厦大门口(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56号附1号,省检察院东侧),考生可乘坐15、66、72、556、586、625、723、804、811路等公交车至雄楚大道BRT珞狮路站下车)。

(三)面试职位:司法警察岗、文字综合岗。

三、有关要求2.请考生提前熟悉面试地点,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按时前往报到地点,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不再进行递补。

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

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以上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

4.面试期间,考生实行封闭管理。

考生应在进入候考室前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携带进入候考室、面试考场等考试区域。

凡未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而随身携带的,无论开机与否,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时,考生不得向面试考官透露本人和家庭人员的姓名及本人的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籍贯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

如有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

附件:原文标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检察官助理)面试公告。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鄂价费[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8号)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文件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人数逐年增多的实际情况,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由现行单一的收费调整为笔试(含报名)费和面试费两项收费,其中:1、笔试(含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收费对象为参加由国家和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报名考试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考生;2、面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收费对象为通过笔试且成绩合格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面试的考生。

对未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以及由录用人员单位组织面试的考生和由国家统一出题、制卷、评卷的考试均不得收取面试费。

二、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鄂价费字[2001]91号、鄂价费[2005]266号和鄂价费[2006]167号文件中有关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考试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07年1月25日。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3月15日8:30至3月20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主要介绍考试安 排、考务流程等)、《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主要介绍具体政策规定、网上报名 技术操作)及《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主要介绍招考单位、招考数量及招考资 格条件),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免冠(白底)2寸正面证件电 子照片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
1.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 时间内,
与招录机关联系。相关联系方式可在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页面“招考部门咨询**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栏 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2.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面试和递补期间 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避免错失录用机会。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 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 员与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解除。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 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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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

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

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明确任务。

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

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

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

(三)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实施方案。

(四)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被考核公务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化测评(附件5)。

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被考核人量化(民主)测评成绩和主管领导依据平时考核作出的评鉴成绩汇总情况(附件6),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优秀等次名额和公示情况等,确定考核等次。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九)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7)、《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9)等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原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凡每年 7 月 1 日以后通知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 月 30 日以前通知退休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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