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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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市[2015]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市[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我部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国统办函〔2014〕144号、国统制〔2014〕140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商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反馈的核定数据统一填报。

《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组织、审核、汇总全省数据报送我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请参照本制度要求,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厅沟通相关调查情况,由农业厅统一报送全区口径调查数据。

附件1:农业部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农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4个报表制度,其中《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执行(农办市〔2013〕22号),本次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三项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财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实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意见》(财预〔2016〕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是指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坚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学论证、合理排序,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农[2017]4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修订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农办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科〔2009〕63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446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446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文号:财农字[1999]446号颁发日期:199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

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是用于支持财政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验收、评估、统计、宣传等工作的专项经费。

为了加强此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支出。

2.建立统计分析和信息传递网络等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等支出。

3.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评估等业务培训和咨询等支出。

4.开展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专题研究、论证等支出。

5.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等支出。

6.用于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和数据统计方面的支出。

7.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效益宣传报导方面的支出。

8.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活动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基本建设支出;2.平衡预算;3.发放机构人员工资;4.购置小汽车。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申报和审批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按照逐级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办理。

要求中央财政给予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补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情况审批并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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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财发[2017]6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
(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
(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等监测统计;
(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等;
(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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