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中小银行_倒闭潮_的回顾与启示

10 0 亿 美 元 的 问 题 银 行 中 , 超 过 一 半 的 银 行 受到 了政 府救 助 , 这 也 是 本 轮国 际金融
危机中, 因所在 大 而 不倒 现 象突 出的直 接原
400 多 家 银 行 倒 闭
目前美 国 中小
概 率上 , 中小银 行 出 问题 的几 率 相对 较低
虽 然 中小 银 行 倒 闭 的 绝 对 数 量 远 远
一 类 风 险资本 比率增 长 3 .1 个百 分 点 , 达 6
到 13 . 1% , 风 险资 本 比率 增 长2 . 点 , 达 到 巧 .5 % 个 百分
年 1 月 , 联储 开 始 对存 款 机 构在 联 储的 法 0
承 接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 方 式 的35 家 ,
美 国银行 倒 闭呈现 以下几 个特 点 :
比8 8 . 3 % , P l ( 收 购 与 承接 部 分 资 产 和 1
负债) 的1 家 , 4 助 与 占 比3 .4 8% 而 经营 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数量 上 . 以中小银 行 倒 闭为主
从 本 轮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中 美 国银 行 的 倒 闭情 况 来 看 , 大 多数 为 中小银 行 资料
核心
从美 国银行 业净 利润组成 结构 的变
化看 , 无 论是 金 融 危机 前 后 , 还 是 中小 银 行倒 闭潮 的开 始 , 利 息 净收 人 一直 保 持 稳
行业 度过 危机 发挥 了重要 作用 二 是 加 强政 策 支 持 200 年9 月 , 美 8
第一类风险
风 险资 本 比
联 储 放 宽 了长 期 以来 限 制 私募 股权 基 金 和
行 , 占 倒 闭 银 行 总 数 的 8 1 .8 % , 其 中 资 产 4
美国银行倒闭风潮对我国中小银行生存发展的启示

美 国有较 大差 别 , 市场 化程 度还 不 高 , 虽然 不 会 出现 大规 模 的倒 闭现象 , 发展 中存 在 着 但 抗 风 险能力 、 资产 风 险等方 面 的诸 多 问题 。本 文分 析美 国 中小银行 的发展 和 倒 闭原 因 , 研 究金 融救助 之策 , 对未 来我 国中小银行 的生存 与发展 有着 较好 的借 鉴 意义 。
关键 词 : 中小 银行 倒 闭 生存发 展 启 示
中 图分类 号 : 8 1 文献 标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9 1 4 ( 0 0 0 — 0 5 0 F3 A 10 — 2 6 2 1 )8 0 2 — 4
此 次 由美 国 次 贷 危 机 引 发 的全 球 金 融危 机
对美 国银行 业 影 响最 大 , 引致 了一 轮 中小 银 行 的
贷 和住 宅房 贷 的合 计违 约 率约 3 .% ,0 的房 34 8 % 地 产 贷 款 已形成 不 良资产 , 是造 成 美 国 中小 银 这 行 大规 模倒 闭 的主要 原 因之一 。 ( ) 济较 长时期 处 于低谷 不景气 态 势 二 经 美 国银 行 以 前是 以 超前 消 费 和 过 度 消 费 为 支撑 , 融 危 机 导 致 失 业 率 迭创 新 高 、 蓄 意 愿 金 储 上 升 、 费 意 愿 下 降 , 体 经 济 层 面 处 于低 谷徘 消 实 徊 。虽 然 在 宽松 的 财政 货 币政 策刺 激 下 , 国经 美 济 有 回稳 迹 象 , 对 中小 银 行 的支 撑 有 限 , 国 但 美 中小银 行 仍摆 脱 不 了脆 弱 的处 境 , 一 轮银 行倒 新 闭潮将 不可避 免 地 出现 。 ( ) 三 资产 证券 化使 中小银 行放 松信 贷标 准 美 国中小银 行过度 滥用 以资 产证券 化 为代表 的金 融创新 工具 , 利用 资产证 券 化方式 , 可将 各类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影响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影响破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每个国家,该制度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是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管理的,其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困难时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合理的债务重组,并有机会恢复健康。
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1. 保护债务人权益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
当企业面临经济困难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债务重组,以保全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
债务人有机会在法庭的监督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协议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企业的破产清算,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2. 促进企业复苏破产管理制度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复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通过债务重组来重新调整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以实现财务重建。
此外,破产程序还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和增长。
3. 保护员工利益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利益。
根据美国法律,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向法庭提交员工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信息,并按时向员工支付相关款项。
这种做法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4. 促进企业竞争力破产管理制度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破产程序,那些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企业能够及时退出市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做法能够促进市场的竞争,使那些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企业能够更好的服务市场和消费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5. 促进企业诚信和责任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还体现在促进企业的诚信和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向法庭提交真实的财务信息,接受法庭的审查,按时履行还款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要求能够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一般公司破产法明显旳差别。
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旳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核心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性旳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旳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旳特殊公司,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旳特殊性。
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旳法律程序,分别解决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旳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一)初期介入破产启动旳程序。
在美国,一般公司旳破产受破产法旳规制。
启动破产程序旳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
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
所有旳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一般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旳启动权排他性地予以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法典列举旳破产因素来提出。
美国银行破产并不是简朴合用一般公司破产所通用旳“资不抵债”原则。
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开始强调不必具有资不抵债旳明显证据,只要有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旳利益而保护银行资产旳必要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例如银行没有按照安全稳健旳方式运营,银行没有履行提存存款保证金义务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1991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案》(FDICIA)将银行资本严重局限性作为银行破产旳最重要因素。
该法案规定,“资本严重局限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时,不必等到资本耗尽,在进入资本严重局限性状态90天内就可并且必须采用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和尚未浮现资不抵债旳流动性危机,但只要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达不到银行资本旳监管规定,银行旳财务状况就可被视为不再符合“安全和稳健”旳运营规定,监管当局就必须采用措施。
金融风险管理经典案例1

美国政府对储贷协会在80年代早期所遇到的财政困难采取了三方面 美国政府对储贷协会在 年代早期所遇到的财政困难采取了三方面 的对策。 的对策。 1、放松管制 。 由于储贷协会在 年代初所遭受的第一次重创在本质上 、 放松管制。由于储贷协会在80年代初所遭受的第一次重创在本质上 是由于政府政策从一开始就禁锢储贷协会,而且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通 是由于政府政策从一开始就禁锢储贷协会,而且 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通 货膨胀的加剧这种禁锢逐步升级,所以, 货膨胀的加剧这种禁锢逐步升级,所以,产生了强烈要求立法允许储贷 协会公平竞争的情绪。 协会公平竞争的情绪。在1982年,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法案》,该法 年 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法案》 案通过授权储贷协会发行没有利率上限的贷币市场存款证来同货币市场 互助基金竞争,从而加速了对储贷协会管制的放松。 互助基金竞争,从而加速了对储贷协会管制的放松。此法案还授权储贷 协会向个人、企业和不动产部门提供贷款,从而扩大了它的业务领域。 协会向个人、企业和不动产部门提供贷款,从而扩大了它的业务领域。 有几个州的立法机关为了确保本州的储贷机构相对于联邦注册的 储贷协会不会处于不利地位,还极端地放松了本州注册储蓄协会的管制。 储贷协会不会处于不利地位,还极端地放松了本州注册储蓄协会的管制。 例如,在储贷协会亏损最严重的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和佛罗里达 例如, 在储贷协会亏损最严重的德克萨斯州, 对储贷协会的管制几乎完全放开, 州,对储贷协会的管制几乎完全放开,这些机构被允许投资于垃圾债券 农场和处于萧条期的不动产业。长期以来, 农场和处于萧条期的不动产业。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都呼吁政府放松 金融管制, 存款机构法案》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金融管制,《存款机构法案》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而这一法案颁布 执行时,正值美国的绝大部分储贷协会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 执行时,正值美国的绝大部分储贷协会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因而储贷 协会都乐意借机冒险一搏。 协会都乐意借机冒险一搏。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案例分析

金融中介学大作业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案例分析小组成员:涂席文2014093224王迅2014093227王一鸣2014093228徐金璐2014093229朱然2014093231目录1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华盛顿互惠银行的辉煌历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的时代背景 (2)1.3华盛顿互惠银行的破产 (2)1.4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后续 (3)2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分析 (3)2.1华盛顿互惠银行为什么会破产? (3)2.2华盛顿互惠银行有没有可能避免破产? (5)3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给我们的警示 (6)3.1该案例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有什么启示? (6)3.2如何预防商业银行破产? (6)4 总结 (7)参考文献 (7)华盛顿互助银行破产案例分析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穷性是永远不可能消失的一对矛盾,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市场配置,通过金融系统进行配置资源。
其中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把个体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贷放给需要资金的公司企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是现代金融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国金融体系中都占据着主体地位。
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决定它是个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假如在日常经营中的某个环节出差错,那么就可能发生不可预测的风险。
本文通过华盛顿互惠银行即华盛顿互助银行(下文一律为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
1、华盛顿互惠银行的辉煌历史华盛顿互惠银行曾经只是地方性的借贷银行,通过积极的扩张,它在美国各地都建立了分支机构。
10年前,当其他大银行纷纷进军更具诱惑力的企业业务时,华盛顿互惠银行仍然坚持其既定的计划,稳步发展针对个人的零售银行业务。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罗斯福新政拯救美国经济的英明举措

罗斯福新政拯救美国经济的英明举措20 世纪 30 年代,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大危机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美国经济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工厂倒闭、工人失业、银行破产、股市崩溃,社会动荡不安,人们的生活陷入了绝望和困苦之中。
就在这危急时刻,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推行了一系列被称为“罗斯福新政”的政策,这些举措不仅拯救了美国经济,也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罗斯福新政的背景是极其严峻的。
1929 年 10 月 24 日,美国股市暴跌,引发了经济危机的连锁反应。
企业生产急剧下降,大量工人失业,贫困和饥饿笼罩着整个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已经无法应对危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来重振经济。
罗斯福新政首先从金融领域入手。
在危机中,银行大量破产,金融体系陷入混乱。
罗斯福政府宣布银行休假,并对银行进行整顿和监管。
通过《紧急银行法》,对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允许尽快复业,对破产的银行进行清算和重组。
同时,建立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为存款者提供保障,恢复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这一系列措施稳定了金融秩序,为经济的复苏奠定了基础。
在工业方面,罗斯福政府通过了《全国工业复兴法》。
该法案规定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限制了企业的盲目生产和垄断行为,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如规定了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
同时,政府还通过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收了失业人口。
例如,修建公路、桥梁、机场、水利设施等,不仅改善了基础设施,也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农业领域的改革也是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农产品过剩导致价格暴跌,农民收入大幅减少。
政府通过《农业调整法》,采取了限制农产品产量、销毁过剩农产品、对农民进行补贴等措施,稳定了农产品价格,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危机,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更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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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普通公司破产法显著的差异。
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征的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的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的特殊性。
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处理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的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一)早期介入破产启动的程序。
在美国,普通公司的破产受破产法的规制。
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
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
所有的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的启动权排他性地给予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依据法典列举的破产原因来提出。
美国银行破产并不是简单适用普通公司破产所通用的“资不抵债”标准。
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开始强调无须具备资不抵债的明显证据,只要有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保护银行资产的必要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例如银行没有按照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银行没有履行提存存款保证金义务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1991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将银行资本严重不足作为银行破产的最重要原因。
该法案规定,“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时,不必等到资本耗尽,在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而且必须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和尚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流动性危机,但只要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达不到银行资本的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就可被视为不再符合“安全和稳健”的运营要求,监管当局就必须采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将启动破产程序既作为监管当局的一项权利又将其确认为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
这可减少监管当局早期介入的随意性,防止其因拥有自由裁量权而迟延启动破产程序导致银行资产状况进一步恶化,给债权人、存款保险机构带来损失。
银行破产标准的特殊制度设计,是银行破产法在启动程序上区别于普通破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破产清算的制度安排。
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突出特点是敢于果断地采用破产清算的方法。
接管并进行清算被认为是银行破产处置方式中能有效防止银行因继续经营而出现财务恶化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存款人利益的最好方式。
考虑到维持整个银行信用制度的需要,美国银行主管当局也通过各种形式的财务资助为面临破产的银行注入资金使其继续存在,以避免发生系统性的经济危机。
但美国针对困难银行运用财务救助手段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基于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率的考虑,以防范和避免金融风险为必要,以救助成本最小化为条件。
同样,在银行被关闭后,为对经济的影响最小,美国银行破产法通过财产保护管理和过渡银行制度,允许有困难银行暂时继续营业以实施挽救,但这些制度或者较少在实践中使用,或者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银行的财产保护管理类似于普通公司的破产重整,其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对银行财产的保护和管理,保存银行的运营价值,使濒临破产的银行恢复健康的经营状态,重回正常运营的轨道。
监管当局通常委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财产管理人。
财产管理人有权管理银行资产,清收债权,清偿债务,采取一切保护银行资产的措施。
但对困难银行很少采用财产保护管理这种救助措施。
银行的破产清算倾向与普通破产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保障宏观经济安全的条件下,美国银行破产法不主张为维持某个银行继续营业的需要而采用经济成本较高的救助措施。
而且,银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管理层被撤换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减少了重整适用的空间,不会出现重整滥用的问题,在美国普通破产重整程序中,允许负债公司的经理层在公司宣告破产后继续管理公司。
银行破产重整程序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在银行救助与接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早在1933年成立时,它就成为国民银行破产的唯一法定接管人,并可由州银行监管机构指派为州银行的接管人。
而且,货币监管部门在选择挽救银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被任命为财产保护管理人。
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处置时设立为期不超过两年(最多三次一年的续期)的过渡银行,由其控制过渡银行的所有权并任命管理层,替代财产保护管理制度,维持破产银行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运作。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进一步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权力,授予其州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同时指定其为法定的接管人。
一旦银行关闭,其营业许可证将被许可机构终止,存款保险公司将对银行进行接管或实施财产保护管理,银行原有的高级管理层将被驱逐,股东的控制权也将丧失但仍保留其完成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后的剩余价值获取权。
也就是说,在接管和救助过程中,原有银行的经营权已被撤销,股东控制利益被终止,而且高级管理层被更换。
(三)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核心的行政型处置体制。
公司破产是在联邦破产法院主导下,由破产当事人(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参与的司法程序。
整个破产程序是在法院引导下进行的,法院有权作出破产宣告,可任命重整受托人或清算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多项重要的批准权和司法裁决权。
银行破产程序则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积极干预,具有突出的行政属性。
银行监管机构有权提前启动破产程序,撤消银行的营业许可权,剥夺股东的控制权,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取代银行高级管理层作为接管人或财产保护管理人。
此过程并无法院的司法介入。
在银行破产程序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地位集普通破产法之债权人、破产法官、破产受托人于一身,享有经行政当局授权的处置破产银行的“超级权力”。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授权后,独立负责破产事务:从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处获取有关资料,确认债权的合法性,并在法律及其自身制定的规则指引下处置破产资产、清偿或转让债务。
法院及其他任何联邦或州监管机构都无权监督或指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一般债权人、管理层、股东除提出权利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外,并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在有关决定执行之前,这些主体几乎没有任何起诉的权利。
虽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出的决定将接受事后的司法审查,但相关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只能获得损害赔偿。
(四)存款债权优先保护的财产处置机制。
尽管美国破产法和联邦存款保险法均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将破产费用(会计、律师、受托人的报酬等)、所欠税款、有担保利益的债权归人具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内。
但在破产财产处置的过程中,美国银行法具有优先保护存款债权的制度设计。
首先,银行破产法允许存款债的抵消。
破产公司享有的对他人金钱债权在到期时必须追偿的权力,而破产公司欠对方的金钱债务则只能作为一般的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受偿,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可能遭受破产损失。
破产银行的存款人可以抵消相同数额的未保险的银行存款和所欠的银行贷款,这可以有效保护未保险的存款,避免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而使存款人遭受损失。
其次,银行破产法规定了存款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
普通公司破产法遵循债权平等性原则,对不享有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予以公平受偿。
银行破产清算中,被保险的储蓄者可立即得到全额补充(所以他们不会遭受延期支付之苦,这防止了破产前小额储蓄者对银行的挤兑)。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存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代位权,成为银行的存款债权人。
未投保的存款人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破产债权的受偿上具有平等的地位(按债权比例分配)。
如银行财产对它们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将按照非存款的一般债权人、股东的顺序分配。
因为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的一般债权人将较公司的一般债权人获得相对较小的受偿比例。
此外,《联邦存款保险法》强调存款债权优先保护的原则,规定存款保险公司须尽快支付保险存款,同时授权存款保险公司为维护基本的流动性和防止金融危机,对未保险和没有担保的债权以剩余的破产财产给予最后的补偿。
二、启示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价值追求上的特殊性:最小化破产负面影响,最小化存款人的债权损失,最小化存款人的流动性损失,并最终在银行破产处置的策略选择、制度规则中表现出来,从而形成独特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2006年我国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只对商业银行破产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如何操作、如何规范仍是立法上的空白。
而且我国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方面与一般公司几乎毫无差别,并没有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作出特别考虑。
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健全并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弥补法律缺位的缺陷。
在这一意义上看,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将银行破产纳入经济法律体系中。
首先,银行破产法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领域的主动干预,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干预性特征。
尽管我国没有银行破产的案例,但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监管当局(指中国银监会及各级银监机构)在银行破产中被赋予很大的权力,在破产中全程介入并起决定性作用。
其次,银行破产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法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特征。
国家对银行破产的主动干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银行救助措施或接管来快速处置破产银行,使接管人收回的资产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为存款人不同于普通的债权人。
一方面,银行存款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
另一方面,在信贷市场中,存款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者的地位,应得到很好的保护。
否则,可能带来信心危机,引发挤兑。
正是基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才使银行破产法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合理背离“同一级别债权人按比例清偿”这一普通破产法的原则,对同类债权人给予差别待遇。
再次,银行破产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融统一,这也是经济法在规范形式上的重要特征。
银行破产法是经济法,其立法设计不能只停留在私权的保护上,而应立足经济发展的全局,从安全、效率、公平等价值尺度出发,发挥经济法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
(二)妥善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重视发挥政府监管机制的作用。
美国银行破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承认银行的特殊地位、银行监管部门的地位以及银行体系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权威、有效的行政型管理体制来快速处置银行破产。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行政效能,保障政府对银行破产的干预是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系统安全的客观需要。
但授权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公司包揽对破产银行的一切权力并排除法院的干预,并不符合我国现有的银行破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