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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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合同审核风险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的身份必须清晰明确,包括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到了违禁品、危险品、国家安全等相关内容。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
和义务,包括双方收益、负担、责任等,双方关系的明确有助于防止日后的争端和纠纷。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必须追求法律效力和可
执行性,保证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确保合同能够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

6.其他:除了以上风险点,还需要对合同其他相关面进行
审核和评估,例如合同履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要求等其他重要条款。

合同协议书审核风险点

合同协议书审核风险点

合同协议书审核风险点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合同法律审核一、事前沟通审核合同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应当了解所审合同涉及的业务情况,即合同的签订背景。

具体而言包括:1、合同的签订目的;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地位;3、合同达成的难点。

以上题目,待审合同文本本身无法正确体现,往往需要审核职员与合同经办人沟通后才能明确。

而在明确上述内容之前,合同审核职员切不可主观臆断,凭经验对合同文本的制作目的和所体现的交易状况给予太多评价,防止出现风险确定不当,或制造出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点分析1、合同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要查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件、文件;2、资金支付方式有无风险,相关发票;3、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合适;4、权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5、管辖权条款,起诉法院约定,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选定,法律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6、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范畴,相关税费、运费的支付。

三、合同条款审核(一)标题合同标题应当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合同性质相一致,如此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同性质双方熟悉不明。

此外,合同标题的正确适用还有利于在事后的其他相关合同中引用。

在合同起草中,为合同条款适当添加小标题有利于清除表述合同文意,和合同层次的更加明了。

(二)签约主体对签约主体的审核,主要指对签约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当然对于法律规定签约主体应当具备某种法定资格的,应当查验该主体的相应资格证书。

而查验任何一种主体资格证书都应当关注以下几点:1、证书名称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完全一致;2、证书持有人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3、签订主体获得该证书的年限,及注册号码应予以关注。

前者可以看出该签约主体的持证年限,从而作为判定其业务情况的一个角度,后者可以用来查验证书的真伪。

4、鉴别真伪。

另外,对于营业执照的查验,除查验真伪及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外,还应该关注签订主体的经营范围,尤其签约主体假如经营的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经营类产品,营业执照应当有所体现。

合同审计:60个必知风险点!

合同审计:60个必知风险点!

合同审计:60个必知风险点!张兵 / 文;内审网 / 整编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基本工具,因此,能否规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已成为决定市场交易主体成败的关键。

为此,小编总结了60种企业常见合同法律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01无合同不交易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02有行动必留痕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内审网注:各类型审计方法案例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03慎用善用公章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04慎用授权文书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0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0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合同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合同风险点1. 合同主体风险:合同主体可能存在的资质问题、信用问题、履约能力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2. 合同内容风险:合同条款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3. 合同履行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侵权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4. 合同变更风险: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程序不规范、变更内容不明确、变更后的合同效力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5. 合同解除与终止风险:合同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权益保障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6. 合同争议解决风险: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证据不足问题、仲裁裁决执行难问题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主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约能力。

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主体,应谨慎签订合同。

2. 完善合同内容:在起草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关键条款,应尽量采用标准化的表述,避免歧义和争议。

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请示上级领导。

4. 规范合同变更程序: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应及时进行备案和通知。

5. 保障合同解除与终止权益:在合同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解除与终止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解除与终止后的权益分配,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 积极解决合同争议: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寻求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诉讼。

对于确需诉讼的争议,应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

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合同审核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双方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进行合同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从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法律风险、合同审查人员的素质、合同审核流程不完善等几个方面,探讨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

首先,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点。

在合同中,有些用词可能含糊不清,让人产生歧义。

例如,一些条款可能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责任的承担方或者该承担方的义务。

这样的不明确性会导致合同的执行难度增加,甚至可能引发双方的纠纷。

因此,在合同审核环节中,审查人员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明确且无歧义。

其次,法律风险也是合同审核过程中的一大隐患。

法律的复杂性以及不同行业对合同的要求不同,增加了合同审核人员的挑战。

审核人员需要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同时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审核人员对法律要求存在模糊性或者遗漏,可能会引发合同的无效或者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甚至是经济损失。

第三,合同审核人员的素质也需要重视。

合同审核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如果合同审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相关知识技能,容易出现遗漏、审查不周或者错误的情况。

因此,企业在招聘合同审核人员时,需要注重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以及对细节的把握能力和责任心。

此外,合同审核流程的不完善也是一个主要风险点。

一些企业审核合同的流程较为混乱或者流程环节不完善,容易导致合同审核的遗漏或者延误。

同时,审核流程中各环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审核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避免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同审核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法律风险、合同审核人员的素质以及合同审核流程的不完善。

企业需要重视合同审核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

合同审核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营风险。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三、风险点实例(1)风险点一(挂靠问题):挂靠监理单位后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8号2017-07-05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新中环公司与正元公司虽然都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但因新中环公司未能及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导致其无法跨省承接案涉监理工程,因而与正元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以正元公司的名义承接并开展案涉工程监理业务。

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利润分配来看,也体现出“以合作为名,行挂靠之实”的特点。

因此,该合作协议既具备合作关系的特征,又具备挂靠关系的特征。

尽管如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故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涉。

目前,正元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故仍应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案例结论:基于挂靠关系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监理资质、营业执照、营业状况、是否涉诉被吊销资质等作详细了解,若属于跨省的监理单位,还应当到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否则会给后期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理费用的结算带来不确定因素。

(2)风险点二(项目证件瑕疵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案例: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7号2017-05-31再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因监理合同实属委托合同性质,监理人系根据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之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证照不属于监理人须予以关注之义务范围,亦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合同审核风险点汇总
1.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了,以便双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2.合同文件不完整:合同文件必须完整,包括所有关键条款和附件。

如果某些文件丢失或缺失,则可能会导致争议。

3.合同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在合同文件中使用专业术语时,应确保双方都理解该术语的含义。

否则,该术语可能会被误解或被滥用,导致争议。

4.合同文件的文件名不规范:合同文件的文件名应具有规范性,以免出现混淆或丢失的情况。

5.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合同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并且必须由经过授权的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否则,签订者可能会否认合同或其他人员可能会钻空子。

6.重复签署同一文本:如果一份合同文本被多个人签署,则可能会引起争议。

必须确保每个人都签署了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

7.合同术语的实际规定与约定不符:在合同文件中,应确保每个术语的实际规定与手头的约定一致。

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8.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不合规:必须遵守公司和法律的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不合规,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金融损失等问题。

9.协商中的问题是否完全解决:在协商之前,必须确保问题被完全解决并写入合同文本。

否则,可能会引起纠纷。

10.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包括中英文翻译不一致、合同文本结构不清晰、扫描件图像模耦、电子签名不合规等问题。

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要点
以下是 6 条“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要点”:
1. 你得仔细看合同的各项条款呀!就好比你去买衣服,不得看看尺码合不合适、有没有瑕疵呀!举个例子,合同里对交货时间的规定要是模棱两可,那后续岂不是会有大麻烦?到时候等啊等,啥都没等到,那不就傻眼了嘛!
2. 要重视合同对方的资质呀!这可不能马虎,这就像搭积木,基础不稳怎么行呢?比如说对方连合法的营业执照都没有,你还敢跟他签合同?那不是给自己挖坑嘛!
3. 注意违约责任的明确啊!难道你想在出问题的时候没个说法吗?好比走路要有路灯,合同里违约责任明确了,才知道该往哪儿走呀!要是合同里违约责任不清晰,一旦有纠纷,可不就抓瞎啦!
4. 对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可别小瞧了呀!这就好像出海要有指南针,不然怎么找到方向呀!比如说在一个不熟悉的法律环境下打官司,那得多艰难呀,提前想好这些不是很重要嘛!
5. 那些附件和补充协议也别忽略哦!这就如同拼图的小块,少了它们怎么能完整呢?假设合同正文中有些重要细节没写全,而附件和补充协议里有,你不看,那不就亏大啦!
6. 记得和专业人士商量商量呀!一个人再厉害也有想不到的地方呀,就像一个好汉三个帮!比如说律师,他们可是专家呀!和他们聊聊,说不定能发现好多隐藏的风险呢!
总之,合同审核可不能随便应付呀,要仔仔细细,每一个环节都要留意,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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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点一(挂靠问题):挂靠监理单位后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 6 民终 2 8 号?2017-07-05 ?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新中环公司与正元公司虽然都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但因新中环公司未能及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导致其无法跨省承接案涉监理工程,因而与正元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并以正元公司的名义承接并开展案涉工程监理业务。

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利润分配来看,也体现出“以合作为名,行挂靠之实”的特点。

因此,该合作协议既具备合作关系的特征,又具备挂靠关系的特征。

尽管如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故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涉。

目前,正元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故仍应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案例结论:基于挂靠关系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监理资质、营业执照、营业状况、是否涉诉被吊销资质等作详细了解,若属于跨省的监理单位,还应当到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核验申报,否则会给后期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理费用的结算带来不确定因素。

(2)风险点二(项目证件瑕疵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案例: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77 号?2017-05-31?再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因监理合同实属委托合同性质,监理人系根据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之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证照不属于监理人须予以关注之义务范围,亦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金兰甫公司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金兰甫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

金兰甫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涉案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属于无效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结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未办理相关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证照的,不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

律师建议: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完善项目的各种证件的办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否则不仅有可能导致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之间产生合同纠纷,更有可能导致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导致工程停工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等情形。

(3)风险点三(监理人员变更问题):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案例: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远东商贸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7)浙 1 0 民终7 0 1 号?2 017-06-29?二审?民事)案例分析:本案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驻场监理人员,关于原告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费用的问题,原告认可其变更监理人员应扣除365000元,现被告主张4次变更应扣除监理费总额为605000 元,被告主张从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及签到表等可知原告另存在擅自变更监理人员4名的事实,该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工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人员调整的问题,均经被告审核符合要求且工作得到被告认可及书面肯定,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但与监理人员名单对比可知被告提及的该4名监理人员确未在监理人员名单中,而原告未举证证明该4名监理人员系经过批准变更,故该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现被告未举证证明监理日记及签到表中出现的不在监理人员名单中的4人系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被告主张应按照双方关于"监理人未经委托方审核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监理人员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除监理费1 0 0 0 0 0 元,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5 0 0 0 0元,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次扣除监理费2 0 0 0 0元”的约定,按照其他监理人员扣除监理费8 0 0 0 0元,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远东商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结论:监理单位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驻场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签署过程中,应约定监理人员的职称、人数、出勤率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监理单位出现擅自变更监理人员、人数等情形,上述案例中监理单位擅自变更监理人员,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较好的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4)风险点四(监理服务期问题):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内容的,是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还是支付全部监理费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3)资民初字第9 1号2 0 1 5 - 0 5 - 2 1 一审民事)案例:四川正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正信公司、华龙公司接受委托事务的内容、完成委托事务的时间及支付监理服务费数额,双方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成安渝公司的原因致使被监理的工程未竣工,以致正信公司、华龙公司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其责任完全在于成安渝公司,成安渝公司理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依法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对此,监理单位正信公司的该请求应获得支持。

成安渝公司提出应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结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内容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律师建议: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对监理期限、监理内容及费用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在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单位未能完成监理内容的,监理单位有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故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时刻关注项目的各种风险,避免出现长时间停工,在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将监理期限适当延长,且对未来延期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5)风险点五(阴阳合同问题):?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合同文本的效力如何,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案例: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监理单位)与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4 号?2 015-10-20 ? —审?民事)案例分析: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永勤公司与被告天士力公司签订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该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否定其中关于总投资为1. 2亿元的约定,而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能够反映载明总投资约2370万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备案需要而签订,原告永勤公司对于其将要实施监理的工程总投资约1. 2亿元应当是明知的,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依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费用为5 0. 4 万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已付471960元,尚欠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3 2 0 4 0元,被告天士力公司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按照实际的监理时间及监理面积计算的监理服务费用5 4 8 8 1 6 0. 5元,在确认了未经备案的监理合同有效后,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结合工程规模的扩大、总投资额的增加、监理期限的延长以及原告永勤公司作出承诺时的合理预期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天士力公司给付原告永勤公司监理费用2 0万元。

原告永勤公司主张追加监理费用5 4 5 6 1 2 0. 5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案例结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署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又签署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真实履行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律师建议:在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时,一方面要考虑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若规定过低的监理费用,最终监理单位仍然会以各种理由追加费用,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未全部支持监理单位要求的费用,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另外支付监理费用2 0万元,此案例的意义重大可在实践中作为参考。

(6 )风险点六(纠纷解决方式及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按示范文本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约定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处理案例: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仲审效字第00005号?2 0 1 5 - 1 2 - 1 7 ?其他?民事)案例分析: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援用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九条内容为“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对应的第四十九条又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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