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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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引言专利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新者对其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典型的专利权案例,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争1. 背景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争可以说是当今科技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起因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争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期间双方展开了多次官司和诉讼。

2. 专利争议苹果公司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

例如,苹果声称三星的手机外观设计过于类似iPhone,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苹果还指控三星的手机使用了类似苹果的图标、界面布局等,侵犯了苹果的用户界面专利。

三星则反诉苹果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

三星认为苹果在其iPhone中使用了三星的无线通信技术,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权。

3. 官司和和解在专利战争的过程中,苹果和三星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多起官司和诉讼。

双方在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斗。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判决在后来的上诉中被部分撤销。

最终,苹果和三星在2018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结束所有官司和诉讼,并互相撤销所有专利侵权指控。

这场专利战争给苹果和三星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药物专利案例:希罗达与诺华1. 背景希罗达(Gilead Sciences)与诺华(Novartis)之间的专利争议涉及到一种用于治疗乙肝的药物。

希罗达公司拥有该药物的专利权,而诺华公司声称该专利不属于希罗达的合法拥有。

2. 专利争议诺华公司在2013年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取消希罗达公司对该药物的专利权。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加速,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者,给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利益。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专利权案例来探讨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之争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之争可以说是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案例。

自2011年起,苹果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到的专利种类包括触摸屏、图标设计、操作系统等。

这场专利战争持续了多年,不仅牵扯到两家公司的商业利益,更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在这场专利战争中,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都采取了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苹果公司通过诉讼和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三星公司则通过反诉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来应对专利侵权指控。

最终,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了这场专利战争。

这场专利战争反映了专利权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在这场专利战争中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案例二: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小米公司是中国手机市场上的一家知名企业,其在手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

作为一家创新型企业,小米公司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在公司成立初期,小米公司就成立了专利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到目前为止,小米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超过3000项专利,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专利申请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工作不仅为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小米公司坚持以专利为基础,以技术为核心,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佼佼者。

案例三:中兴通讯在美国的专利诉讼中兴通讯是中国通信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迅速。

专利权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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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续)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
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所有;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份
✱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
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专
✱ 案例三: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 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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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 案例四: 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 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院工程 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的任务;1985年3月试桩,是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实施,显然不同于技术方案
完成前对技术构思的试验。

结论: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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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与北京时代 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属案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专利经典案例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争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下面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专利经典案例。

1.罗区袜(Luo socks)专利案例罗区袜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起著名的专利案件。

2009年,广东省中山市一家袜子厂商利用一种新型设计,在袜子脚掌部位加入了排汗带,提高了袜子的舒适度和透气性。

后来,该公司将该新型设计申请了专利,并开始生产罗区袜。

然而,不久之后,一家上海的公司也开始生产类似的罗区袜,这引发了一场专利侵权纠纷。

最终,广东厂商通过专利申请的技术文件和其他证据,成功证明了他们在设计上的创新性和先发明权,法院裁定对方侵犯了其专利权。

这个案例在中国专利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同时,该案例也表明企业在创新时需要重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

2.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案是当年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

2011年,苹果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软件方面的专利。

这场专利诉讼使得全球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引发了对于技术领域中专利的边界和保护范围的辩论。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定三星犯有苹果专利侵权,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随后的上诉和再审中,判决结果发生了多次变化,最终赔偿金额减少到5亿美元。

这个案例在全球范围内揭示了专利侵权的复杂性,以及各国法院在对专利案件进行裁决时的差异性。

也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讨论和改革。

3.爱迪生与西门子的专利斗争爱迪生与西门子之间的专利斗争是20世纪初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段重要故事。

当时,爱迪生拥有许多重要的发明专利,包括电灯、电话等。

然而,爱迪生在将这些专利应用于商业生产中时遭遇到了很多困难。

其中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就是德国的西门子公司。

西门子公司在爱迪生的专利到期后,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专利相关的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份额。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权的保护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权不仅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还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将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专利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用。

案例一:高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2017年,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

高通公司声称,苹果公司在其iPhone和iPad等产品中使用了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没有向高通公司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高通公司要求ITC禁止苹果公司进口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苹果公司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权在技术产业中的重要性。

高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无线通信技术研发的公司,其专利技术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苹果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手机制造商,其在无线通信领域的产品也非常出色。

然而,在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时,苹果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这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高通公司的技术创新就无法得到回报,也就无法继续投资研发,这将对整个无线通信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案例二: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2018年,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韩国电子巨头三星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技术。

华为公司声称,三星公司在其手机和平板电脑等产品中使用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没有向华为公司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华为公司要求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权,并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权的跨国保护和应用。

华为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其专利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星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在手机和平板电脑等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在使用华为公司的专利技术时,三星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这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跨国专利保护和应用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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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二)专利权属的含义 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权属,也包括
专利申请权权属。
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 就是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 有权利的人。
专利权属的意义:直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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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三)专利权属引起的纠纷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
所有;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
份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 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 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 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 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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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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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续)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 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 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可以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 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陈鸿奇单纯以其只负责销售并没有负责和参与技 术研发为由,否定在完成讼争专利技术时利用了光华公司的物质技术 条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论:涉案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 归光华公司。
第三讲 专利权属—— 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权属的含义 2、个人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3、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4、专利权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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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后专利局授权
之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 申请权,专利授权后,就成为专利权 。 在申请专利之前,称为科技成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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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3年4月18日,岑杰英应聘到日 昭公司工作,工作至2003年7月。
2003年11月17日,岑杰英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吻合全屏蔽保护式 导电金属管母线”专利,并获得授权。日 昭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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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获得专利后,完成的个人认为该专利归个人 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
案情: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之前则从事钢材 贸易。2003年3月15日,陈鸿奇在光华公司最后一次领取了2002年12 月份的工资6000元。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陈鸿奇曾多次代表光华公 司与其它厂家签订合同,销售了多台塑料挤出复膜机组、纸塑成筒粘 合制袋机组、制袋机组中的立式印刷机、吹膜机等光华公司生产的机 器设备。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经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塑料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 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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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4、两个单位(个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由一方申请专利 后,另一个认为应归其所有或共有
案例五:200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恒泰本草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 染料木素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 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的研究 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 2002年4月份 ,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恒泰公司将染料木 素制备工艺申请专利。王增禄以自己应为专利权 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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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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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划分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
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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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陈鸿奇、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欧格公司)与汕头市光华机械
实业有限公司(光华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例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 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 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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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案例四: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 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 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 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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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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