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中医院师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师承人才培养,传承中医药文化和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通过师承方式培养的各类中医药专业人才,包括中医医师、中药师、针灸师、推拿师等。
第三条师承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师承双方权益保障。
第二章师承关系确立第四条师承关系的确立需符合以下条件:1. 师承双方自愿,签订师承协议,明确师承期限、学习内容、权利义务等;2. 师承导师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师德;3. 师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师承关系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师承内容与方式第六条师承内容主要包括:1. 中医药理论基础知识;2. 中医临床诊疗技能;3. 中药炮制、鉴定、调剂技术;4. 中医养生保健知识;5. 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师承方式包括:1. 临床跟师:师承人员跟随导师进行临床诊疗实践,学习中医诊疗技能;2. 学术研讨:师承人员参与导师的学术活动,学习中医学术知识;3. 文献学习:师承人员阅读中医药经典著作、现代医学文献,提高中医药理论水平;4. 实践操作:师承人员参与中药炮制、鉴定、调剂等实践操作,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章师承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医院设立师承管理部门,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师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师承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2. 制定师承计划,组织实施师承活动;3. 对师承过程进行考核,确保师承质量;4. 建立师承档案,对师承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十条师承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1. 中期考核:在师承期间进行,主要考核师承人员的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诊疗技能和学术素养;2. 终期考核:在师承期满后进行,主要考核师承人员的综合能力,包括临床诊疗技能、学术成果、论文发表等。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中医药法》《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
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
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
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
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XX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XX市中医药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学习中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以指导老师中医临床实践经验学习为核心,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中医经典学习为辅助,学习模式应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主要在临床实践机构进行。
临床实践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XX地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设置中医科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须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
(三)有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师承工作,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以医疗机构为师承临床实践机构的,应事先取得该医疗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临床实践机构职责包括:(一)支持本机构执业的、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教师承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二)将以本机构为临床实践机构的师承人员纳入临床见习人员范畴进行管理,负责其在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并考核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情况,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指导老师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XX市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具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在临床实践机构完成带教任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师承教育是中医药传统学习方式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一、师承教育的目标和原则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基础,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师承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传统,注重创新。
尊重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同时注重创新和发展,适应时代的需求。
2. 遵循标准,规范教学。
建立健全的教学体系,规范师承教育的过程和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3. 突出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师承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并且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4. 强调个性,培养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能力。
师承教育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使其具备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的能力。
二、师承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疗技术、中医针灸技术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教学方法应综合运用讲授、实训、实习、病案讨论、病人观摩等方式,使学生在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中掌握相关技能。
1. 理论学习师承教育的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理论基础知识、中符合性学、方剂学基础和中医诊疗技术等方面。
学生应通过课堂学习、讲座、研讨等方式,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原则。
2. 实践操作师承教育的实践操作主要包括临床实习、病案讨论、病人观摩等方式。
学生应通过实际操作中掌握中医诊疗技术、中医针灸技术等相关技能,并加强对病例的分析和讨论。
三、师承教育的评估与认证为了评估和认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成果,应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的评估与认证制度。
评估与认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知识水平评估通过考试、论文、学术报告等方式评估学生的知识水平,检验其对中医药相关理论的掌握程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中医师承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方式,是中医药学术和技术的传承与发展的基础。
为了规范中医师承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
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中医师承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资质。
参与中医师承的人员必须拥有中医专业学历或其他相关医学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师承能力评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这样可以保证中医师承的质量和水平,提高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中医师承的认定将采取多种形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依托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和临床实践机构,专门设立师承认定部门,负责中医师承的认定工作。
认定形式包括临床实践观摩、学术讲座、考核评估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同时,为了方便广大中医医师参与师承认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将加大认定活动的宣传力度,推广使用在线认定系统,为中医师承认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中医师承的内容和要求。
中医师承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诊断技术、治疗方法等方面的传承。
中医师承的要求包括医德医风的传承、医疗技术的传承以及中医药学术研究的传承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中医师承的全面性和深度性,使传统中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经验得以传承和发展。
最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师承的管理和监督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中医师承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将纳入中医药正规化建设的范畴,相关机构将定期组织对中医师承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管。
同时,中医师承的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为中医师承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和机会。
总的来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新规定旨在提升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文化。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广大中医医师更好地参与到中医师承的工作中,促进中医师承的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繁荣。
2024年县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4篇)

2024年县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____文件的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本院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与系统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遵循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精心遴选具备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担任指导老师,并选拔具备扎实专业理论基础与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作为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
通过跟师临床实践、操作示范、集中授课等多种形式,采取一对一或一对三的个性化培养模式,以临床实践为核心,全面且系统地传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旨在显著提升继承人的临床诊疗能力与技术水平。
第三条师承教育的教学周期设定为连续三年,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以确保教育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自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之日起,需确保每周至少____天的时间用于跟随指导老师进行临床实践或实际操作。
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每次跟师学习或实践操作的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并总结学习心得与体会,按月撰写学习月记,以巩固学习效果。
第五条师承教育旨在实现以下教学目标:1. 深化中医药理论基础,拓宽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视野。
继承人需熟练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深入领悟古籍精髓。
通过学习,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力求在临床实践中达到或接近指导老师的诊疗水平,实现中医临床诊疗能力的显著提升。
2. 鼓励继承人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依据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成果,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特定方面提出新颖见解与观点。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需提交独立完成的、全面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临床医案____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则需提交体现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 继承人需在结业时提交结业论文,作为学习成果的重要展示。
论文内容应充分融合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与学术思想,同时展现继承人自身的创新观点,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与临床(实践)指导意义。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本办法依据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是指学员依托中医药传统文化,通过拜师学艺、师徒传承及相关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中医药理论、临床实践和技术技能的学习和传承。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应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的根本,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医药事业需求、掌握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实践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伦理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师承教育机构第五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等。
第六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符合中医药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二)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较高中医药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三)有适当的教学条件和设施,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实践平台;(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师承教育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学员的甄选与管理第七条申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或通过专业考核获得相关职业资格;(二)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基础;(三)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职业道德素养;(四)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五)符合相关学员数量的规定。
第八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和学业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师承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九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中药学、针灸学、推拿学等中医药相关科目的学习和实践。
医院师承教育(师带徒)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师承教育(师带徒)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精神,继承和弘扬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和精湛工艺,解决同仁堂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技术传承问题,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师承教育,即师带徒,是指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药材鉴别、加工炮制、中药调剂、中药制剂、质量鉴别、中医药文献研究等,通过师徒之间默契配合,口传心授,将师傅的经验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加以弘扬的一种培训教育方式。
第三条师承教育实行特技传承师(即:师傅)负责制,特技传承师负责传承同仁堂传统中医药文化和“天人合一”、“辨证论治”的理念及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生产和使用中药,收集、研制有效方剂,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提高;传承以医带药的模式和“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的制药特色;传承同仁堂的质量文化及以药品疗效为核心的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和现代制药规范。
通过以“师带徒”的师承教育方式,传授传统知识与技术,加快企业急需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方法是:选择具有同仁堂传统特色、技术含量高、人才短缺的岗位作为师承教育的重点,采取组织推荐、双向选择、打破企业界限的原则,遴选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专业技术特长,具有指导传授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为特技传承师,选配具有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中青年骨干为被传承人(即:徒弟),采取以“师带徒”为主的教育方式,签订“师徒协议”,通过口传心授、因人施教、集中培训的培养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指导学习。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把师承教育工作作为传承同仁堂中医药文化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为同仁堂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实现做长、做强、做大同仁堂目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师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技术考核鉴定。
第七条集团培训中心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师徒候选人的推荐,并采取组织把关、双方自愿、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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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宜昌市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由县卫生局和人社局负责全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
在卫生局中医科设置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五条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的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六条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市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4、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
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县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七条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八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卫生局和人社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九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
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
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
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生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卫生局会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
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卫生局会同人社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省卫生厅。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卫生局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
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
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进行抽查考核验收。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出师证书,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协议书
2.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
3.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
4.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
5.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6.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