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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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

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

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始。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比选报价

招标代理比选报价

招标代理比选报价一、概述招标代理比选报价是指根据招标代理服务需求,向招标代理机构征询报价并进行比选的过程。

招标代理比选报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代理比选报价的标准格式和相关内容。

二、报价准备1. 报价准备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比选报价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公司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

- 业绩案例:列举过去的招标代理项目案例,并详细描述所提供的服务和取得的成绩。

- 人员组成:介绍招标代理团队的人员结构、资质和经验。

- 报价明细:详细列出招标代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工作周期和相关费用。

2. 报价准备流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准备报价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确定报价范围:根据招标代理需求,明确需要提供的服务范围。

- 分析工作内容:对招标代理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所需的人力、时间和资源。

- 评估风险:评估招标代理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 成本估算:根据工作内容和风险评估,估算所需的成本,并进行内部审核。

- 报价编制:根据成本估算,编制招标代理比选报价。

三、报价格式1. 报价封面报价封面应包括以下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标识- 报价日期- 招标代理项目名称- 报价有效期2. 报价内容报价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项目概述:对招标代理项目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 服务范围:明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评审等。

- 工作计划:详细描述招标代理项目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时间安排、里程碑节点和交付物。

- 人员组成:介绍招标代理团队的人员结构和相关经验,以及各人员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职责。

- 报价明细:逐项列出招标代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并提供详细的成本计算依据。

- 风险评估:对招标代理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

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标准一、招标代理取费(50分)1、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标准下浮率报价(保留一位小数,最低下浮率为20%);2、以最低报价者得最高分;3、高于最低报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每高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二、人员素质(30分)1、项目负责人配备(15分);①项目负责人为中级职称的得基本分10分,②项目负责人为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的得12分,③项目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12分,④项目负责人为高级职称并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的得15分。

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江苏省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

2、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配套(10分):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选择相应的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的专业人数应满足工程需要。

缺一专业此项不得分。

具体要求:①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90%及以上得10分;②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70%及以上得6分;③专业配备齐全且拟派注册造价师人数占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总人数的50%及以上得3分。

3、开评标辅助人员(3分):开评标辅助人员具有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的得基本分1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3分。

4、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2分)项目组中具有招标招标代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占全部参加人员总数80%以上的得2分,占60%以上的得1分。

三、招标代理类似业绩(10分)1、以近三年内的类似代理业绩为准(此款以业主的条件为主)(时间以投标截止日为准,比选时带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备查);四、社会信誉(8分)1、近两年内获得省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得8分;2、近两年内获得市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得5分;3、近两年内所代理工程任何无投诉情况的得2分;4、所代理工程出现投诉情况并经证实确实是招标代理单位责任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4分(此项在比选前向当地招标办询查)。

五、资质等级(2分)1、甲级资质得2分;2、乙级资质得1.5分;3、暂定级资质得1分。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超过3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禁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和信息、串通他人比选、歧视和排斥比选参加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违法转让或借用资质、违法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河北省交通厅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比较选择活动(以下简称“比选”)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交通厅招投标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

第六条凡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应向交通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文件,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之为比选人。

比选人的主体一般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称之为比选申请人。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2.4 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1 年 月
2.5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 工程招标代理 资格 甲 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 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 至 3 个)水 利工程类分类项目业绩。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
1
中级职称的 1 人得 0.3 分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职称
初级职称的 1 人得 0.1 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
有 水利造价工程师 资格、
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有
/
2
其他(除 1 外)资格 有
/
资格、 资格
(不多于 3 个)
的 1 人 1 个资格得 8 分
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45 分)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 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 2.7 款“代 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 至 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省评 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
序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没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
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同时申请的情形
(2)从业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申请人
1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公告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公告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公告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公告1. 引言本公告是针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程序,旨在选择一家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本公告将详细说明比选的过程、要求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2. 项目背景简要概述项目的背景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所属部门、项目规模、项目目标等。

3. 比选目的明确比选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提供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 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 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4. 比选范围说明比选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来源于本地或者外地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预比选- 参选机构需具备相关经验、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声誉5. 比选条件详细列出比选的条件,并对各项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

以下为一些可能的条件:- 拥有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 具备一定的专业经验和能力- 拥有良好的合作记录和口碑- 在招标代理领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6. 比选程序详细说明比选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公告并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 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预审- 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 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面试- 最终确定中标机构并进行公示7.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以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以下为一些可能的评标标准:- 综合实力和资历- 专业团队的素质和能力- 业绩和口碑- 服务方案的质量和创新性8. 报名方式详细说明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方式和材料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报名表格的填写和提交方式- 报名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清单9. 时间安排列出比选的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确保比选过程的顺利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告发布时间和截止申请时间- 资格预审、评审和面试的时间安排-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10.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名表- 附件二:资格预审表- 附件三:评标委员会评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代理机构:指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代表招标人或者采购人执行招标程序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流程解析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流程解析

招标代理流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流程解析前期工作备案: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告: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现场监督: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确定比选被邀请人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组建比选评审委员会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比选人单位不具备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一、前言。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选择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因此,本文件旨在制定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便项目单位能够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比选标准。

1. 资质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专业人员数量、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业绩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其过往的业绩,包括承担的项目类型、规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3. 服务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其服务能力,包括对项目的理解、组织协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4. 诚信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其诚信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涉诉情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价。

三、比选程序。

1. 发布比选公告,项目单位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比选标准、程序、时间安排等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单位提交报名材料,包括资质证明、业绩材料、服务能力证明、诚信记录等。

3. 资格审查,项目单位应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比选标准要求。

4. 组织评审,项目单位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其资质条件、业绩评价、服务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5. 结果公示,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比选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资质条件、业绩评价、服务能力、诚信记录等信息。

四、附则。

1. 本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报名和评审,如有违规行为,项目单位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3. 比选文件的执行时间以项目单位发布的比选公告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时提交报名材料并参与评审。

五、结束语。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制定,旨在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希望各项目单位能严格执行比选文件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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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超过3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禁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和信息、串通他人比选、歧视和排斥比选参加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违法转让或借用资质、违法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河北省交通厅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比较选择活动(以下简称“比选”)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交通厅招投标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

第六条凡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应向交通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文件,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之为比选人。

比选人的主体一般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称之为比选申请人。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比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方案已核准为委托招标组织形式;(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三)召开比选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编制比选报告;(五)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七)比选报告、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必须进行比选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并同时公开接受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比选项目的名称、性质、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比选文件的办法、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六)比选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比选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购买比选文件的内容。

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一条比选人应当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比选文件。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一)比选公告;(二)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五)代理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宜采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六)履约担保格式;(七)其他。

第十二条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委托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审批(包括招标方案核准)的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比选内容,委托代理的主要事项和工作质量、期限要求;(三)资金来源;(四)比选申请人的合格条件;(五)比选费用;(六)比选文件内容;(七)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解答;(八)比选文件的修改;(九)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十)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期;(十一)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担保;(十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和装订;(十三)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十四)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十五)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十六)比选申请文件的更改和撤回;(十七)比选会议的召开;(十八)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及澄清;(十九)比选标准及办法;(二十)授予合同;(二十一)接受和拒绝比选的权利;(二十二)中选通知书;(二十三)履约担保;(二十四)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二十五)纪律与监督;(二十六)其他。

第十三条从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召开比选会议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不能按比选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议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可以一次进行比选,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比选,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六条比选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比选截止日期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七条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项目比选者,应具有与项目相符的资质等级,应具备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能参加比选活动。

第十九条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二)申请人担保(三)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允许)(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1)营业执照;(2)招标代理资质证书;(3)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4)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5)拟派出的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6)企业近五年来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业绩情况;(7)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8)目前正在承担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代理比选的项目情况等。

第二十条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二十一条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的函件是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比选申请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比选人对比选申请文件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比选人不得接受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比选申请人不得以欺诈、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手段参与竞争;不得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比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比选会议应当公开召开。

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比选工作由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

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标价法等方法。

第三十一条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比委员会完成评比工作后,应当向比选人提出书面评比报告。

评比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五)推荐的中选人;(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日内订立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宜采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书面报告。

比选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比选范围;(二)比选方式和发布比选公告的媒介;(三)比选报告;(四)中选通知书;(五)代理合同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中选人不得对中选代理项目进行转包和分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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