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类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与答案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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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类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与答案119

(一)

1. 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规划,如图1—1和表1—1所示,并获得工

程师代表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规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通过分析可知: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故

按规划进度第9周末: 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

14+28=50%。H工作完成8+16=50%;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

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规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规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2.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O,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规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规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规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3.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规划如下图所示。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请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因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 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5.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规划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工作的拖延使规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1.2万元。

(二)

1. 某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出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前提。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请求工程总工期为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工期应为460天。

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五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五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因为工作失误,漏算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 B、C三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请求撤回投标文件。

因为上述问题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

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前提,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1.根据该工程的具体前提,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划分)?为甚么?

2.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请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甚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C三家投标单位请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甚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甚么?

答案:1.应推荐采用总价合同。

因该工程施工图齐备,现场前提满足开工请求,工期为1年,风险较小。

2.应当含有赶工措施费。

因该工程工期压缩率(460-365)÷460-20.7%>20%

3.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开标之后,又重新确定标底。

(2)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

(3)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前提。

(4)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4.(1)不正确。

(2)投标是一种要约行动。

5.(1)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人不应给予赔偿,因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三)

1.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承重结构混凝土施工前,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了混凝土试块的见证取样,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后,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经试验室试验后,出具了一式两份的试验讲演,分别交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在见证取样的当月进度款支付申请

中,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中请求一并支付。

[问题]1.以上说法是否有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来,并说明应如何办理。

2.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哪些实行见证取样?

3.送往试验室的样品,应填写“送验单”,该“送验单”应有甚么印章和谁的签字?

4.实行见证取样,是否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需进行的自检?

答案:1.题中说法有不妥之处。其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见证取样。

正确做法:承包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请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进程。

(2)不妥之处: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

正确做法:由监理工程师对其样品进行加封。

(3)不妥之处: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

正确做法:由承包单位送往试验室。

(4)不妥之处:试验讲演一式两份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

正确做法:试验讲演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

(5)不妥之处: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中。

正确做法:见证取样的试验费不应加人工程进度款。

2.实行见证取样的是: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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