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是指湖泊、河流、水库以及沿岸海域等地表水体。
保护和管理地表水环境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地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
在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统一编制为GB3838。
一、背景介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是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用于评价和监督地表水的环境质量状况,指导水环境保护工作。
GB3838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新版本为2019年发布的第四版。
GB3838标准对地表水的主要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和规定,旨在确保地表水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标准内容GB3838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质类别和水质标准:GB3838标准将地表水按照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生态修复标准划分为五个水质类别,分别是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Ⅳ类水和Ⅴ类水。
每个水质类别都有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超过限值的地表水将被划定为相应水质类别以及污染程度。
2. 主要污染物和限值:GB3838标准规定了地表水中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有机物、无机物、营养物、重金属等数十种常见污染物。
不同水质类别对每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不同,需严格控制污染物浓度以保证水质安全。
3. 生态修复标准:GB3838标准还制定了生态修复标准,用于评估和指导受损地表水环境的修复工作。
生态修复标准主要从水质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受损地表水进行评价和修复指导,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标准应用及意义GB3838标准是我国地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应用和意义:1. 地表水监测和评估:GB3838标准为地表水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
各级环保部门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标准要求,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2. 水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控:GB3838标准对地表水中的污染物限值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指导污染物的治理和防控工作。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道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道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地表水体质量的一系列参数和限值。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众健康。
以下是中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一些主要参数和限值:
1. 总氮(mg/L):I类水质≤ 0.15,II类水质≤ 0.5,III类水质≤ 1.0,IV类水质≤ 1.5,V类水质≤
2.0。
2. 总磷(mg/L):I类水质≤ 0.02,II类水质≤ 0.1,III类水质≤ 0.2,IV类水质≤ 0.3,V类水质≤ 0.4。
3. 化学需氧量(COD)(mg/L):I类水质≤ 15,II 类水质≤ 20,III类水质≤ 30,IV类水质≤ 40,V类水质≤ 50。
4. 溶解氧(mg/L):I类水质≥ 7,II类水质≥ 6,III类水质≥ 5,IV类水质≥ 4,V类水质≥ 3。
5. 水温(℃):I类水质≤ 28,II类水质≤ 30,III类水质≤ 32,IV类水质≤ 35,V类水质≤ 40。
请注意,具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或目标而有所不同。
用户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准则来获
取最新和详细的标准信息。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核)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3838-20021.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1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上的江河湖泊、水库和河口等自然水体,也包括人工水体,如人工湖和水库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地表水环境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水质标准和生态标准两个方面。
水质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的要求,它涵盖了水的透明度、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多个指标。
生态标准则是指地表水对水生生物的适宜程度,包括对鱼类、浮游植物、底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气候、水文、水生态等特点,结合不同水功能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指标的限值。
一般来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首要目标,同时兼顾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依靠监测、评估和管理等手段来保障。
监测是指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以了解地表水的实际质量状况。
评估是指根据监测数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确定地表水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管理是指依据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和改善。
在实际操作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地表水监测、评估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和自查,减少排污和净化排放,积极配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公益活动,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 引言地表水是指自然界中存在于地表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以及近地表的湿地、泉水等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针对地表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价的基准,用于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2. 相关法规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其中,主要参考的法规和标准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1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溶解氧(DO)-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总氮(TN) - 总磷(TP) - 高锰酸盐指数(CODMn) - 水温 -pH值 - 悬浮物(SS)4. 水质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地表水的水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 Ⅰ类水: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地表水 - Ⅱ类水:适用于近岸海域、游泳区域以及其他能直接接触水体的活动区域 - Ⅲ类水:适用于一般景观、农业灌溉以及渔业用水区域 - Ⅳ类水:适用于工业用水等特定用途的水域 - Ⅴ类水:适用于农田灌排、养殖等农业用水区域5. 监测与评价为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和保护,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具体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 - 定点监测:在地表水体的不同部位设置监测点,定期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 - 临时监测: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区域,进行临时性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 综合评价:根据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多个指标的值,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6.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地表水环境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 农业面源和点源污染 - 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相互作用 - 水体的流动和水流速度 -土地利用和水域环境的改变7.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预防水污染和治理水体污染是重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颁布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号]:GB3838-2002[颁布日期]:2002-4-28[实施日期]:2002-6-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朴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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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GB 3838—2002
2002-04-2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和《地表水环境标准》(GHZB—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必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