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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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鲁卫农卫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负担,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要求,在总结我省定点就医定额补偿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加强衔接、合力保障,规范方案、合理补偿的原则,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提高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到2012年,力争使全省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单纯性唇裂的农村儿童得到有效治疗。

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儿童得到重点保障。

2010年省里选择青岛市崂山区、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宁阳县、临邑县、邹平县等6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市也要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2011年扩大到50%以上的县(市、区),到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病种,到2015年力争使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儿童得到有效治疗,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明确保障范围根据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能力,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

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云南省2009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淄卫字[2010]186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淄卫字[2010]186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高新区卫生处、组织人事部,大企业卫生处,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如下:主任委员:李敏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主任委员:赵林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立春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肖洪涛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辉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观湘市卫生局副局长韦国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委员:张新明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李全营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局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兼)X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科科长张宏伟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蒋绪亮市卫生局组织人事科科长赵衍峰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科长孟玲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科长王爱凤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赵志强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陈红市卫生局科技教育与外事科主任科员黄传营张店区卫生局局长刘其星淄川区卫生局局长王忱博山区卫生局局长牛东升周村区卫生局局长崔文军临淄区卫生局局长金树会桓台县卫生局局长张纪军沂源县卫生局局长许延辉高青县卫生局局长鞠子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工作管理处处长李忠泰市中心医院院长宋晓东市第一医院院长梁鸣来市中医医院院长窦学术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王大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翟慎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胡立贵山东侨联医院院长李道乾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路英智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郑贵新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司衍成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段明福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张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主任李荣旭市市级机关医院院长姜其河市中心血站站长马立河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主任唐志刚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主任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淄政办发〔2022〕7 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医改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医改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坚持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二、着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统筹优化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在每个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办好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合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建立健全以“总额控制、病种分值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病种限额(定额)付费”为辅的复合式付费机制,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作中,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加强医保监管,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不断完善监督考核办法,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

明确市及区县政府责任,超支由市及区县政府分别负担。

二、主要内容(一)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大核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科学编制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实施方案。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2)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2)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淄卫字[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淄卫字[2012]117号)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积极开展了“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三好一满意”等创建活动,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卫生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为全市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我局确定授予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等40个单位“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肖洁等97名同志“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等24个科室“淄博市医疗质量示范科室”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示范科室,发扬成绩,珍惜荣誉,锐意创新,为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推动医院管理上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全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1:淄博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40个)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淄博康明眼科医院淄川区卫生局淄川区中医院博山区卫生局博山区医院博山区中医院周村区卫生局周村区第二人民医院临淄区卫生局临淄区人民医院临淄区妇幼保健院桓台县卫生局桓台县妇幼保健院高青县卫生局高青县妇幼保健院沂源县卫生局沂源县人民医院沂源县东里中心卫生院高新区卫固中心卫生院文昌湖区萌水镇卫生院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中医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淄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淄博市中心血站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昆仑医院淄博广电医院淄博昌国医院二、先进个人(97名)肖洁张店区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韩宁张店区中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宋强张店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董砚奉张店区凯瑞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雷霞张店区湖田卫生院副院长陈集农淄博牵引电机公司医院副院长李莉敏淄川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赵林瑞淄川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张可华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副院长司纪友淄川区张庄镇卫生院院长翟凯淄川区洪山镇卫生院医疗组长韩仁博博山区卫生局医政科孙俊博山区医院副院长扈全德博山区中医院骨科主任郑芳博山区源泉中心卫生院质检科主任徐爱霞周村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王忠漳周村区人民医院医务部主任许云周村区第二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王新刚临淄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吴业新临淄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刘克银临淄区中医院理疗科主任闫志岳临淄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刘红临淄区朱台中心卫生院内科主任范京国桓台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宋倩桓台县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王新刚桓台县中医院疼痛科主任巩曰明桓台县中医院内二科主任周克水桓台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志磊高青县人民医院院长杨志国高青县中医医院骨科副主任韩曰萍高青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孙吉冰沂源县中医医院副院长王延进沂源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张振宾沂源县悦庄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张学究沂源县石桥卫生院内科主任李敬津高新区卫生局局长杨玉科文昌湖区商家镇卫生院院长陈佑生淄博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张秀芳淄博市中心医院北院区医务科科长刘红淄博市中心医院护理部副主任孙能军淄博市中心医院门诊部主任翟乃池淄博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王士富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黄其来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务科科长牛玉娥淄博市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XXX 淄博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李庆淄博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郭玉桂淄博市第一医院骨科护士长周建华淄博市中医医院感染管理科副科长胡浩淄博市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宋庆江淄博市中医医院质量管理科副主任王涛淄博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质控员王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医教部主任于凤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陈莉萍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司毅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内科主任吴军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监督科副科长张正祥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翟华绪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一科主任于洪洲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三科主任董汉振淄博市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于连玉淄博市精神病医院门诊部主任张守信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烧伤整形科主任刘岳文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科科长常桂玲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护理部主任冯乃清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张崇海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内科主任马淑芳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特检科主任王月胜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血液净化科主任原玮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医务科科员伊姝丽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副院长赵淑红淄博市中心血站业务科科长王猛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路红领淄矿集团中心医院胸外科主任李兆全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核医学科主任于爱美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泌尿外科护士长王继东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副院长陆敦华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孙士东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王刚齐鲁石化医院集团胜利医院院长李其海山东铝业公司医院医教科科长张世杰山东铝业公司医院质控办副主任赵卫东淄博化建医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杨云玲淄博化建医院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周毅德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医务部主任谢荣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肿瘤病案室主任严庆场淄博颜山医院内科主任丛树涛淄博颜山医院妇产科主任王丰章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昆仑医院医教科主任边增军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内科主任王福良淄博广电医院内科主任张涵淄博昌国医院神经外科主任王继胜淄博昌国医院医务处主任助理王新美淄博市病理质控中心主任谢法东淄博市医院药学质控委员会主任张丰明淄博市超声质控委员会主任邓珍淄博市医院感染质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附件2:淄博市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名单淄博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淄博市中心医院普外科淄博市第一医院内分泌科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产科淄博市中心医院耳鼻咽喉科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骨科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儿科淄博市中心医院儿科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神经康复科淄博市第一医院心内科淄博市第一医院血液内科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烧伤科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心内科山东铝业公司医院骨外科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心内科桓台县人民医院心内科沂源县人民医院内分泌科高青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淄川区医院内二科临淄区人民医院心内科桓台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周村区人民医院骨外科张店区人民医院心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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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卫字[2009]31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淄卫字[2009]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高新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09〕1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淄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并统一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2010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30元以上;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

积极推进全市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基本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二、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鼓励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参合时限。

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时,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参合资金筹集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并在1月15日前由乡镇(街道)政府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交区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参合资金由各区县和相应部门按当地筹资标准一并缴纳。

(三)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根据核实的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在年初预算中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月底前划拨至新农合财政专
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核实个人参合资金、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划拨。

农民参合运行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基金分配。

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完善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提高门诊、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

实行统一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比例、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标准、统一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及住院补偿封顶线,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

(一)统一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巩固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应在村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比例全市统一为30%,封顶线统一为150元/人/年,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统一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种及补偿标准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淄博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卫字〔2009〕306号)执行。

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按照门诊统筹比例补偿,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按40%的比例补偿,其中慢性病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人/年,特殊病种封顶线不低于10000元/人/年。

(三)统一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标准
1、合理确定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

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

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统一。

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偿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不低于35%,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

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分段补偿。

除省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与区县级医院相同的报销补偿分段,各段报销比例差距不超过10%,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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