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观测规范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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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92第1章总则第2章控制测量2.1 一般规定2.2 平面控制测量2.3 高程控制测量第3章航空摄影测量3.1 一般规定3.2 地面标志的布设与航空摄影的要求3.3 像控点的布设与施测第4章地面摄影测量4.1 一般规定4.2 摄影站及像控点的布设4.3 地面摄影及摄影处理4.4 调绘4.5 测图第5章数字地面模型5.1 一般规定5.2 数据获取5.3 数据编辑5.4 数据处理第6章非地形摄影测量6.1 一般规定6.2 物方控制6.3 摄影机检校及其物镜前节点坐标的计算6.4 数据获取6.5 数据处理6.6 特殊摄影测量第7章工程遥感7.1 一般规定7.2 航空遥感飞行与地物波谱测量7.3 工程遥感的图像处理7.4 遥感图像的解译7.5 遥感制图、工程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附录一地面标志的形状和尺寸附录二航线网布点航线段端点间的基线数附录三控制片的整饰格式附录四像片调绘附录五数字地面模型数据点格网管理模式附录六非地形摄影测量人工标志的形状附录七非地形摄影测量的精度估算附录八数据处理的解法附录九样品发射率野外简易测定方法附录十陆地卫星各传感器的波段性能简表附录十一本规范用词说明工程摄影测量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摄影测量的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的摄影测量资料,保证成果、成图的质量符合各个测绘阶段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运营)阶段通用性摄影测量。

其内容包括:控制测量、1∶5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航空和地面摄影测量、数字地面模型、非地形摄影测量和工程遥感。

第1.0.3条工程摄影测量作业前,应了解工程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收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或纲要;作业中应加强工序质量检查;作业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编写技术报告或说明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象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气象预报的精准性和可靠性,加强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和观测人员,在气象观测和资料处理等工作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面气象观测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确保气象观测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性。

第五条气象观测台站的主管领导应当将本规章制度作为规范气象观测工作的基本依据,定期对气象观测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气象观测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包括气象观测操作规程、观测装备的维护和使用规定、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规定等。

第七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确保气象观测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八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观测装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气象观测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规定,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建立气象观测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气象观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观测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观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观测人员具有较强的技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气象观测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气象观测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二章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气象观测台站应当根据气象观测工作的需要,制定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对气象观测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的时间、频次和方法等要求;(二)气象观测装备的准备和调试等要求;(三)气象观测数据的记录和传输等要求;(四)气象观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等要求。

第十五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应当由气象观测台站的主管领导审批,经过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气象观测操作规程的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气象观测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
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
第二十六条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
第一十二条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气象服务机构,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
第一十三条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
第四节 观测种别
第一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
(一)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而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第三节 对时
第一十一条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动观测设备中央处理单元的内部时钟为观测时钟:
(一)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天00时对时。当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与GPS授时相差大于30秒时,应当按自动观测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调整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内;
(二)非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每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
第二十三条特殊观测时距不大于5分钟。
第二十四条事故观测时距不大于10分钟。
第八节 观测程序
第二十五条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具体观测程序如下:
(一)整点的例行观测自第50分(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55分(含)进行器测项目数据采集(读取),在58分前发布报告。
(二)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对于实施每半小时一次例行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如果按规定不发布SPECI,则无须在特殊观测簿进行相关的记录。
(三)事故观测是指当本场或本场附近区域发生飞行等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立即进行的观测。
第七节 观测时距

(完整word版)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完整word版)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一编总则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工作的基础。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是每个气象观测站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因此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

代表性--观测记录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要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在选择站址和仪器性能,确定仪器安装位置时要充分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准确性--观测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实际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使用的气象观测仪器性能和制订的观测方法要充分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比较性--不同地方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同一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或同一个气象观测站在不同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能进行比较,从而能分别表示出气象要素的地区分布特征和随时间变化的特点。

地面气象观测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要保持高度统一。

本规范是从事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定,观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是对本规范的必要补充,编制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

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确保正确顺利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1 观测站的分类以及观测方式和任务1.1.1 观测站分类地面气象观测站按承担的观测业务属性和作用分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三类,可根据需要设置无人值守气象站。

承担气象辐射观测任务的站,按观测项目的多少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地测工作制度

地测工作制度

地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测量工作,规范地质测量行为,提高地质测量工作质量,确保地质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可靠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质测量标准和规范,保障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测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地质测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地质测量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地等。

第六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地质测量资格证书。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

确需调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地质测量业务水平。

第三章地质测量计划与任务第九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需要,编制地质测量计划,报上级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地质测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测量目标、任务和内容;(二)地质测量范围、面积和坐标系统;(三)地质测量方法、技术和手段;(四)地质测量周期、进度和成果提交时间;(五)地质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和资金投入;(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开展地质测量工作,确保地质测量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章地质测量实施与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批准的地质测量计划、设计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质量控制体系,对地质测量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定期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确保地质测量成果的质量。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

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活动,保障地面气象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地面气象观测在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候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观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连续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确保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地面气象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面气象观测工作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和观测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气象观测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属于国家重要基础数据,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方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观测站点设置与维护第七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根据气象业务需求、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并确保观测站点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第八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设立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避开可能影响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因素,如高楼大厦、电线杆等。

第九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迁移。

确需迁移的,应报经上级气象部门批准。

第十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建立健全观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校准,确保观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应建立健全观测环境监测和保护制度,定期对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影响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因素。

三、观测与资料收集第十二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观测时间、观测项目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确保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严格遵守观测纪律,不得擅自变更观测项目和观测方法。

第十四条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记录观测数据,并对观测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五条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应及时上传至上级气象部门,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

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一、目的与范围地面观测业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面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地面观测业务的所有参与方,包括观测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定义和缩写2.1 观测人员:指参与地面观测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包括观测员、技术人员等。

2.2 管理人员:指对地面观测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人员,包括观测站站长、技术主管等。

2.3 观测站:指地面观测业务的实际执行场所。

2.4 观测设备:指地面观测业务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包括气象观测设备、地震观测设备等。

2.5 观测数据:指地面观测业务所记录和收集到的各种数据,包括气象数据、地震数据等。

三、基本规定3.1 观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

3.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并按时完成相关的数据分析和报告。

3.4 管理人员应对观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确保观测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5 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巡查和检验观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四、观测流程4.1 观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观测操作,确保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时效性。

4.2 观测人员应按照观测要求和规范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观测人员应定期进行观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确保观测业务的正常运行。

4.4 观测人员应及时上报观测数据的报告和结论,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和使用。

五、管理措施5.1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地面观测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手册,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流程。

5.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提高观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5.3 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观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4 管理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享观测数据和技术经验,提高地面观测业务的水平和效能。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

附件1: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中国气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功能需求书1 概述1.1 本功能需求书的目的本功能需求书提出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功能、技术性能和安装运行环境方面的主要要求,明确了数据传送的方式和文件格式,以作为设备生产、采购和运行保障的依据。

1.2 本功能需求书的范围本功能需求书仅是针对气象部门为获取海上气象水文资料,布设在近海海域的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提出的主要功能需求要求。

1.3 编写依据⑴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⑵WMO CIMO 《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六版)》⑶《GB/T 12763.1—2007 第1部分总则》⑷《GB/T 12763.2—2007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⑸《GB/T 12763.3—2007 第3部分海洋气象观测》⑹《GB 5696—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⑺《GB/T 13972—1992 海洋水文观测仪器通用技术条件》⑻《HY/T 059—2002 海洋站自动化观测通用技术要求》2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概述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是布设在近海海域用于获取海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的大型综合性观测设备。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将定时提供气压、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海水温盐度、浪高、海水流向、流速等海上气象水文资料增强对近海海域灾害性天气和气候变化的预测预警能力。

2.1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构成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由浮标体和系泊系统、自动观测设备和供电设备组成。

浮标体和系泊系统是一套用锚系将浮标体固定漂浮在海面上用于安装自动观测设备的钢体平台;自动观测设备是一个安装在浮标体上自动完成海上气象水文观测的自动气象站;供电设备是为海洋气象浮标监测站提供工作电源的设备。

2.2 海洋气象浮标观测站的基本性能⑴有牢固的浮标体和系泊系统;⑵具有自动测定气温、相对湿度、气压、风向、风速和海面温度、海水盐度、海浪高、海浪周期、海水流向、流速的能力,根据需要可增加能见度自动观测;⑶使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直流供电,蓄电池容量能保证维持当地连续阴雨天气时海洋气象浮标监测站正常运行;⑷能实时存储和定时传送观测资料;⑸能在布放海区极限海况条件下长期无人值守连续正常工作,维护间隔一般不短于1年;⑹应具有在至少半年内防生物附着能力和至少3年的防腐蚀能力;⑺具有报告其工作状态和位置的能力;⑻应具有夜间灯光显示装置和雷达波反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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