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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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管理制度医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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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1. 医院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麻精药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专项检查。

3.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包括药品的入库、出库、使用、报损等环节。

三、麻精药品管理要求1. 麻精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柜、专锁、专账、专册、专人管理。

2. 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

3. 药品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审批制度,确保采购的麻精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4. 药房对麻精药品进行储存,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5. 药师在调配麻精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6.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内容的真实、准确。

7. 各科室对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用药数量、处方医生、执行护士等信息。

四、麻精药品专项检查1. 药学部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检查,包括药品的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

2. 各科室定期对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3. 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麻精药品管理规定的个人和科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医院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肉体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肉体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肉体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不是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肉体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间巡查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同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报损、丢失、被盗等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七、本制度的实施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改写:医疗机构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十分重视,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制度、专项检查制度、采购与验收制度、储存与保管制度、发放与调配制度、使用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报损与销毁制度、管理报告制度、回收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在制度实施方面,医院成立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该部门由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医院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巡查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报损、丢失、被盗等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许可与执业要求医院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调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医院须依法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分类与监管措施麻醉精神药品应根据其药理作用、成瘾性、毒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麻醉精神药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库存管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药品的供应稳定。

库存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双人验收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共同完成,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五、专柜加锁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柜中,专柜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

专柜应设置加锁装置,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

六、定期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七、出入库登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追溯。

八、处方与配方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

药品的配方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

处方和配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 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 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 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 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技师无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 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 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
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
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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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1.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3.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4.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6.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7.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引发的医患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3.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

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

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6.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7.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8.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9.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各岗位麻醉药品主管人员保管。

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3.按照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1.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帖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废帖交回。

2.空安瓿或废帖交回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3.对交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认真查对批号,对确认不是本部门所发药品的空安瓿或废帖,应当拒绝发药。

4.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建立登记簿。

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5.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报科室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废帖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1.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过期待报损处理。

3.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放盗设施。

库房有报警装置。

小时值班的调剂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回报。

3.临床科室、手术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4.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厉行值班职责。

各种通讯信息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6.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

使用密码将保险柜锁好,钥匙保管好。

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1.药品采购员职责(1)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采购工作、提供购买特殊药品付款银行转帐方式。

(2)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上报特殊药品的本年的采购计划。

(3)把好药品质量关,坚持按规定渠道购进特殊药品。

(4)对购进或退库特殊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保管员职责(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特殊药品法规,严格管理。

(2)建立特殊药品分类明细帐,对出、入库药品应详细盘点核对并填写记录。

(3)严守药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复核查对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

(4)会同财务定期清点库存特殊药品,做到帐目、帐物相符。

调动工作须办理移交手续。

(5)负责药库的药品保管安全工作。

严禁带非药库人员进出药库。

3.调配人员职责(1)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配特殊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3)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不得缺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核对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4)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或办卡机构,由医院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

2.药剂、医务、保卫每季度应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处罚。

3.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保管员每月检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检查要有记录。

4.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环节中的各种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

并作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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