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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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及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及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成立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药剂科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柜,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2.药品采购:药剂科根据医院临床需求,提出购药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3.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4.药品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

5.药品发放:凭处方发放药品,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确认。

6.药品调剂:药剂科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7.药品使用:临床科室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监督检查1.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药品安全。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意识。

五、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药品丢失、损坏、过期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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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办、经批准后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签卡》,凭“卡”向定点批发工作购买;二类精神药品凭医院介绍信向顶点批发公司购买。

转帐付款,专车运输,保证安全。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双人验收入库,双人双锁专柜保管,专用帐目,
有防盗设施;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专人、专帐管理。

专帐保存自药品有效期满后至少5年。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取
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开具处方和处方内容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处方调配人员必须有药师资格并经卫生
行政部门培训合格,不断学习新的法规,履行其岗位职责。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瓿收回并登记,做到处方、安瓿、药品与帐目相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变质、破损、过期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报请卫生行政部
门监督销毁,详细记录;安瓿报废销毁报院领导小组,并详细记录。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应向保卫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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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四、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的责任五、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重要性六、未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正文(篇1)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医疗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缓解疼痛、治疗疾病,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因此,加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作用,可以改变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药物。

麻醉药品是指能够产生镇痛、麻醉、肌肉松弛等作用的药物。

根据其作用和安全性,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我国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监管等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安全、合理使用。

四、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的责任医疗机构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建立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五、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重要性患者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对于治疗疾病、缓解疼痛具有重要意义。

在使用过程中,患者应遵循医师的建议,按照剂量和时间进行用药,避免药物的滥用和依赖。

六、未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

目录(篇2)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1.采购、验收、储存制度2.保管、发放制度3.处方管理制度4.使用与调配管理制度三、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告四、违反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正文(篇2)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医疗工作中常用的药物,它们的使用对于病情的缓解和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IV.如何正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篇1正文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指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特殊作用的,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1.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精神类处方,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麻醉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处方,由医院临床科室负责管理。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1.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2.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规定的用量和使用时间使用。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处方、用药情况等。

4.严禁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托运、出租、借用、转让、赠与、接受赠与等行为。

5.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6.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篇2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审批、生产和供应I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监管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违法使用和处理篇2正文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这些药品包括一些精神类药物和麻醉类药物,如镇痛药、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这些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也不同,精神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而麻醉药品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其他治疗目的的药品,包括麻醉镇痛药物和麻醉辅助药物。

主要有:吗啡、可待因、芬太尼、氯胺酮、丙泊酚等。

2. 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主要应用于临床外科手术、产科分娩、内科特殊检查治疗和急救抢救等方面。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务人员严格操作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配制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台或手术室,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远离火种,并设立专人负责。

4.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按照标准的用药方式和剂量,并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药效反应。

5. 麻醉药品的使用过程应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三)麻醉药品的监管1. 医疗机构应设立麻醉药品的专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2. 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销毁等过程应有专门的记录和台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得到监督和检查。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与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持续改进和提高。

4. 麻醉药品的丢失、盗窃、滥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置,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麻醉药品的教育培训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临床实践,提高对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平。

2. 医院可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麻醉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对于麻醉科及手术室人员,应定期开展急救和危急医学教育,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种药品不良反应。

2.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学门诊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跟踪,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处理。

3. 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应及时有效,避免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危害和伤害。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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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存放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置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

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

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第九条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周转柜双人双锁管理,值班柜单人单锁管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措施。

第十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平时须加强防盗门、窗的管理,定期检查门锁的情况,严格管理门锁及专柜的钥匙。

第十一条各麻、精一药品存放点管理员应每天检查专柜是否完好,晚上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巡视专柜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医务科与药学部门须根据各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结合科室的用药需求对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点设定存放基数。

第十三条一般基数量:药库贮存专库(专柜):以15—30天全院常用量为宜(非出库量);药房、手术室周转柜:以3—7天常用量为宜;药房值班柜:以一天最大用量以内为宜,因用量少而没设周转柜的以一周用量内为宜;病房值班柜:以3—7天常用量为宜。

麻醉医生药箱以不超当天手术用量为宜。

第十四条基数的调整: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由使用部门申请,药房、药库提供数据证实后,提交药学部门主任、医务科长审批。

遇长假期,药房可根据情况临时增加基数,但节后撤销。

临床科室可根据收治病人的情况临时调整基数。

第四章药库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出库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麻、精一药品管理员每月末根据本月麻、精一药品消耗及当时库存情况制定下月麻、精一药品采购计划。

每次采购量不能超过药库基数与药库库存的数量差。

采购计划必须报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实施。

第十七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已验收的麻、精一药品应立即存放于专库(专柜)中,同时在专用帐本、实物卡(如有)上登记和签收发票,并由管帐人员在电脑系统入库。

第十九条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并立即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二十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储存、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十一条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药库定期将本部门及各药房交回的已报损、过期及患者剩余的麻、精一药品列出清单,提出销毁申请,经药剂科科主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本地区区级卫生局提出报废申请。

获批准后,在区卫生局的监督下,将麻、精一药品就地销毁。

销毁方法:损毁内、外包装,片剂及其他剂型应该将内容物溶于水中并倒入下水道,对有害药品,毁形后按有害物质作医疗垃圾处理。

销毁完毕,应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并凭销毁清单(有区卫生局盖章或签字)出帐。

第二十二条销毁:注射剂空安瓿由各药房领药时集中交回药库,药库定期在医院保卫科的监督下将空安瓿打烂。

记录销毁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账登记:对进、出药库专库(专柜)的麻、精一药品须建立专帐(纸质专账,设一般专帐、回收专帐)及实物卡(如有),逐笔记录进出情况。

做到帐、物、卡的数量及批号相符。

第二十四条日清点、月结账:药库麻、精一药品管理员每天清点麻、精一药品并记录,每月月底作月结帐,月结内容包括上月结存、本月购入、本月发出及本月结存。

检查进、出、存数量是否平衡,在月结项内容下划一条红线表示完成月结。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已有普通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十六条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十七条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二十八条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设立一般专账和回收专账。

一般专账记录进、处存情况,回收专账记录病人退药时的药品回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值班柜实行班清点、日结帐,每班检查、清点药品数量,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每日结帐,做到帐、物数量及批号相符。

日结内容包括上日结存、本日领入、本日发出及本日结存。

检查进、出数量是否平衡,如平衡则划红色在日结内容下划一条红线表示完成日结。

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条开具麻醉药品应遵循卫生部2005年11月颁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药品。

第三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

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三十三条药师调配麻醉、精神药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方,由具有麻、精一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一般为当天的值班柜管理员)核实处方与电脑医嘱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一致,审核医师是否具备处方资格,麻、精一药品使用是否正确、合理等,按规定给予调配。

调配完毕交另一位具有麻、精一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复核,双方均签名。

值班柜管理员在专帐作记录。

要求科室及时交回空安瓿,并做好接收空安瓿记录。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发放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第三十四条换、发基数药:设有基数药的科室使用麻、精一药品后,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注射剂)到住院药房向值班柜换取基数药。

值班柜当班管理员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为其换发,并在请领单做好收、发记录,最后在专帐作记录;值班柜当班管理员每天检查使用情况,并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向周转柜当班管理员换取基数要;周转柜管理员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每周一次向西药库换取基数药。

临床使用基数药应遵循先批次先使用的原则,防止药品过期。

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住院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普通病历中有使用记录。

医师开具处方,录入HIS系统后,由本科工作人员到药剂科领取。

特殊情况需要一次性领用多次量时,应分次发给患者,不得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次性发给患者。

第三十七条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短期镇痛、或作检查的门诊患者,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门诊、急诊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急诊注射室或检查室注射,严禁将注射剂交与此类患者。

第三十八条严重慢性非癌痛治疗若需使用麻醉药品应遵守《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中的各项规定开具药品。

第三十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患者每次开药或复诊时,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第四十一条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受理借药。

第四十二条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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