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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本院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2、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登记并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并统一格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为晚期癌症患者和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

6、各部门 (库房、各药房) 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每日统计、交接班并鉴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科室及医院。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本院临床使用,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8、药剂人员要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报讯 3 年。

9、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药剂科应当立即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予事后补办。

10、库房、各药房配备保险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1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12、注射剂回收空药瓶,核对批号、数量、并作登记,由专人负责,定期监督销毁、记录。

13、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进行销毁并登记。

14、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需要使用各种药品来治疗和管理疾病。

然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特别谨慎,因为它们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

针对医院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其合理、安全、规范的使用,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医院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使用的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所有涉及此类药品的医疗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3. 定义•麻醉药品:指用于产生麻醉效果的药品,包括全身麻醉药、局部麻醉药等。

•精神药品:指用于治疗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安眠药等。

•第一类精神药品:指精神药品中具有较高滥用风险和成瘾性的药品。

4. 管理原则•合理使用:对于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适应症评估和治疗方案制定,确保合理使用。

•安全管理:麻醉药品的储存、配送、使用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保障安全使用。

•规范操作:医疗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按照规范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和正确。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5. 管理措施5.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控制: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人负责,并且严格按照医院的用量计划采购。

•合理品种:医院应根据临床需要,合理选择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避免过度拓展用药范围。

5.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储藏室:麻醉药品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单独存放于专用储藏室,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严格登记: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出库和使用情况都应进行详细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使用•严格配送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二、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催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四、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务处、教育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浮现的治安问题和事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药剂科、医务处、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各项纪录是否完整。

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有计划的购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购入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上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信息上报。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5 年备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Ⅰ 目的
规范化、安全化管理药品,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科。

Ⅰ 制度
一、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

实施“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班班交接,定期清点。

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在专用保险柜中,Ⅰ号保险柜钥匙由专职护士保管,按照规定实施药品基数管理。

工作日白天08:00麻醉医师到专职护士处领取当日手术所需麻醉药品,麻醉结束后将处方、安瓿和剩余药品交专职护士查对、处理。

每日17:30专职护士持当日麻醉处方到药品调剂室领取,确保基数正确。

Ⅰ号保险柜钥匙由值班医师保管,班班交接。

早7:30将处方、安瓿和剩余药品交专职护士查对、处理,专职护士收回处方、安瓿和剩余药品,补充药品并交班。

三、麻醉药品处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麻醉药处方权医
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

使用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品名、数量等内容。

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交班手续齐全并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外借。

Ⅳ参考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分类、申请审批程序、购进和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分类麻醉药品按照其作用和危险程度,分为五个等级。

医疗机构需根据麻醉药品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详细的用药理由和用药计划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购进麻醉药品时,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对储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1. 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其作用和药理特性,分为苯二氮䓬类药品、苯巴比妥类药品、镇静催眠药类药品和其他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药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批准。

申请材料中需包含详细的用药依据和用药计划,以及使用该药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在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的渠道,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四、使用和处置1. 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交接。

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医疗操作规范和药品用量限制。

2. 失效或过期药品处置在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旦失去效力或过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废手续。

五、结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

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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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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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制度
(一)、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组成: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保卫科共同组成。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都应有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八).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卫生行政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和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2、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字留样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方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1、《印鉴卡》由医院指定专人保管。

2、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
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3.凭本院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单位医疗使用,包括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采购计划由药房负责。

应及时满足临床合理应用,做到库存合理,尽量避免计划增补现象。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时应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向指定的药品经营机构采购。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6、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使用部门填购申请,经药房主任复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由采购人员采购。

7、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填写印鉴卡内的申购、支出及结存项,填写内容应前后衔接。

所填支出项必须按处方统计,不得虚报或伤造数字。

购销双方应填写日期并盖章,各项内容如更改应由更改人压盖印章。

8、《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三年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9、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由药房提出采购计划,由药房主任复核后,凭法人委托书、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机构采购,付款也须以支票的形式支付。

10、印鉴卡所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前三日内
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房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保持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严禁使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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