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正式)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壳运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在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第七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如下表所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病害防治工作,应当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责任分担。
第六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自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第七条的民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职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其他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四至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第五条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防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瓦斯异常波动制度等3号6号文要求制度汇编

六盘水市钟山区XX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相关制度(补充)2020年目录第一节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 3第二节煤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 (10)第三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分析管理制度 (13)第四节抽采钻孔测定、分析研判制度 (18)第五节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 (20)第六节瓦斯浓度异常波动预警制度 (22)第七节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追查制度 (27)第八节防突资料管理制度 (33)六盘水市钟山区XX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相关制度(补充)第一节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矿井地质灾害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XX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制度1、水害预测预报内容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防治水措施。
2、水害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一)根据矿井地质报告中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包括含(隔)水层特征、钻孔封孔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二)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赋存规律,对相邻巷道或者工作面进行水害预测预报。
(三)根据矿井月度生产接替计划及施工组织进行预测预报。
(四)根据超前物探、钻探的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者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3、预测预报的组织和实施(一)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实行各科室分工负责制。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塌陷、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预测和预报地质灾害以及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至关重要。
一、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的预报是通过对地质环境、地表形态、地下水位、地震活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研判和监测来实现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地质灾害预报方法:1. 地震预报地震预报是指通过对地球自然震动的监测,以及各种地震前兆现象的观测和分析,进行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的预测。
地震预报的方法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活动模型建立、地震前兆现象观测等。
2. 泥石流预报泥石流是一种由陡坡上暴雨等原因引发的流动的碎屑混合体,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居住区域的破坏性极大。
泥石流预报的方法主要包括对陡坡地区进行监测和观测,如监测雨量、地下水位、坡面位移等,通过对预警信号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建立泥石流预报模型来实现。
3. 滑坡和塌陷预报滑坡和塌陷是由于地层结构破坏、水分饱和等原因引发的地面滑动和沉降。
滑坡和塌陷预报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调查和监测,如对滑坡、塌陷区域进行地质、地形、地下水位的勘查和监测,通过分析和判断地下水位、地下岩层的变化等信息,来预测滑坡和塌陷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对人类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干预和控制。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1. 地震灾害防治地震灾害防治主要包括建设抗震设防和地震监测预警系统。
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中,需要考虑到地震作用对建筑物的影响,采取抗震措施,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地震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对地震活动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以便人们能够做好防范措施。
2. 泥石流灾害防治泥石流灾害防治主要包括治理沟道和堤坝加固两方面措施。
在沟道治理方面,采取清淤、排水、加固等方式,加强沟道的稳定性;在堤坝加固方面,采取建设挡土墙、加固原有堤坝等措施,提高堤坝的抗冲刷能力,减少泥石流对下游地区的冲击。
公司煤矿预测预报制度

公司煤矿预测预报制度一、地质、测量、地质灾害预测预报1.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地质、测量应根据矿生产计划编制地质、测量、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下发到相关生产队组。
地质组根据矿井地质资料,在开采地质构造带及地质条件复杂地带时矿地质组必须提前向有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各职能科室必须在开采前做出相应的措施,经会审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2.地测工作人员深入生产工作面的现场,对如下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预报。
(1)当工作地点顶、底板出现异常情况时矿地质组要及时通知各职能科室做出预防措施,并监督作业队组严格执行。
(2)当工作地点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增大时,矿生产技术科要及时通知矿通风科及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要及时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措施进行治理。
(3)当工作地点出现异常水患异常情况时,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做出预防措施进行治理。
3.矿地测组严格井上下测量工作,要做到井上下对照图要及时准确,对村庄、河流、铁路、公路等要留有足够保安煤柱,确保井上地面建筑的安全。
4.地质工作人员要不断收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为矿井施工提供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如掘进工作面前方存在断层、薄基岩、小窑采空区、火烧区或煤层顶底板承受水压、煤层赋存特征变化等隐患时,地质技术员要及时发出预报,且有权建议施工队组先探后掘。
不断收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为矿井施工提供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5.测量人员要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开进度,对过老巷、采空区、中腰线偏差等要及时发出预报6.地质预测预报种类:包括月预报、年预报和临时预报。
(1)月度预报:地测组根据矿井月度采掘工程计划,每月5日前编制下一月度矿井地质预测月报。
(2)年预报:每年2月末以前,地测组应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采掘工作面接续计划,结合矿井地质资料进行分析排查,编制年度矿井地质预测预报。
(3)临时预报:根据采掘进度情况,地测组要针对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地质情况,随时调查分析采掘前方的地质情况,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发出地质临时预报。
地质灾害科普知识 第一章 法律法规 第二节 防治条例

第二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总结多年积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防灾措施,可以说《条例》的要点是“三五五”,即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措施。
1.7 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提出是因为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又一定的先兆性,其先兆性是可以被人们捕捉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预报预警地灾,或者采取有效措施躲避地灾,采取适当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灾害治理投入大,《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
对于人为引发的灾害,不仅是‘谁引发、谁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 五项制度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目标任务、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对象为降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其他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预警和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预警可参考。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工作,蓟州区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112-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 000)QX/T 52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降水观测QX/T 61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QX/T 487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T/CAGHP 039-2018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of geological hazard risk基于前期过程降水量和预报降水量,开展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成灾风险的预警预报工作。
3.2预警等级 early warning grade未来一定时段内,某区域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的一种量度。
3.3预警区域 early warning area未来一定时段内,达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的区域。
3.4预警区划 early warning area mapping根据历史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孕灾背景、气候特征及人类活动等因素,选取定性、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方法,对工作区开展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评价及预警区域划分工作。
3.5预警模型 early warning model基于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候条件、人类活动、降水与地质灾害关系等分析研究,建立的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分析评价模型。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3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____年应重新确定。
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____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____年至少进行____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97-52 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为加强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杜绝煤矿地质灾害和透水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分为月报、年报和临时性预报,内容要涉及在预报周期内预计采掘范围、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构造、煤层及顶底板、瓦斯
地质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涌水量预测、工作面存在何种隐患及防治措施和地物调查情况等四个方面。
1.月度预报地测部门根据煤矿月度采掘工程计划,每月末应编制下一月度地质预测预报。
2.年预报每年年初,地测部门应根据煤矿生产情况和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编制年度煤矿地质预测预报。
3. 临时预报
根据采掘进度情况,地测部门要针对采掘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地质情况,随时调查分析,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发出地质临时预报。
4.雨季期间,定期对地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地表水害或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水情水害问题时,及时发出预报。
(三)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应对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的夹矸、断层、薄基岩等地质条件和采掘工作面对应的地表地物等情况有详细描述。
(四)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下发执行。
(五)地质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预报均由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编制前地质人员要根据煤矿地质资料,认真分析采掘范围内的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掌握其特点和变化规律,做到内容准确、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质构造带及地质条件复杂地带时,预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向施工区队和有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各职能科室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下发执行。
(六)及时对上次预报做出验证总结,分析预报效果,进一步掌握地质变化规律,提高预报质量。
(七)地质技术员要不断学习先进技术理论,与总工程师共同分析、研究构造、瓦斯、水患等地质问题,进一步提高地质、瓦斯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准确性,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八)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面收集所在煤矿勘探以来各阶段的地质报告,按规程要求建立各种基础台账,及时提交生产所需的地质说明书。
同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观测、收集、整理、分析新揭露的地质
及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资料,将观测的地质资料及时整理并上图。
并为煤矿施工提供合理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九)如采掘工作面前方存在强富水区、导水断层或有采空区存在积水、未解放带、
断层、薄基岩、小窑、采空区、发火区等隐患时,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准恢复施工。
(十)地测部门在雨季来临前做好煤矿范围内的地表水、山洪、塌陷区、山体滑坡、井上下联通的钻孔、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进行分析、预测、预报,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