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监督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勤俭节约,厉行节约;(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科学合理,提高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本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意见;(二)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三)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预算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第五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本单位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等。
各项收入应依法纳入单位财务核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隐瞒。
第八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专项支出。
第十条正常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支出报销应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应确保其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其使用效益,提高资产价值。
第六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五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一)、财务预算与管理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
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____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
办理预支资金超过____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____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
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____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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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需要考虑单位特点、组织架构、财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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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总体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政策,对财务问题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七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本单位的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审批。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日常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原则,确保账务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核对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的收、支、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上缴,不得私自挪用。
对于需要支出的费用,应提前做好预算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保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保管,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支出管理应按照预算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超出预算和超额支付。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支出前应提前做好预算和审批工作,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行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财务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第三条国家行政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三)厉行节约,提高效益;(四)分类管理,分步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国家行政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实行年度预算和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法定职权和职能要求编制;(二)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按照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四)按照法定程序编制。
第九条行政单位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预算编制程序:(一)单位提出预算编制意见;(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编制意见;(三)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四)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草案;(五)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六)单位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行政单位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二)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类管理,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非税收入;(三)国有资产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资金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按照预算执行;(三)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收支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诚信用人、规范运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熟悉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行政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主管和专职会计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批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设立定期财务检查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依法编制年度预算,明确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设置预算编制审核机构,对各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注重财政收支平衡,合理安排支出计划,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定年度财政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建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控制资金使用规模,确保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制度,将各项资金收入、支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建立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建立资金流动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各项资金的动态情况,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行为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二、预算管理(一)预算编制1、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
2、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向财务部门报送预算编制相关资料,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预算执行1、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2、加强预算执行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决算管理1、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
2、决算编制应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3、加强决算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改进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三、收入管理(一)收入范围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
2、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3、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使用规范、合法。
四、支出管理(一)支出范围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二)支出审批1、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2、重大支出项目应经过集体研究决策。
(三)支出报销1、报销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填写规范、完整。
2、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的执行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九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符合规定用途,不得挪用、浪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确保支出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不得隐瞒或者遗漏;(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及时准确;(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年度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提出预算建议;(二)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形成预算草案;(三)预算草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八条资金收入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收入合法合规;(二)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确保收入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加强收入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资金支出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支出合法合规;(二)按照预算执行支出,不得擅自超支;(三)加强支出审批,确保支出合理、合规;(四)建立健全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持续经营原则;(三)历史成本原则;(四)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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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
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
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
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
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
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
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
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
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每
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
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
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
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格5 0 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 0 0元以上),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
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
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
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