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述题(一)
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
A. 个人B. 跨国公司C. 非政府组织D. 地区答案:A2.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A. 领海B. 领空C. 领水D. 公海答案:D3.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主要指的是()。
A. 不干涉他国内政B. 不干涉他国经济C. 不干涉他国文化D. 不干涉他国军事答案:A4. 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不包括以下哪项?A.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 各国享有平等权利C. 各国必须平等对待D. 各国可以随意干涉他国内政答案:D5. 在国际法中,国家豁免权意味着()。
A. 国家不受任何法律约束B. 国家不受他国法律的约束C. 国家不受国际法院的约束D. 国家不受国际法的约束答案:B6.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海里。
A. 200B. 300C. 350D. 400答案:A7.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
A. 必须先在本国寻求救济B. 必须先在外国寻求救济C. 必须同时在本国和外国寻求救济D. 不需要寻求任何救济答案:A8. 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权”通常适用于()。
A. 所有国家B. 特定国家C. 国际犯罪D. 国内犯罪答案:C9. 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来保护其国民?A. 军事干预B. 经济制裁C. 外交抗议D. 所有上述措施答案:C10. 国际法规定,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A. 遭受武装攻击B. 立即采取行动C. 向联合国报告D. 采取必要措施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A. 国际条约B. 国际习惯C. 一般法律原则D. 国内法律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国际犯罪?A. 侵略B. 种族灭绝C. 战争罪D. 贩卖毒品答案:A B C3.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构成国家责任?A. 违反国际义务B. 违反国内法C. 违反国际法院的裁决D. 违反国际条约答案:A C D4. 国际法上的“不歧视原则”包括()。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
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
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
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
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
A. 个人B. 地区C. 跨国公司D. 非政府组织答案:A2.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A. 领土完整B. 独立自主C. 内政不受干涉D. 强制管辖答案:D3.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
A. 国际宣言B. 国际组织决议C. 一般法律原则D. 国际法典答案:C4.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具有约束力。
A. 所有国家B. 联合国成员国C. 当事国D. 国际法院成员国答案:C5.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责任的形式?A. 赔偿B. 道歉C. 制裁D. 保证不再重犯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国家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禁止使用武力答案:ABCD2.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跨国公司答案:AB3.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A. 侵略行为B. 违反国际义务C. 违反国际条约D. 违反国际习惯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答案:错误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答案:正确3. 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之间,不适用于个人。
()答案:错误4.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答案:正确5.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说。
2. 什么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答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的是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其大小、强弱、贫富。
3. 国际法院的职能是什么?答案:国际法院的职能包括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解释和执行国际条约。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法论述题_(自动保存的)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1)这一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影响到国际法在国内的执行的实践问题。
自19世纪末,西方有两种看法。
(2)一元论的观点。
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将导致国际法无效;“国际法优先说”意在取消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上均行不通。
(3)二元论的观点。
二元论正确指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但将它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4)我们的观点。
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不是相互对立而是彼此联系、互相渗透和补充的。
②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③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
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⑤总之,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干扰的。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也不得改变国际法,二者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各国的作法是不同的。
(2)大多数国家认为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发生国内效力。
(3)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法国等,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抵触,也适用条约。
(4)英国认为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用:条约一经签订和批准,对英国便有拘束力,但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院。
(5)美国认为,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或条款与非自动执行的条约或条款,前者可以在其法院直接适用,后者则需要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在法院适用。
均可约束美国法院,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任何州宪法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至于它们与联邦法律的关系,依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
德国的做法与美国相似。
(6)比利时等国规定,所有条约都要经过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国际法复习论述题

总论部分结合实际谈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P42-44)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制定者不同,国际法是国家,而国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
(3)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联系: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内法应该尊重国际法,国际法许多原则源于国内法的实践。
试论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P36-38)(1)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另一类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它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①客观要件,又称物质要件:指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重复的类似的行为;②主观要件,又称心理要件:指各国在从事同一行为时具有“法律确信”,即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后者的约束力由于未为各国所承认,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4)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
为了证明一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存在,就需要查找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总的来说,国际习惯是在国家之间来往关系中形成的。
a.国家之间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和各种外交文书b.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决议判决等c.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
国际公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与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与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与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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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国际法的词源分析,说明什么?
从中、西文国际法的词源分析入手,可以看到汉语中的“国际法”这一名词源于西文,烟片战争之后,随着中国大门被西方列强打开,西学东渐,国际法的知识和理论最早传入中国;进而追溯在西文语境下的“国际法理学”一词的由来,区分不同时期国际法的含义及不同的代表词语,且在认定国际法和国内法之不同时秉承罗马法的分类标准,同时折射出了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征。
这些都旨在说明作为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国际法与罗马法的渊源关系以及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2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有什么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来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力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因此,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就只能是国家本身,也就是国家的意志。
各国可通过同意,通过协议来制定法律。
因此,国家间的法律即国际法是由各国的“意愿”来制定、或承认、或接受的。
而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的结果达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即“共同同意”。
国际法的渊源是以产生各国共同同意的事实而定的,应理解为引起国际义务的依据,其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形式。
这些都是各国“共同同意”而演变的结果。
因此,总的来说,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效力根据,而通过其效
力根据来达成“共同同意”,由此确定国际义务。
国际法的渊源就是这些引起国际义务的依据。
所以说,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性质是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国际法的性质影响了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体现了国际法的性质。
3如何从历史与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国际法的性质?
古代世界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是国际法的雏形。
古代的国际法内容,主要还是对于战争的争端解决以及国家主权的认定有比较多的规范。
而且,这一时期的国际法是国家用来调整本国国民和外国人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间的法律。
17-19世纪,随着众多独立主权国家的出现以及资产阶级革命,这个时期的国际法主要是欧洲文明的反应,因此主要是调整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19世纪初,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世界市场的扩大,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大量增加,可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
在此阶段,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际法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在国家主权认证、人权法、战争法、争端解决法、海洋法方面都有显著发展。
20世纪初以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加之二战后新的民族独立国家纷纷成立,使国际法的领域扩大,包括了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使国际法真正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法律”。
国际法的性质为调整全球性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作用不仅仅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还涉及国际组织,而且,调整的领域也在经济方面有所渗透,出现了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演变到现今,就其调整民族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而言,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因此,当代国际法的性质是调整全球性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同时这些方面相互交错联系,共同影响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4如何理解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是调整全球性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关系是指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和在一定程度上彼此进行交往。
随着社会的进展,国家交往越来越频繁而复杂,各国之间呈现着各方面的关系: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军事的等关系。
事实上,国家之间种种关系的存在、继续和发展需要有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规范,而调整这些不同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体就是国际法。
古代世界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是国际法的雏形,这时的国际法用于调节政治和军事及外交的关系的。
19世纪初,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世界市场的扩大,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大量增加,可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
这些条约都是为调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国际关系所做出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
发展到后来,随着各国间交往的加强,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各国都期望通过具有拘束力的全球性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国际关系,从而使国际法演化成调整全球性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
5举例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吗?
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说,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一元
论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其中存在两种看法: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
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因此,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条约不一致时,适用后者: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
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条说明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互不干扰和排斥,反而是相互联系的。
再如,我国制定或修订相关专门立法,间接适用WTO协定,这是将国际条约间接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于司法实践,也是协调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一种方式。
6如何理解国家所具有的国际“人格”?
“国际人格”是由传统民法上的自由人享有的平等“人格”这种法律观念被移植到国际法的结果。
起初,主权国家的平等通过各国君主之间的平等所体现,在完全主权的意义上,作为自然人的君主行驶着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平等交往权。
而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行使的原理被用到整个国家和民族时,就可以被当作国家的法律和权利的原理。
因此,有关个人的人格及其法律原理可以适用于国家及其拟制人格的法律。
当这种拟制的国家人格在国际关系中出现时,就具有了国际人格。
当君主代表主权时自然人和拟制人的人格一致,形成了现代国际法最初对待君主的外交礼遇法。
“国际人格”在后期从依附于君主人身中脱离出来,泛指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是在国际关系中能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国际义务和享受相应权利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家作为国
际法的主体,因其具有主权的基本属性,可以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因此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具有“国际人格”。
7国内法上的主权与国际法上的主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主权对内是指该国政府对域内的所有事务具有独占的、最终的统辖权力,对外则是独立自主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利。
此为国内法上的主权,是国家在其国内宪政上的最高权力,由各国的政治机构即政府来行使。
而各国的主权平等,具有“国际人格”的国际法主体在对外交往时均是独立且平等的,此为国际法上的主权。
国际法上的主权的实现是基于国内法上的主权的行使,在此过程中表现为各国的主权平等。
国内法上的主权是一种最高权利,表现为对其国家事务的统辖权力,而国际法上的主权是平等独立的,强调国家地位的平等权,一国不能凌驾于他国。
8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主权对内是指该国政府对域内的所有事务具有独占的、最终的统辖权力,对外则是独立自主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利。
因此,各国基于领土主权对其领土以及域内的一切人、事、物,除国际公法豁免者外,拥有管辖权。
所以,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对其领土及其域内的人、事、物的管辖,但一个国家不能在本国实施对另一个国家的管辖。
一国在其领土内拥有立法、司法和执法管辖的权力,可以进行属地管。